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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武政〔2005〕5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把握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树立科学发展观,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二)目标任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放宽社会资本投资领域;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提高政府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健全投资调控体系,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加强投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投资建设秩序。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二、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武汉市企业投资2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和《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分别附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核准目录内的项目,企业只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实行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投资企业应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海关报关手续。各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凡是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注入资本金、贴息等优惠方式,鼓励社会投资。支持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拟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融资试点,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等实行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三、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3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其他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的投资事权,市人民政府投资主要安排本级项目建设,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财政性资金,严格按照《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加快推行代建制,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四、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采取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有效调控方式。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加强对投资的指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教育、科技、卫生、城市建设、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战略资源开发等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包括必要的专项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等。各类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须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按程序经批准实施的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强化规划的严肃性和约束力,未列入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和限制类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4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牵头制订并适时调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项目。建立投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政府对投资的调控目标、主要调控政策、重点行业的投资状况和发展趋势等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重点行业的环保标准、安全标准、能耗水耗标准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五、建立分工协作的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银监、证监、外汇管理及全市各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质监、工商、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5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从事投资建设活动。市发展改革委是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综合协调,对已出台的办法要跟踪调研、及时完善;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的操作办法,并抓紧制订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办法和咨询评估办法等配套文件。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协调配合,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组织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废除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和省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的政策规定,确保全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6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备案是指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就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等内容进行的一项合规性审查。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第四条省属及跨市州、跨流域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属及跨区、跨流域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备案权限。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附有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7企业应对所有申报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格式见附件3)。第七条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分别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第八条对资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对资料不齐或存在疑义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书面答复,列出需补充的资料清单;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否决意见书,并明确列出否决意见的政策法规依据。第九条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8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经原项目备案机关审核,可延期一年。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第十一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变更,应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和新的备案证,撤销原备案证。(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备案项目承担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采取欺骗、虚报等方式进行备案的,撤销项目备案证。第十三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拒绝、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第十四条为做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备案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于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项目备案情况报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第十五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通报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也要将备案项目业务9办理情况及时抄送项目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第十六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按照本细则进行备案。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0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武汉市200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本细则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发展改革委;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受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行使核准权限。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11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
本文标题: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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