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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国际税法作者:岳树梅第二十章国际税法概说•税收概说•先介绍税收的内容•一、税收概念与特征•概念: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进行强制的、无偿的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二、税收的要素•它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收法三个最基本的要素。三、税收法的基本结构•(一)纳税义务人•(二)征税对象•(三)税目(四)税率•(五)纳税环节•(六)纳税期限•(七)减免税•(八)违章处理•(九)税务争议四、税收的分类•(一)按征税对象不同分类按征税对象不同,可以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和资源税五大类型。1、流转税类是针对产品流转中的销售收入额和服务行业的经营额(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2、所得税类是针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类税。它是依照纳税人负担能力的大小和有无所得来确定税收负担,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3、财产税类是对纳税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房门产税、契税等税种。•4、行为税类是以纳税人的某种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筵席税、屠宰税等税种。•5、资源税类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级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二)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1、凡是收入由中央政府统一征收管理;使用的税种,属于中央税。•2、凡是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使用的税种,属于地方税。•3、凡是收入按一定比例分别划归中央和地方分享征收管理、使用的税种,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这种分税的方法构成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按税收与价格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1、价内税是把税额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包括在产品价格之内。•2、价外税是将税额附加在价格之外的税种。如增值税。(三)按税收与价格关系的不同分类(四)按税收的计税标准不同分类•按税收的计税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量为标准,按一定比率计算征收的税。税额多少随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如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从量税是按征税对象的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为标准,采用固定税额征收的税。税负不随价格高低而变化。如资源税等税种。•另外,还可以按税负是否可以转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按税收收入形态分为实物税和货币税等等。五、几种主要税种•1.流转税类•(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环节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谓“增值”是指纳税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其新增价值的大小取决于政府根据政治、经济条件而规定的相应扣除项目的多少。因此,严格地说,增值税是以法定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的开征对于调整产品结构,引导消费,调节收入差别,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烟、酒、化妆品等十一类商品。(3)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缩小了原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现行营业税与增值税、消费税相配合,构成我国流转税体系。2.所得税类•(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统一并完善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的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国人就其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我国居民,也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十一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至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各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上述所得税的计算以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第一节国际税法概说一、国际税法的产生•(一)国际税法的概念•对于国际税法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分歧的根源在于对国际税法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解。•1、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德国学者Lippert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法有关财政关系的法律”。这种观点是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严格划分,认为国际税法的规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这是狭义的国际税法观点。•2、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国际税法是调整国际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这是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它认为国际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本书采用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理由为:•国际税法的产生源于国际间经济的交往和一体化。税收(国家税收)是国家凭借手中的政治权力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和物进行的一种强制无偿课征,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一国的税收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涉外因素。此时,国家税收既对国际间的经济交往和跨国纳税人产生影响,也与其它国家的税收利益产生冲突,这就需要国家间税收利益的协调。毋庸置疑,协调国家间税收管辖的法律规范属于国际法的范畴。但是,必须看到,这一问题的产生离不开国家税收这一前提,没有国家对跨国纳税人的征税,狭义的国际税法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事实上,国际间并没有超国家的存在,协调国家间税收权力的国际法规范的具体实施也离不开国内法规范。•比如,国际税收条约要求缔约国双方为了避免双重征税采用免税法,这一措施的实现必须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如果缔约国的国内法中没有给予免税的法律规定,则国际税收条约的目的就无法实现。此外,就一国处理涉外税收征纳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来讲,虽然其调整的是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对其它国家的税收利益产生影响。•比如,一国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单方面采取免税作法,就是放弃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其它国家独享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所得的征税权。事实上,狭义的国际税法观点是囿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严格划分,但处理国际税收问题显然不能只靠国际法规范。由于本书采用广义的国际税法观点,因此本书的研究范围就包括对税收领域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研究。•国际税法是适用于调整在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所得和跨国财产价值)上存在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1.狭义的国际税法学说:主张国际税法范围限于国家间的税法条约。•2.广义的国际税法学说:认为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包括一国政府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我们采纳广义的学说。(二)国际税法的产生及发展•1、国际税法的史前时期•在奴隶制、封建制社会的自然经济时期,税收以国定在某一国家疆域内的农业生产者的收获物为直接征税对象。•从封建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商品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间接税代替了古老的直接税。•2、萌芽时期•从19世纪示未到二战以前,产生国际税法的历史条件开始具备。由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资本输出是主要特征。3、产生和发展时期•产生于二战后,并不断发展。现代直接税标志的所得税制度和一般财产税制度在各资本主义国家确立,使国际税收关系产生和发展具备了必要的法律条件。•国际重复征税的出现,使国际税法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二、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1、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在纯粹的国内税收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总体上讲是不对等和非互惠的,但国际税收关系由于是国家间的财权利益分配关系和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的融合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并非仅具有强制无偿的特点,也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1、国际税法的主体(1)国家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中,是一般主体;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是征税主体。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征税主体的国家,既享有征税的权利往往同时也负有相应的义务,而国家作为国内税务关系的征税主体,实质上只享有征税权利,并不负担义务。(2)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税法的主体,与国家不同。由于国际组织并不享有主权,因此国际组织并不具有征税权,也就不存在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过,国际组织要在国家的领域内开展活动,国际组织要向其所在国或开展活动的国家纳税,因此就涉及到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在实践中,国家对国际组织是免于征税的,即国际组织享有税收豁免。比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9条第9节(a)规定:“基金的资产、财产、收益以及本协定授权的业务活动和交易,应豁免一切捐税和关税。基金对于任何捐税关税的征税或缴纳,也均豁免承担任何责任”。(3)跨国纳税人,为纳税主体•必须注意的是,一个纳税主体,是否构成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跨国纳税,关键在于这个纳税人是否就其同一笔征税对象,对两个以上的征税国负担重复或重叠的纳税义务。如果一个纳税人是分别就不同的征税对象对两个以上的征税国承担纳税义务,这种纳税人并不是国际税法意义上的跨国纳税人。国家作为国际税法的主体与国内税法主体的区别(书上讲的特点1)国家作为国际税法的主体,具有双重特点。首先,国际税法调整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此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国家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其次,由于国际税法还调整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国家相对于跨国纳税人来讲,国家是征税主体,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是平等的,即国家无偿强制征税,纳税人无偿纳税,这与国内税法中国家和非跨国纳税人的关系是一样的。不过,国际税法对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的调整将影响一国的国内税法,比如国家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免税或者对对外支付利息按较低税率征收预提税,因此国家与跨国纳税人的关系又有别于国家与非跨国纳税人的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国内税收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总体上讲是不对等和非互惠的,但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非强制无偿,也还有对等互惠的内容。•征税主体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志规定,而是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两个征税主体之间意志协调的结果。因此,国际税收关系中某个征税主体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争议,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上升成为两个征税主体之间的争议,需要由两国政府的税务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或通过国际税收仲裁方式处理。•国际组织通常不是国际税法的主体,但有少数有赢利的国际经济组织可能成为个别国家涉外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主体。2、国际税收关系的客体•国际税法的客体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及跨国财产和遗产。它们在表现形式上与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并无区别,都体现为一定的货币价值或实物形态。但两者的不同在于国内税收关系中的征税对象,完全或纯粹地处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效力范围内,并不与其他国家的征税权存在任何联系,而作为国际税收关系中的跨国征税对象,由于并非仅受一国税收管辖权支配,而是两个以上的国家都有权对其课税,因此在这种跨国征税对象上产生的国际税收关系,牵涉到两个国家和跨国纳税人三方主体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3、国际税收关系的内容•国际税收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国内税收关系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总体上讲是不对等和非互惠的,但国际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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