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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一)隋代立法概述1、《开皇律》(隋文帝)2、《大业律》(隋炀帝)(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三)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1、确定法典的篇目体例:12篇;500条;《名例》2、刑罚宽明简平,确立封建五刑制度(1)死:绞、斩(2)流: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3)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4)杖:六十至一百,以十为等差(5)笞:十至五十,以十为等差3、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中4、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历代法典的发展沿革二、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一)唐初立法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立法宽简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4、强调执法严明(二)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1、唐律的修订(1)唐高祖李渊:《武德律》(2)唐太宗:《贞观律》(3)唐高宗:《永徽律》和《永徽律疏》【参考资料】唐高宗李治(628~683)唐朝第三代皇帝。唐太宗李世民第九子,字为善。贞观五年(631)封晋王。七年,遥授并州都督。太宗晚年,太子李承乾和魏王李泰间发生了争夺皇位继承权的斗争。十七年,承乾谋杀泰未遂。事发,太宗废太子承乾,黜魏王泰,改立晋王李治为太子。二十三年五月,太年五月,太宗去世,李治即位,是为唐高宗,宗去世,李治即位,是为唐高宗,起初四五年间由顾命大臣长孙无忌及褚遂良等掌握朝政。太宗女高阳公主嫁房玄龄子遗爱。高宗即位,贬遗爱为房州刺史。永徽四年(653),房遗爱、荆王李元景及吴王李恪等谋反。事发,遗爱被杀,元景、恪及高阳公主等均赐死,高宗帝位由此得到巩固。当时朝鲜半岛分成三国:高丽、百济和新罗。六年,高丽与百济联军攻新罗,新罗遣使乞援于唐,高宗遂先后派兵出击高丽和百济。至龙朔三年(663),唐大将刘仁轨大败援助百济的倭国军于白江口,破百济,其国王奔高丽。高宗即位不久,西突厥阿史那贺鲁破乙毗射匮可汗,自号沙钵罗可汗。永徽六年,唐遣程知节西击沙钵罗可汗,从此连年用兵西域。至显庆二年(657),唐大将苏定方等大破西突厥,沙钵罗奔石国(今苏联乌兹别克塔什干一带),被擒。西突厥亡。高宗以其地分置崑陵、濛池二都护府。次年,徙安西部护府于龟兹(今新疆库车)。唐代的版图,以高宗时为最大。高宗即位后纳武则天入宫为昭仪,不久欲废王皇后,改立武氏为后。对此,长孙无忌及褚遂良等元老重臣表示反对。李义府、许敬宗等却迎合帝意,表示赞成;宿将李勣则奏称:“此陛下家事,何必更问外人。”高宗在李义府等人的支持下,终于在永徽六年废王皇后,立武氏为皇后。长孙无忌及褚遂良等均遭贬斥,不久,无忌被迫自缢。显庆(656~661)末年,高宗患风眩头重,目不能视,难于操持政务,皇后武则天得以逐渐掌握朝政,朝廷内外称他们为“二圣”。从此武则天成为掌握实权的统治者,高宗处于大权旁落的地位。弘道元年(683)十二月,高宗去世。葬于乾陵。2003年试卷一第38题:《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唐六典》——官制的法规汇编3、《大中刑律统类》(三)唐代主要法律形式1、律:刑法典,最主要的法律形式2、令:行政管理法律3、格:皇帝临时颁布的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制敕4、式:中央国家机关的活动细则二、《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二)《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1、五刑(1)笞刑:笞十到笞五十,每等加笞十(2)杖刑:六十至一百,每等加杖十(3)徒刑:徒一年至三年,以半年为等差(4)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5)死刑:斩、绞2007年试卷一第9题:关于唐律中五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笞刑、羞辱刑、流放刑、经济刑、死刑B、笞刑、徒刑、流放刑、株连刑、死刑C、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D、杖刑、徒刑、流刑、肉刑、死刑2、十恶(1)谋反:谋危社稷,指谋害皇帝危害国家的行为;(2)谋大逆:图谋破坏国家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的行为;(3)谋叛:背国从伪,指背叛本朝、投奔敌国的行为;(4)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的行为。(5)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的行为。(6)大不敬:盗窃皇帝祭祀物品或皇帝御用物、伪造或盗窃皇帝印玺、调节器配御药误违原方、御膳误犯食禁等损害皇帝尊严的行为。(7)不孝:控告祖父母、父母,未经祖父母、父母同意私立门户、分异财产,对祖父母、父母供养缺等不孝行为;(8)不睦:谋杀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9)不义:杀本管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10)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3、封建贵族官僚特权的规定——议、请、减、赎、当4、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1)官吏犯罪区分“公罪”和“私罪”(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同居相隐不为罪(4)自首减免刑罚(5)共同犯罪区分首从(6)再犯累犯加重2007年试卷一第57题: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唐高宗李治的妹夫房遗爱谋反案发犯“十恶”罪。依《永徽律疏》的规定,对房遗爱应做何处置?A、可适用“八议”免于死刑B、应被判处死刑C、可以赦免D、不适用自首狄仁杰的肖像狄仁杰智逃一劫中国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武则天在自己称帝、建立周朝后,为了政治上的需要,任用一批酷吏,兴告密罗织之风,大肆诛杀原来唐朝的大臣。有一年,酷吏来俊臣诬告狄仁杰等六位大臣谋反,把狄仁杰抓起来严加审讯。