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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3章企业法律制度(袁丽红)
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主讲:袁丽红第三章企业法•企业的概念及分类,重点掌握第一和第五种.•企业法的调整对象:P411.企业的含义与特征•企业是投资者依法设立的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其特征:•(1)企业是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和组织性;•(2)企业是从事商品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具有商品性和经济管理性;•(3)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社会组织,具有自主性和自律性;•(4)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具有法定性。第二节国有企业法律制度1.国有企业及其立法概况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的制度演变国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国有企业是政府投资或者参股设立的企业。国有企业是依法设立的,其财产为全民所有,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经营单位。一、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其性质:•(1)国有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2)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3)国有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是指国有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表现为:(1)生产经营决策权;(2)产品、劳务定价权;(3)产品销售权;(4)物质采购权;(5)进出口权(6)投资决策权;(7)留用资金支配权;(8)资产处置权;(9)联营、兼并权;(10)劳动用工权;(11)人事管理权;(12)工资、奖金分配权;(13)内部机构设置权;(14)拒绝摊派权。三、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侵犯。对于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经营权的行为,企业有权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申诉、举报,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国有企业的经营责任也称自负盈亏责任,包括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企业对国家承担的经营责任以及厂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职工承担的责任三个方面。•包括:(1)企业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2)企业分配约束和监督机制;(3)财务管理责任制度;(4)亏损责任制度;(5)奖惩制度。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负责制,指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厂长或者经理全权负责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生产指挥工作中处于中心地位,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其职权:(1)经营管理决策权。(2)生产指挥权。(3)行政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权。(4)对职工的奖惩权。(5)企业人财物的保护权。•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产生的方式: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四、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一)厂长(经理)负责制•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其权利:(1)审议建议权。(2)审查通过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选举权。(6)集体合同签订权。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职责:•1.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2.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3.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其职责:•4.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5.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6.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案例分析•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职务,另外组成新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按照法律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不合法律之处:1、自行选任新厂长;2、厂长解聘副厂长;3、职代会给厂长物质奖励。•依法应是:1、厂长须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或批准;2、副厂长只能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任免;3、给厂长物质奖励同样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职代会无此职权,而且厂长的产生也不是合法的。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一、集体企业法概述与集体企业概述(一)集体企业法概述(二)集体企业概述二、集体企业的权利义务和集体企业的管理(一)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城镇集体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2、乡村集体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二)集体企业的管理1、城镇……2、乡镇……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乡村区域内设立的,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国家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发展商品生产和服务业,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合理利用农村劳动力;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增加国家财政和农民的收入;积极发展出口创汇生产;为大工业配套和服务。•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经依法审查,具备法人条件的,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厂长(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有返回其所属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权利。•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在城镇区域内设立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所谓“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是指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对于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前述两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即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低于51%。•乡镇企业的任务与经营管理其原则是: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民主管理,集体积累、自主支配,按劳分配、入股分红。企业应当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走互相合作、共同富裕的道路。•城镇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形式均采用厂长(经理)负责制。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1、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主体为一个自然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企业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3)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4)投资者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立法《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王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6年8月租办公室一间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主营信息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北京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经营过程中先后共聘用工作人员10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来该独资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10万元。王某决定于2008年10月自行解散企业,但因为企业财产不足清偿而被债权人、企业职工诉诸法院。问题: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2、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王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刘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王某的家庭求偿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问题1、该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自然人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1)名称的特征第一,具有唯一性;第二,具有排他性;第三,具有可转让性。•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名称的构成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1)(2)(3)(4)组成。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3)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相符合”。案例中“北京远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时法律仅要求投资人申报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不要求须缴纳最低注册资本金。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案例问题2、该企业是否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二)投资人权利与义务1、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2、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规定、《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四)事务管理•自行管理也可委托他人管理•案例问题3、王某决定自行解散企业的做法是否合法•(五)解散和清算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4、该企业的债权人在王某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否向王某的家庭求偿•(六)债务的承担•1、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进行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可以依法由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2、企业解散后债务的承担•债权人5年内有权向投资人主张债权案例2•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秦宗炳(可称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秦宗炳(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欠秦宗炳(甲)运费9492元。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黄麒麟(可称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黄麒麟(丙)的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陈国海(可称丁)。陈国海(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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