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上海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第一章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讲人:李玉峰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主体客体客体内容内容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本章内容大纲本章内容大纲第一节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即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社会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生产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社会关系被民法所调整时就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如何调整?确定权利义务买卖关系: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关系:合同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女方单方面决定堕胎是否可以?男婚姻关系:女方单方面决定堕胎是否可以?男方能否索赔?方能否索赔?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流浪狗咬人流浪狗咬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关系未婚同居未婚同居““小三小三””可以索要可以索要““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吗?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强制力实现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强制力实现当事人法律平等当事人法律平等第二节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主体必须具有两个以上主体买卖双方、夫妻双方、受害人与当事人等买卖双方、夫妻双方、受害人与当事人等(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一)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权利能力与权利的区别权利指权利指某种权益某种权益,比如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比如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等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等等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的权利能力指享有权利的资格资格,由法律赋予,不,由法律赋予,不由民事法律关系决定由民事法律关系决定权利的实现需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参与到民事权利的实现需要具有权利能力的人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中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资格资格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能力能力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判断题】未取得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组织不能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不能从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法律保护。()【答案】√法人分支机构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公民外国人《民法通则》无国籍人自然人民事主体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其他组织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主体体系(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自然人指因出生而成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类个体。自然人、公民、人民的区别:①自然人是①自然人是私法私法概念,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概念,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籍的人。②公民是一个②公民是一个公法公法上的概念,专指具有一个国家上的概念,专指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国籍的自然人。③人民是一个③人民是一个政治定义政治定义,非法律定义。公民包括,非法律定义。公民包括人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人民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对象————阶级敌人。阶级敌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平等性:人人生而平等(2)法定性: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民事权利能力来自于法律的承认,与本人意志无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始于出生,终于死亡(3)不可剥夺和转让性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刑事上可以剥夺一个人作为公民的政治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但是刑罚不能剥夺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剥夺他继承财产,行使债权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人也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其他人也无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让权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本人不可转让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始于出生””A.出生是确定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日期,有重大的法律意义。B.出生的认定?;C.出生日期认定的证据效力:“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D.特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自然人达到法定年龄,如缔结婚姻的权利能力、立遗嘱的权利能力。■胎儿权利保护:出生主义vs受孕主义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有三种立法主义:(1)总括保护主义,即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胎儿就和已出生婴儿一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瑞士民法典》(2)个别保护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则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德、日等国民法采此主义。如《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权,视为已出生。”(3)绝对主义,即绝对贯彻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采此立法主义。在《民法通则》上,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甲的遗产妻子1/4父亲1/4母亲1/4给胎儿的“特留份”1/4死婴妻子1/3父亲1/3母亲1/3活了一秒钟妻子《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特留份)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生理死亡:死亡的时间的确决定于医学技术水平,应当以医学上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A、心脏停止跳动Vs脑死亡B、法律对死亡时间的推定:如果互有继承权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案情】朱甲夫妇有一子朱乙,朱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朱丙。朱乙的妻子早年父母双亡,娘家只有一弟弟丁。1997年夏天,朱乙一家三口去外地旅游,不幸因车祸同时丧生,朱甲夫妇万分悲痛。在清理朱乙一家的遗物时,发现留有遗产共折合人民币6万余元。这时朱乙妻子的弟弟丁赶来,称自己是朱乙妻子的唯一亲属,要求继承姐姐的遗产。朱甲认为,丁为自己儿媳的弟弟是外人无权继承遗产双方发生纠纷。【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答案】推定朱乙夫妇先死亡,朱丙继承财产;朱丙死亡,由其祖父母继承财产,丁无继承权(1)宣告失踪《民法通则》第20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成立条件①有“失踪”的事实;“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最后居所而下落不明”。②失踪达到法定期限“2年”:关键在于起算点A、原则上从“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B、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事故发生之日”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4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宣告死亡:依“保护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宣告死亡的情形:①“下落不明满—4年”;②“意外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③“意外事故”,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宣告死亡A民法规定的是: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冯敏与其单位存在民事关系,所以其单位在冯敏无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下有权提出申请。法院在收到申请之后应该先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后如果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法院才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①被宣告死亡者视为“已经死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与他人现存的民事关系一概终止;对比: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权利能力并不丧失,只是其权利义务由财产管理人代为行使和履行。②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是否构成重婚③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开始发生继承④夫妻的另一方可以自己决定将子女送养给他人。宣告死亡的后果远比“宣告失踪”复杂,主要是表现在同时解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生还,可以申请法院撤消“宣告死亡”,其民事关系的处理:①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②财产关系——尽量恢复: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③人身关系——保持现状:配偶(再婚)《意见》37条/子女(收养人、被收养人同意)《意见》38条;【案例1】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甲返回故乡,向法院申请撤销自己的死亡宣告。以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如何?(2003年卷三9)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民通意见》第37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上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对照38条:人身关系以保持现状稳定为原则。【案例3】(99年卷二.46)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三间被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现间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A.乙B.丙C.丁D.戊【答案】BD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使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民事不告不理原则的体现);3、同一顺序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应当宣告死亡;4、同一顺序申请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死亡。(1)定义:指自然人以其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以民事权利能力为前提,民事行为能力也是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条件。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意思能力:①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识能力)②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判断能力)3、自然人的行为能力(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法通则》根据我国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①完全行为能力A.十八
本文标题: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02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