狄仁杰见审讯室里摆满了刑具,知道如果不认罪肯定就要被活活打死,他长叹一声:“大周革命,万物维新,唐朝旧臣甘心受戮。”说罢,立刻就承认自己确实谋反。按照当时的法律,如果在第一次审讯时就承认罪状,可以算作自首,应该减等处刑。谋反是个死罪,减一等就是流三千里、再减一等就是徒刑三年。好汉不吃眼前亏,狄仁杰就是想先躲过刑讯这一关,将来再作计较。不料来俊臣的手下王德用步步紧逼,说:“狄相公反正已经脱了死罪,请在供词中再牵几个人进此案。”狄仁杰说:“皇天后土,竟然要狄仁杰做这等事!”说罢一头撞在柱子上,血流满面,昏死过去。王德用见狄仁杰以死相拒,只得暂时放过。狄仁杰被关在大牢里,乘看守不备,在自己的被子里用血写了一封给武则天的申诉信,又乘着换季的机会,把被子传回家去换洗。他的儿子见了血书,连忙到武则天宫外鸣冤。武则天看了血书,觉得很奇怪,说:“狄仁杰不是已经认罪了吗?”她把来俊臣叫来,问:“你是不是使用酷刑逼供?”来俊臣连声申辩,说这几个罪臣都受到很好的待遇,在狱里还穿戴着士大夫的巾服。武则天将信将疑,要派自己身边的使者前去查看。来俊臣赶紧布置,把那六位大臣都拉出来洗干净,穿上新衣服,站在监狱的一个院子里等待使者。那使者进了监狱就头皮发麻,心惊胆战,到了那个院子,头往东边看了看,口中就连声说“挺好、挺好”,转身回去复命了。而那些大臣却是站在西院墙下的。来俊臣处心积虑要杀这几个大臣,可这些人都已认了罪,按法律不得处死,他就伪造了一封以这些大臣名义写的“谢死表”,说是他们自感罪恶深重,无颜再活在世上,决心自杀以偿罪恶。武则天一直很欣赏狄仁杰的才能,并不相信狄仁杰真的会谋反,她见了这封“谢死表”,决定亲自召见狄仁杰问个明白。狄仁杰当面向武则天说明冤情,为自己洗脱罪名。武则天问他:“既然你是完全被冤枉的,那为什么要认罪呢?”狄仁杰回答说:“要是不认罪,我早就死在枷棒之下了。”狄仁杰这个案例依据的是唐朝刑事法律制度的自首减刑制度。《名例律》对于自首有详细的规定:自首应该由罪犯自己进行,但如果请人代为自首,或者上述的法定得以“容隐”其罪行的亲属出面告发,都视为犯人自行自首同样处理。犯人得知有人将告发自己的罪行,或已在逃亡途中而自首归案的,可以减罪二等。(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8)类推原则《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2006年试卷一第17题:唐朝开元年间,旅居长安的突某(来自甲国)将和某(来自乙国)殴打致死。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适用当时甲国的法律B、适用当时乙国的法律C、当时甲国或乙国的法律任选其一D、适用唐朝的法律(三)《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1、卫禁: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2、职制:严惩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3、户婚: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分规定。4、厩库:关于牲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5、擅兴: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6、贼盗;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7、斗讼: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8、诈伪: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9、杂律:不能编入其他篇的罪,皆规入此篇。10、捕亡: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11、断狱: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三、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一)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1、维护皇权2、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二)维护宗法伦理道德1、在家庭关系中,严格维护父权,全面确认家长的权威2、在夫妻关系中,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3、维护小农经济4、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唐朝自由开放的婚姻制度唐代婚姻自由开放的风气,首先表现在青年男女择偶相对自由和对美满婚姻的大胆追求上。《唐律·户婚》规定: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已经建立了婚姻关系的,法律予以认可,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这条规定,从法律上为青年男女的自由择配开了绿灯。古城西安流传过这么一则有趣的故事:唐朝宰相王充的三姑娘王宝钏矢志追求婚姻自由,她飘彩球选婿之后,不顾父母阻饶,与富贵的相府断绝了关系,逃至郊外“五典坡”,与文武双全的穷少年薛平贵在寒窑结为佳偶。婚后不久,其夫薛平贵从一军出征,一去18年杳无音讯。王宝钏不顾其父之威逼,富贵之诱惑,困苦之所迫,苦守寒窑,靠吃芥菜度过了艰难的18年,终于和从军出征的薛平贵团聚。后来人们为了追思王宝钏食用芥菜度日,便给春卷料中加入了芥菜,而西安的芥菜春卷成为当地的一道名菜。其次可以从有关离婚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唐代婚姻自由开放的风气。在唐朝,离婚有强制和协议两种。其中协议离婚又称和离,即双方自愿离婚。《唐律疏仪·户婚律》规定:“若夫妇不安和协而和离者,不坐。”大概就是说夫妇自愿离婚的,法律不会予以惩罚。2000年,敦煌为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在北京做了一次展览,展览中展出了一份唐朝的“放妻协议”,这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而唐朝的这份“放妻协议”被认为是离婚协议的最早起源。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四、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一)唐律的主要特点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二)唐律的历史地位★1、对周边国家的影响:日本《大宝律令》、高丽《高丽律》、越南《刑书》2、对后世立法的
本文标题: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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