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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首先请大家看以下三个案例案情A:某大学一男生宿舍,多次遭到窃贼的光顾,同学们对此深恶痛绝,便设下埋伏,以期抓获小偷。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偷终于被同学擒获,为解心头之恨,同学们你一拳,我一脚,对小偷一顿猛打,致使小偷上医院治伤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多元,小偷为此告到法院,要求打人的学生赔偿损失。案例呈现Next案情B:法某,大专文凭,养狗专业户,一天,他心爱的一对狼狗被人偷了。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发现偷狗的人是附近的几个小孩子,于是私下把他们找来,分别关在3只狗笼子里,进行审问。6天后,经派出所解救,3个小孩得以脱身。公安机关把法某抓去,审问调查后,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把他关押起来,此时法某居然还说:“你们把我扣押在这儿干啥,该问的都问清楚了,我又没犯什么罪,我还要回去喂狗呢。”案例呈现Next案情C:邹某,30岁,农村家庭妇女,因无法忍受丈夫平日里经常的打骂,有时甚至是毒打,遂到路边小摊贩手里购买剧毒老鼠药一包,趁丈夫出去干活时,把老鼠药放到丈夫吃的饭里,其丈夫被毒死。当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后,人民法院要判决她时,她居然还说要回去带孩子和种菜。案例呈现请同学们思考:以下三个案例中,某宿舍的大学生和法某、邹某的行为合法吗?某宿舍的大学生、法某和邹某的行为均不合法。小偷的偷窃行为固然可恨,但是对其偷窃行为的惩罚只能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和依照法定程序来处理。法某心爱的狼狗被偷了,即使有确切证据证明偷狗的人就是这3个小孩,法某也无权在家私设公堂审问。在我国,享有侦察、审问权的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公民和组织无权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侦察、审问。对于邹某,虽然平日里常常遭到丈夫的毒打,非常值得同情,但是要改变现状,可以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去起诉,要求司法机关对其丈夫的行为予以惩罚,绝对不能自行解决。否则,维权不成,反而使自己身陷泥潭。精要分析法律意识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一个公民也同样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养成广大公民对社会主义法的认知和认同,是社会主义法得到遵守的重要保障,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基础。只有广大公民知法、懂法,并对社会主义法产生认同感,逐步形成守法意识,社会主义法才能得到自觉遵守,和谐社会的构建才有了前提、基础和保障。知识链接案情A:一个法学博士以空调公交车不开空调却多收一元钱空调费为由,将北京巴士公司告上法院。案情B:姚明发现他的肖像及姓名出现在可口可乐产品外包装上,这位中国体育“高人”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元。案例呈现Next案情C:82岁的长春市民李成宪,虽持有长春市《老年人优待证》,但多次乘专线公共汽车时仍被要求买票。李成宪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遂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市公交总公司向他赔礼道歉,并赔付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一元钱。案例呈现Next案情D:一名消费者在书店里买了一本《走向法庭》。该消费者离开书店后,发现这本书中间少装订了几十页,于是重返书店要求换书,同时要求该书店支付一元钱的往返乘车费用。书店店员只同意换书,双方对这一元钱的乘车费用彼此互不相让,发生争执。这位消费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书店支付一元费用。以上四个“一元钱”官司说明了什么?案例呈现这是一种好现象,反映出了人们法律意识的大大增强。“一元钱”也代表着自己的权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自然要讨个公道。同时,“一元钱”官司向全社会宣布了这类权利的存在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性,能够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一元钱”官司的经济效益也许是得不偿失,然而,公正的判决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崇敬,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为,公民对法律的信赖是法治国家的基础性理念,法治国家应该是也必须是一个“人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权利”的地方。有了这些爱较真儿的人,维护权利以及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才会逐步被唤醒。否则,法律永远只能是书面上的法,而不可能成为生活中的法。精要分析学习法律的目的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建设法治社会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第三节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第四节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二节法的作用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第一节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法”是由象形文字“灋”发展而来的法“平之如水,故从水”法的价值标准是公平法意味着正直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法”字中国古代写作“灋”。其中的“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古书记载,一说像羊,一说像牛,说法不一,但都认为它生性悍直,能区分是非曲直。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此独角兽一直是我国法的标志物(法院门前等处使用),与从西方传来的“天平”图案一样,成为法的标示。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广义的法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义的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法的概念关于法的概念,有几种经典界定:•从“立法”的视角: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霍布斯)•从“司法”的视角:法是对法院即将做出的判决的预测(弗兰克)•从“守法”的视角:法是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为后盾的社会规范(霍贝尔)•从“法的作用”视角:法是社会控制(庞德)•从“法的性质与来源”视角:法是社会共识的反应,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一、法的概念二、法的特征(一)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与同一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相区别;☆法主要是由一系列标准、准则构成,但又不仅限于标准和准则。“人们”,是指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普遍性、概括性)的属性。现代法律既调整人们的行为,也调整人们的思想。()×合法的总是符合道德的,违反道德的不一定就是违法的。()√违法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法的特征(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与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规范、政党规章、习惯礼仪等)相区别;☆说明法的产生有两种形式:制定、认可。(1)法的制定,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书面形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国家制定的法,通称成文法或制定法。如《宪法》、《刑法》、《民法》等。