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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律基础知识法学推荐读物•法学启蒙读物:•刘星:《法律是什么》•法律通俗读本朱苏力:《苏力文集》•法学初阶读本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法律方法》本章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本章是对经济法的总体归纳和概括,目的在于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法律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为进一步学习经济法的具体规范奠定基本的理论基础。•重点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经济法律纠纷的解决途径。本章内容•第一节法与法律调整•第二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一节法与经济法概述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二)法的特征•1、规范性(调整人的行为)•2、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权利义务一致性•4、国家强制性引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从小悦悦事件说起一、道德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形成的习惯和风俗。二、道德与法律异同(1)表现形式上(2)内容上(3)调整范围上(4)作用机制上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B.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C.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D.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三、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法律规范与经济法律规范如:《票据法》T87: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票据法》T102: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二)经济法律规范•假定——模式——后果•《票据法》T87: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假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模式—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内容强制性程度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2、法律规范的种类•《婚姻法》: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四、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注意:“内部”的含义是指国内法,即法律体系不含国际法四、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体系•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或部门法)。•所谓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或原则对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划分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具有相同的调整对象或者兼具相同的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四、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体系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二)民法商法部门(三)行政法部门(四)经济法部门(五)社会法部门(六)刑法部门(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五、法律渊源和经济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也称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它是国家最高权力的象征或标志,宪法的权威直接来源于人民。•宪法是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的一种法•宪法的修改1、提议主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2、修正案的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二、法律•这里指的是狭义的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如:《刑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即省级人民政府、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如:《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较大的市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27个)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宁波(1988年3月批准)•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在中国283个地级市中,仅仅这50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5、自治法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法规的通俗称谓,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县级,它们也可以制定法规,即县的自治法规。6、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包括两大类:1、部门规章:各部委制定。如国家科委制定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劳动部发布的《技工学校招生规定》等,都属部门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较大的市政府制定。如:《湖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是“一国两制”的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即在若干年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六、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六、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机构和组织)、国家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二者的关系:•(1)权利能力是享有行为能力的前提,即具有行为能力必须首先具有权利能力。•(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以分离,即享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案例•刘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800元。刘某未征得家长同意,把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了同工厂的扬某。之后刘某因患精神分裂,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自行车的买卖无效。请问: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本案中刘某年满17岁,是某厂临时工,月收入800元。符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即视为成人,因此其买卖自行车的行为显然是有效的民事行为。至于刘某后来患病精神分裂,被宣告无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具有溯及其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因此,刘某生病之前的民事行为均为有效。(2)法律关系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以下几类:物(有体物)、人身、行为、智力成果(精神产品)。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A.无行为能力人与完全行为能力人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B.某研究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C.甲某因赌博欠乙某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D.未婚男女同居关系六、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六、法律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事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时间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和不作为第二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第二节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走过了合——分——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早期的诸法一体的综合调整模式到曾经由民法或行政法分别调整模式直至现代社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几个主要法律部门分合并行共(一)•最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一,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一体,刑民不分,而且以刑为主。•古代的综合法典内也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某些单行法规。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税赋和徭役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专卖行业(诸如盐、铁)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度量衡、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二)•以《法国民法典》及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确立了民法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和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民法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亦日益显露出来。由于资本主义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发展和加强,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其需要。为弥补其不足,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大量的商事法规,有的还制定了商法典,因而又形成了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商法为特别法的民商法调(三)•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形成的另一种分别调整的模式。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实质上是产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缩小市场调节,企图绕过商品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通过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调节从而形成了行政法调整模式。(四)•生产高度社会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外市场网络化,经济矛盾复杂化,使得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对这种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单独地分别调整,因而出现了新的综合调整的需要和要求。•“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经济法的出现,并不能取代传统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它也无法单独调整全部市场经济关系,必须与民法和行政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民、经、行(以及刑)综合调整模式”。这是一种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二、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一)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参•(二)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和对弱者的保护•(三)由国内调整向国际市场延伸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应是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生产资料,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行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觉运用市场规律,调控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应该由以下几个子系统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一)市场主体法1.按所有制立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按财产责任制立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3.内部组织法: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4.破产法。•(二)市场运行法1.调整协作关系的立法:各种合同法律、法规,票据法,信托法等。2.调整竞争关系的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3.保护性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立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三)经济调控法1.导向性立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企业经济法,经济稳定增长法。2.市场规制法:价格法,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等)。3.经济监督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其实应包括两部分:静态的社会保证立法
本文标题:第一章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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