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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旅游资源法律制度课前导读我国有着广阔的地域和丰富多彩的旅游资源,对中外旅游者有着巨大的吸引力,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条件。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地方片面看重旅游资源在旅游业发展中的作用,对不可再生的资源实行了毁灭性的开发,从某种意义上阻碍了旅游业的发展。如何正确对待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是发展旅游业不能回避问题。本章通过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力图使大家能够正确掌握有关旅游资源的法律制度。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人文旅游资源的管理第四节世界遗产公约制度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一、旅游资源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见130页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自然旅游资源和人文旅游资源两大类。自然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中以地理环境和生物所构成的,吸引人们前往进行旅游活动的天然景观,如风景区、国家公园、海滩、湖泊等;人文旅游资源,一般是指古代人类社会活动的遗迹、现代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如古建筑、历史名城、园林、革命历史遗迹、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具有多样性、垄断性、易损性、可创新性、吸引力的定向性等特点。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二、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为了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的规划、有效的开发利用,旅游环境能得到良好的保护,各国政府甚至国际组织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旅游资源和环境方面的问题采取了种种措施,其中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制定关于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对整个人类的重要性,并从1985年开始分批公布世界遗产名录。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在《马尼拉宣言》中称:“所有旅游资源都是人类文化遗产的构成部分,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都必须采取步骤加以保护。”要求各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要承担国际义务。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世界旅游环境研究中心(WTTERC)、世界旅游理事会(WTTC)等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也在旅游资源与环境的保护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1980年《马尼拉宣言》1982年《阿卡普尔科文化》1985年《旅游权利法案》《旅行者守则》1989年《海牙宣言》保护本国的环境、生态结构和文化遗产、合理利用保护其真实性第一资源组成第二控制利用第三资源归属第四各国责任①保护人类共同财富②东道国的权利③旅行者有义务尊重过境地和停留地资源①保护资源不受侵害是旅游业基本条件②合理的管理是对人类的贡献国际旅游资源的保护一些旅游资源丰富、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在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或法规:法国制定有《风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法》,规定对具有艺术性、历史性、科学性、传奇性或优美的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给予相应的保护;日本政府对各种公园、森林、特别保护区、野生鸟兽、古建筑和文物及城市绿化、防止污染等方面均专门制定了法律、法令;埃及制定了《关于授予旅游部监督开发旅游区权力的法律》;美国也制定有保护公园和游览地方面的法律,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游览地的环境保护,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案例8—1:法国——第一个为保护古迹立法的国家。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为保护文化遗产立法的国家,早在1913年就颁布了《保护历史古迹法》,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保护范围、申请保护的行政程序以及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等。多少年来,法国政府有关人员和历史古迹方面的专业人员都严格照章行事,使法国大量古建筑得到了妥善保护。评析:法国有太多的名胜古迹,法国人把老祖宗留下来的文化历史遗产珍如性命,不仅率先立法保护,而且依法行事。法国对名胜古迹等旅游资源采取的保护手段很值得世界上其他国家效仿。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中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对各类旅游资源和环境的保护,积极支持并参加保护世界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国际行动:198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承担自己应尽的国际义务。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方面,有国务院在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在文物保护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在历史文化名城方面,有《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通知》等。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在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在园林管理方面,有《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其他旅游景点管理方面,有国务院《关于试办国家旅游度假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旅游局《关于新开发旅游景点几项注意事项的通知》、《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等。除此之外,我国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条款中,也有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我国地方立法机构和人民政府也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保护旅游资源的法规,如四川省在1994年公布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张家界在2001年1月1日实施《湖南省武陵源区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等等,为我国全面保护旅游资源提供了自上而下的法律保障。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三、旅游资源的概念要点:1、旅游资源要具有实用价值;2、既包括现实资源,也包括潜在资源;3、既有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4、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资源的范围将会不断扩大;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四、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及存在的问题1、水体的污染(滇池、太湖)2、植被的破坏(践踏、火灾)3、对野生动物的威胁(狩猎)4、空气与噪声污染(酸雨)5、违章建筑(摊位、索道)6、对文物古迹的破坏(故宫)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五、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从生态学范畴引伸而来,1987《我们共同的未来》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布伦特兰:“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要的能力”。一是:人类要发展,尤其是穷人要发展二是:发展有限度,不危及后代人发展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旅游:SustainableTourism要求人们以长远的目光从事旅游经济开发活动,并对经济不断增长的必要性提出质疑,要求确保旅游活动的开展不会超越旅游接待地区未来亦有条件吸引和接待旅游者来访的能力。1995年4月,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通过《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和《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六、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法律保障体系1、利用宣传教育手段传播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方面的知识,培养社会公众,尤其是旅游开发商合理、持续利用旅游资源的意识。2、利用经济手段调节旅游开发行为,促进在旅游资源持续利用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有效传播。3、建立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进而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上述既定目标的实现。第一节旅游资源与旅游资源法概述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址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二)自然保护区的建立1872年,世界上第一个自然保护区----美国黄石公园建立。我国199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56年,我国第一个自然保护区----鼎湖山自然保护区成立。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三)自然保护区的等级1.自然保护区的等级(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地方级自然保护区2.自然保护区的区域构成(1)核心区(2)缓冲区(3)实验区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五)法律责任的确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3、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二、森林公园管理法律制度(一)森林公园的概念——见132页(二)管理部门和机构——各级林业部门(三)森林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森林资源和其他旅游资源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二节旅游资源相关法律制度•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制度(一)概念风景名胜区是指经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区。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二)风景名胜区的特征1.有一定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2.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4.经政府批准设立(三)风景名胜区的等级划分三级:市、县级省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四)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之间的关系:保护是前提,开发是手段,利用是目的。三者之间应形成一种良好的协调关系,使旅游资源在保护的前提下,通过有计划地开发,不断地提高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保护1、风景名胜区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2、风景名胜区的一切景物和自然环境,必须严格保护,不得破坏和随意改变;3、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地带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4、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它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风景名胜区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1、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规划,积极开发风景名胜资源;2、风景名胜区应当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3、风景名胜区应当充分利用风景名胜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五)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暂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确定1、责令还原2、赔偿损失3、处以罚款4、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节自然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法律制度一、人文旅游资源保护法概述(一)人文旅游资源的概念(二)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三)保护范围第三节人文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二、文物管理法律制度(一)文物的法律保护文物的概念:文物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所形成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生产和生活用品、工艺美术品等。第三节人文旅游资源保护与管理文物的保护范围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6、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
本文标题:第9章旅游资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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