二、法的特征(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法的认可,是指国家特定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某些传统习惯、国际惯例、国际组织规则等,认定或承认其具有本国国家法的效力的活动。一般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承认某些习惯、国际惯例在本国的法律效力;加入某国际组织,承认该组织章程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等。二、法的特征应当注意的问题:首先,“以国家名义制定或认可”——构成这一整体的各个法律、法规,是由各种不同层次或不同类别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其次,习惯、国际惯例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某种习惯的内容被吸收到成文法中后,这一习惯的内容就转化为成文法。再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征,对以成文法或制定法为主的国家特别适合。最后,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一法的基本特征,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法的特征(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法具有现实性属性,即法律规定了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如何行为、应该或不应该如何行为,为人们的行为指明了方向。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法必须由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也即对违法行为实施不同形式的追究乃至制裁。二、法的特征(四)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只能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法律一经公布即生效。()×三、法的本质(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所谓统治阶级,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占统治地位的那个阶级。所谓意志,是指人们的一种意愿与要求,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它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意志。()×并非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都是法,只有那些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三、法的本质(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社会生产方式是法的决定性因素,它决定着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三)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的本质第二节法的作用第二节法的规范作用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的社会作用•法的作用,是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法的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第二节法的作用指引本人的行为确定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评价他人的行为合法与否教育一般人的行为示范和示警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强制违法犯罪的行为法的规范作用图示一、法的规范作用“三个领域”政治生活领域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二、法的社会作用“两个方向”政治职能社会职能法的政治职能是指法在经济统治、政治统治、思想统治等方面的作用。法的社会职能是指法在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确认技术规范等方面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如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法、交通道路法、通讯法、科学技术法等,这类法所起的作用可以视为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职能。二、法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创制形成依赖于客观经济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条件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人的因素社会因素法律自身因素从社会调整的手段上看从调整的范围上看从人对法律的认识和利用的角度来看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一,概括性的规范适用于多姿多态的行为,有时候会出现合法而不合理的情况,即个案不正义。法律自身因素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二,法律一旦成型就必然需要一定的稳定性,此稳定性相对于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有时会出现所谓“立法漏洞”或“滞后性”。法律自身因素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第三,法律是一种以语言为工具和载体的规范体系,语言表达力的局限也是法律作用的局限性所在。法律自身因素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爱情用什么来约束张磊和王文是大学同学,由于共同的爱好和兴趣,两人很快地建立了恋爱关系。在校期间,经家长的同意,两人定亲并交换了定亲的信物,约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后,两人因工作原因一直两地生活。张磊与其单位一名女同事又建立了恋爱关系,和王文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王文坚决不同意,认为张磊道德败坏、见异思迁,违背了两人承诺,于是将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两人的恋爱关系。但法院并没有立案。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王文的诉讼请求是:张磊违背承诺,见异思迁,提出分手;请求法院确认二人的恋爱关系。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在于:恋爱关系的确认、无效和解除问题,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申言之,法律是社会关系调整的手段之一,法律和道德、宗教等各司其职,各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依现行法(我国民事法律)规定,恋爱关系、定亲等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此类纠纷由道德调整。当然,依相关司法解释,恋爱中所涉财产纠纷,法院可以受理,即王文如就恋爱中的财产问题(材料中谈及的信物等)提出诉讼请求,可以求得法律裁决。分析李某,35周岁,锅炉工,身体一直都非常好,健康状况令人羡慕。1999年8月的一天,李某同往常一样,和家人例行告别后,骑摩托车去上班,身体未有任何不适,可就在工作过程中,李某突然昏厥过去,由他负责烧的锅炉也因未及时加水而发生爆炸,炸死一人,炸伤两人,单位财产损失共计8万元。李某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吗?案例呈现本案中,李某年满35周岁,已是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人,因他在工作中突然昏厥过去,导致锅炉爆炸,炸死一人,炸伤两人,单位财产损失共计8万元。该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是,这一危害结果的造成并不是佘某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的,即李某对这个结果的形成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故李某的行为不能被定性为违法行为
本文标题:第一章社会主义法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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