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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章(2) 草原法律制度
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第七章草原法律制度•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草原权属–第三章规划–第四章建设–第五章利用–第六章保护–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的概念•天然草原–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所有权•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草原所有权的两种形式:国家所有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需要思考的问题:草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的一致性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使用权的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关于草原登记制度的讨论•草原权属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草原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并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是否意味着没有取得集体所有权证书的草原,即为国家所有的草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却没有取得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使用权证,如何认定其行为的合法性?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承包•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草原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程序限制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关于草原承包制度的讨论•草原承包的特殊性有哪些?•草原承包是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可以有哪些?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权属争议的处理•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关于草原权属争议处理的讨论•与林权争议处理的一致性–争议的性质–行政处理前置的法律意义–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的性质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编制•编制机关:–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原则:–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以现有草原为基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保护为主、加强建设、分批改良、合理利用–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结合•内容:–草原保护、建设、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草原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各项专业规划等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调查制度•国家建立草原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草原调查;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调查结果、草原的质量,依据草原等级评定标准,对草原进行评等定级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统计制度•国家建立草原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草原统计调查办法,依法对草原的面积、等级、产草量、载畜量等进行统计,定期发布草原统计资料•草原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的依据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建设草原•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支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开展草原围栏、饲草饲料储备、牲畜圈舍、牧民定居点等生产生活设施的建设–支持草原水利设施建设,发展草原节水灌溉,改善人畜饮水条件–鼓励选育、引进、推广优良草品种–有计划地进行火情监测、防火物资储备、防火隔离带等草原防火设施的建设–对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和水土流失的草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划定治理区,组织专项治理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畜平衡和划区轮牧•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牧区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实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划区轮牧示意图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国家提倡在农区、半农半牧区和有条件的牧区实行牲畜圈养。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按照饲养牲畜的种类和数量,调剂、储备饲草饲料,采用青贮和饲草饲料加工等新技术,逐步改变依赖天然草地放牧的生产方式•在草原禁牧、休牧、轮牧区,国家对实行舍饲圈养的给予粮食和资金补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的法律问题•倡导性制度还是强制性制度?•如果属于强制性制度,其法理依据是什么?•粮食和资金补助的标准由谁以及根据什么确定?•草原部门规定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其法律效力是什么?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调剂使用•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跨县临时调剂使用草原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组织协商解决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时的草原保护•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临时占用草原•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科研、试验、示范基地;•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关于草原征占制度的讨论•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土地征占制度的关系•征收、征用或者占用草原时,如何协调国家、建设单位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草原承包经营者的利益关系?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重要放牧场;–割草地;–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自然保护区•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在下列地区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具有代表性的草原类型;–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经济科研价值的草原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关于保护区制度的讨论•保护区设立的法律依据•保护区设置权限•保护区制度与农民生计的关系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保护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草原保护的限制性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种植牧草或者饲料作物,应当符合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防止草原沙化和水土流失•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除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违反草原法的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种草和草种生产资金或者草原植被恢复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非法转让、非法使用、非法开垦草原–非法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非法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机动车辆在草原上非法行驶–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期满后不恢复草原植被的–擅自改变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07~08学年第1学期农业法学法学系任大鹏教授小结:草原法的主要法理问题•草原权属制度•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强制性或倡导性•基本草原、草原保护区制度的学理依据与法律关系1.草原所有权与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关系2.权属登记制度的性质及其与物权法的关系3.草原争议处理的方式:公权对私权的介入4.草原承包经营权保护: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关系
本文标题:第七章(2) 草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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