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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E569N章商船(安全)(遇险讯号及避碰)法规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E569N章商船(安全)(遇险讯号及避碰)法规的主要内容。(f)(i)按本规则任何条文规定不得妨碍他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只,在环境需要时,须及早采取行动,以留出足够船只回旋余地,供他船安全通过。(ii)被规定不得妨碍他船通过或安全通过的船只,在驶近他船而涉及有碰撞危险时,并不解除采取避碰行动的责任;在采取行动时,须充分顾及本部各条所规定的行动。(iii)所通过航道不得受到妨碍的船只,在两船对驶而涉及有碰撞危险时,仍有遵从本部各条的完全责任。(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规则第9条狭窄水道(a)沿狭窄的水道或航道行驶的船只,在安全和切实可行时,须尽量靠近该水道或航道在其右舷的外界线。(b)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不得妨碍只能在狭窄的水道或航道内才能安全航行的船只的通过。(c)从事捕鱼的船只,不得妨碍在狭窄的水道或航道内航行的任何其他船只的通过。(d)如果船只穿越狭窄的水道或航道会妨碍只能在此种水道或航道内才能安全航行的船只的通过,则不得作此种穿越。如果后者的船只对作出穿越的船只的意图有怀疑,则可使用规则第34(d)条中订明的声号。(e)(i)在狭窄的水道或航道内,如只有在被追越船必须采取行动以允许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能追越,则意图追越的船只,须鸣放规则第34(c)(i)条订明的适当声号,表示其意图。被追越船如果同意,须鸣放规则第34(c)(ii)条订明的适当声号,并采取步骤以容许其安全通过。如有怀疑,则可鸣放规则第34(d)条订明的声号。(ii)本条不解除作出追越的船只在规则第13条下的责任。(f)船只在驶近可能有居间障碍物遮蔽他船的狭窄的水道或航道的弯头或区域时,须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并须鸣放规则第34(e)条订明的适当声号。(g)如环境允许,任何船只均应避免在狭窄的水道内锚泊。规则第10条分道航行制(a)本条适用于组织采纳的分道航行制,但不解除任何船只遵从规则任何其他条文的责任。(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b)使用分道航行制的船只须:(i)在适当航行分道内沿该分道的交通总流向行驶;(ii)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避开航行分隔线或分隔带;(iii)通常在分道的端部进入或离开航行分道,但从分道的任何一侧进入或离开时,与交通总流向的角度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为最小者。(c)在切实可行范围内,船只须尽量避免穿越航行分道,但是,如果必须如此办,则穿越时其首向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与交通总流向成直角。(1989年第365号法律公告)(d)(i)当船只能安全使用毗邻分道航行制内的适当航行分道时,则不得使用沿岸航行带。但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只,可使用沿岸航行带;(ii)尽管有(d)(i)段的规定,当船只前往或离开港口、离岸装设或构筑物、领港站或位于沿岸航行带内的任何其他地方时,或为避免紧迫危险时,可使用沿岸航行带。(1991年第135号法律公告)(e)除作出穿越的船只或进入或离开分道的船只外,船只通常不得进入分隔带或穿越分隔线,但下列情况除外:(i)避免紧迫危险的紧急情况;(ii)在分隔带中从事捕鱼。(f)船只在分道航行制端部附近区域中航行时,须特别谨慎。(g)船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须尽量避免在分道航行制内或在靠近其端部的区域内锚泊。(h)船只在不使用分道航行制时,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远离分道航行制。(i)从事捕鱼的船只,不得妨碍使用航行分道的任何船只通过。(j)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只,不得妨碍使用航行分道的机动船安全通过。(k)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只在分道航行制内从事维护航行安全的作业时,在进行该作业所必需的范围内,获豁免受本条限制。(l)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只在分道航行制内从事敷设、维修或起捞海底电缆的作业时,在进行该作业所必需的范围内,获豁免受本条限制。第II节─互见船只的行为规则第11条适用范围本节中的条文适用于互见船只。规则第12条帆船(a)2艘帆船相互驶近而涉及有碰撞危险时,其中一船须按下列规定给他船让路:(i)两船在不同舷受风时,左舷受风的船须给他船让路;(ii)两船在同舷受风时,上风船须给下风船让路;(iii)如果左舷受风船看到上风船但不能肯定该船是左舷还是右舷受风,则须给该船让路;(b)就本条而言,受风舷须当作主帆被风吹向的一舷的相对舷,对于方帆船,则为最大纵帆被风吹向的一舷的相对舷。规则第13条追越(a)尽管B部第I及II节各条中另有规定,任何船只在追越任何他船时,须给被追越船让路。(b)一船正从他船正横后大于22.5度的某一方向(即其相对于被追越船的位置使其在夜间只能看到该船的尾灯,但看不到该船任何一盏舷灯)赶上他船时,须当作在追越。(c)当船只对是否正在追越他船有任何怀疑时,该船须假定是在追越,并须据此采取行动。(d)2船间方位随后的任何转变,均不使作出追越的船只成为本规则条文所指的交叉船,亦不免除其避开被追越船直至其最后驶过和驶离的责任。规则第14条对遇局面(a)当2艘机动船在相对的或接近相对的航向上相遇而涉及碰撞危险时,各船须向其右舷转变航向,以致各从他船的左舷驶过。(b)此种局面在下述情况下即当作存在:当一艘船只看见他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而如当时是夜间,它能看到他船的前后桅灯处在一条直线上或接近于处在一条直线上,及/或能看到2盏舷灯,又或如当时是日间它能看到他船的相应形态。(c)当船只怀疑是否存在此种局面时,它须假定存在此种局面并须据此采取行动。
本文标题:第E569N章 商船(安全)(遇险讯号及避碰)法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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