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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1)
1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一、教学目的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二、教学内容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本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制定、执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及其关系。3、增强国家安全意识4、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三、教学重点1、法律的内涵及本质特征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四、教学难点1、道德与法律的关系2、提高大学生的法律修养五、教学设计1.课程导入(运用故事和设问的方式把学生引入课程教学活动):人们常说,法律是空气、水,或者是面包,是人们一刻也不能离开的东西。法律本来是生活本质的呈现,直接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为证明这一说法,请听一则所罗门的故事。据希伯莱传说,神赐给所罗门王极大的智慧,“如同海沙不可测量”。天下列王都差人听他的智语。《圣经•列王纪上》记载了这样一件事:一日,两妓女争夺孩子,久执不下。所罗门王令人将孩子一劈为二,各与半,一女愿劈,一女不愿,宁送子与彼。王遂判子归后者。而相同的智慧故事也在中国上演。在《管锥编》中,钱钟书先生举了很多相同的例子,如《风俗通义》中的黄霸判子案、《魏书•李崇传》中断子案、《灰栏记》第四折中的包拯断子案等等。裁判者与所罗门王使用的技巧完全相同。在故事中,所罗门王判案依据什么呢?(用2分钟,先让学生们自己相互交流和讨论,然后老师再深入引导。)[教师总结]所罗门王依据的是一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生母一般比其他人对孩子有更深厚的感情,舍不得让孩子被劈而死。这种生活常识与生活经验是世世代代积累下来的,可以超越时空岁月,为后世人们所用。所以说,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伴随我们从摇篮走向坟墓。从出生时起我们就穿上法律的外衣,直到临近死亡脱下法律的外衣并通过遗嘱加以处置,法律伴随我们人生的始终。因此,那些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这里,我想首先特别引用一本名为《大学生法律安全指南》的书中前言里的一段开场白----年轻的朋友,当你戴着天之娇子的冠冕,欣欣然漫步大学校园,接受科学知识和高度文明教育的同时,你是否听到一丝丝不和谐的声音悄然袭来;当面对物质的诱惑,你会不会产生据为己有的欲望;当面对鲜艳的刺激,你会不会不能抑制青春的冲动;当面对暴力,你会不会手足无措;当面对伤害,你会不会束手无策……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2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内容的学习。2.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师讲解、学生讨论相结合;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相结合。运用ppt和视频案例,启发学生参与讨论。六、材料实例材料事例1:孙志刚事件材料事例2:《张柏芝拒付违约金“东洋之花”申请法院制执行》材料事例3:顾昂然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的讲座第二十八讲《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材料事例4:趣味法学材料事例5:湖南嘉禾集体滥用行政权力案材料事例6:审判陈希同材料事例7:司法局卖盗版书材料事例8: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材料事例9:关于孙志刚案件的法律思考材料事例10:一则案例材料事例11:佘祥林案材料事例12:《冲动的代价》视频材料事例13:养路费要不要征用的问题七、授课教案[教师讲解]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一)什么是法?古汉语中对“灋”的解释是“刑也”。按照《说文解字》,“平之如水,从水。”廌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从词源看,汉字“法”意指“平”“正”、“直”和“公正裁判”,有实体和程序两种含义。与“法”字有关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解释,“律,均布也”。所谓“均布”,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法与律连用,法强调平、正、直。律强调“人人必须遵守”、“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①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的标准(法)②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的是非曲直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法律)(二)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制定,即由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等法律。3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换言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法律的起源和发展看,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在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上,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法律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社会关系发展和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展。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与经济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它不是永恒存在的,它以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存在为前提。法律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必将消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那么,什么是意志呢?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如满足一种要求,获得某种利益)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和行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意志的形成和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影响,归根到底受制于客观规律。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把法看作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如果停留在这里,也不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剥削阶级思想家就曾经说过,法是“神的意志”、“民族意志”、“公共意志”、“主权者的意志”,等等。但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首次指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所谓“统治阶级”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因此,“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不过,需要指出,虽然统治阶级意志由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到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的形势。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有些剥削阶级思想家在谈到法的意志性时,往往说法是“统治者”或“强者”的意志。这是非常含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论是由统治阶级的代表集体制定的,还是由最高政治权威个人发布的,所反映的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而不纯粹是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当然,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借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的术语,就是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意”。4统治阶级的意志虽不是各个个人的意志的简单相加,但也没有脱离个人的意志而产生和存在。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统治者中的所有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而“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使用的是“法律”。他们之所以用“法律”,是由于法律是法的“一般表现形式”。但通观法的历史,法的表现形式并不是只有法律这一种。除法律之外,还有最高统治者的言论、由国家认可的习惯、判例、权威性法理、法学家的注解等。所以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所用的“法律”普遍化为所有法的形式。这样就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表现为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才具有法的效力。3、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刻板摹写。法律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创造法律规范,它只是从最终意义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生产方式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生产力代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生产关系代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个伟大功绩,是发现了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生产方式因素的决定意义。生产方式之所以是根本因素,是因为一方面正是通过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自然界的一部分转化成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生物的人上升为社会成员,创造了社会;另一方面,生产过程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根本的社会关系(包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生产过程的交换关系,对产品的分配关系等),其他一切关系包括法律关系在内都是从这里派生出来的。地形、气候、土壤、山林、水系、矿藏、动植物分布等地理环境因素和人口因素一般说来只有通过生产方式才能作用于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5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统一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成为最有实效、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为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提供了可能性,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还需要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只有在充分
本文标题: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制精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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