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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反倾销法律制度第一节反倾销实体法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LessThanNormalValue)(一)出口价格(ExportPrice)的确定1.《反倾销协议》对“出口价格”的规定(1)实际支付价格(2)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主的价格(3)由调查机构在“合理的基础”上确定出口价格2.美国关于出口价格的规定(1)购买价格(PurchasePrice)-出口价格(ExportPrice)(2)出口商的出售价格(Exporter’sSalePrice)-推算出口价格(ConstructedExportPrice)3.欧盟关于出口价格的规定(1)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产品价格(2)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推算价格4.我国的有关规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价款或者应当支付价款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2)没有出口价格或其价格不可靠时,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状态转售的,以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二)正常价值的确定正常价值时衡量某一被调查产品是否属于低价倾销的尺度,也是反倾销法最为重要的核心概念。正常价值,一般理解为出口的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1.对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1)出口国国内价格(a)出口国国内市场上的销售必须是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行的;(b)用于与受调查产品相比较的出口国国内消费的产品,必须是受调查产品“同类产品”;(c)与出口价进行比较的同类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须为“可比价格”(comparableprice);(d)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必须用于出口国国内消费(forconsumption);(e)依照政产贸易条件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销售的同类产品需达到一定的数量(2)“第三国出口价格”确定法(TheThirdCountryPrice)是指以被调查的同类产品出口到第三国市场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a)向第三国出口的产品必须与向进口国出口的产品相同或最相类似;(b)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也是用于其国内消费;(c)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产品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向第三国出口该产品的数量不得小于向进口成员出口数量的5%;(d)在第三国的销售整体上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或关联交易等非正常贸易情况。(3)推算价值(ConstructedValue)是指以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及利润三者之和人为推算出来的产品价值。推算价值=C+SG&A+P(cost;selling,general,administrativeexpense;profit)2.“低于成本销售”时正常价值的确定(1)“低于成本销售”规定的意义(SalesbelowCost)(2)构成“低于成本销售”的三条件(a)销售持续了一段“较长的期间”(extendedperiodoftime)(b)销售达到了很大的数量(substantialquantities)(c)在合理期间那销售价格不能收回全部成本(doesnotprovidecostrecoverywithinareasonableperiodoftime)(3)“低于成本销售”时正常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欧盟以推算价值来确定正常价值;美国以高于成本销售的销售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3.“非市场经济国家”正常价值之确定(1)非市场经济国家(Non-MarketEconomies)(2)替代国制度(Surrogate;Analogue)(3)生产要素法(TheMethodofFactors)(4)市场导向产业(MarketOrientedIndustry)(三)倾销幅度1.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的比较及调整(1)WTO对价格比较方法的规定(2)欧美对价格比较方法的规定2.倾销幅度的确定(1)倾销幅度(DumpingMargin)的计算方法(a)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法(b)逐笔对逐笔交易法(c)加权平均对交易法(2)三种计算方法的利弊分析3.最低倾销幅度Deminimisdumpingmargin二、生产同类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法定损害(一)同类产品(LikeProducts)相同产品(SameProducts)相似产品(SimilarProducts)(二)国内产业1.国内产业(DomesticIndustry)2.地区性产业(RegionalIndustry)(三)法定损害1.重大损害(MaterialInjury)2.重大损害之威胁(ThreatofaMaterialInjury)3.重大障碍(MaterialRetardationtotheEstablishmentofanIndustry)(四)累计评估(CumulativeAssessment)是指为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在确定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时,可以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倾销产品对其国内产业所造成的致害后果累计起来,加以综合评估。一为同受调查,一为相互竞争。三、倾销与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不同国家关于解释因果关系之原则美:最低因果关系原则(MinimalCauseDoctrine)重大因果关系原则(SubstantialCauseDoctrine)(二)1994年《反倾销协议》关于因果关系之规定及解释1.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表明倾销进口产品正在造成本协议所指的损害;2.对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应该以一切有关的证据为基础;3.进口国当局应该审查除倾销产品以外的一切同时正在对进口国产品造成损害的已知因素;4.其他因素在成的损害不应归咎倾销进口产品损害。(三)可以排除因果关系存在的因素第3条第5款1.未以倾销价格出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2.进口国国内需求下降或消费结构的变化;3.外国与进口国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和限制贸易行为的影响;4.国内产业生产技术的改进与发展;5.进口国产品出口实绩及国内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四)因果关系争议的基本评述1.要求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具有主要的因果关系,有利于控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2.在反倾销的国际立法方面,1967年《反倾销守则》曾一度要求倾销价格与损害之间存在主要的因果关系;3.为了更加公正的实施反倾销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专家组认为应采用“主要的因果关系”的解释;4.但作为应诉人,应作好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采用“最低因果关系”的准备。第二节反倾销程序法一、申诉或自行发动一般由声称受到损害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申请,然后主管机关应请求而发动调查。反倾销调查也可以由主管机关自行发动。二、立案1.资格审查: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2.国内产业提出:国内产业全部生产商自行提出申请3.代表国内产业:由若干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的申请。4.条件(1)支持申请者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必须大于反对申请者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2)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三、调查(一)问卷调查(Questionnaires)对生产商及被调查产品进口商的调查问卷对国内申请人及其他生产商的调查问卷(二)实地核查(On-spotVerification)(三)听证会调查(四)抽样调查四、初裁(PreliminaryDetermination)由充分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低价倾销进口及其对进口国国内产业构成法定损害的事实成立,则主管机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可采用临时反倾销税的方式,或采取要求受调查的进口商向海关预存一笔保证金(depositasecurity)五、终裁(FinalDetermination)初步裁决作出后,主管机关将视情形通过听证会、进行实地考察等方式展开进一步的调查,直至作出最终裁决。肯定性裁决—发布反倾销令否定性裁决-反倾销调查将立刻终止六、价格承诺(PriceUndertaking)“中止协议”(SuspensionAgreement)进口国可不对进口的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是以出口商承诺提高其价格以消除倾销幅度或消除进口国工业蒙受的损害的方式对进口国工业提供救济。七、行政复审(AdministrativeReview)是指反倾销调查的主管机关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措施依法进行重新审议的行为。主要有期中复审、期满复审、新进口商复审。八、司法审查(JudicialReview)是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不服反倾销裁定的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对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作出的关于是否存在倾销或损害的最终行政决定加以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程序。第三节多哈回合中的反倾销议题一、历史背景二、多哈回合反倾销规则谈判中各方的立场(一)以日、韩为代表:检疫加强纪律,明确相应的条款,所提建议涉及反倾销措施的各个主要方面;(二)以美、欧、澳、加为代表:在程序方面,如透明度、程序公正等大做文章;(三)印度:观点较复杂;(四)以埃及和摩洛哥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希望对《反倾销协议》予以明确和简化程序,照顾发展中国家能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五)中国:提出非市场经济待遇的问题。三、中国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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