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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三章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政策法规保障
第三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权益的政策法规保障洪山教科中心虽然我国劳动政策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目的是高度统一的,并且在调整对象上互相补充互相交叉,但在调整对象方面的差异较大。劳动法律法规主要的调整对象是企业与所属职工的劳动关系,人事政策法规的主要调整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职工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第一节国办发【2002】35号文的主要内容一、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概说(一)目的和宗旨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2】35号),对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进行全面规范。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直接目的:是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二)基本内容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人事关系和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与管理、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管理、收入分配、定期考核、解聘辞职等具体制度。1、加强岗位设置管理2、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3、规范聘用合同制度4、改革完善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任用制度5、完善考核制度6、规范辞聘解聘制度7、认真做好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一)专业技术人员聘用的程序:1、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3、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聘用工作组织对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二)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1、现役军人的配偶;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3、残疾人员;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1——6级伤残的;5、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三)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保)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四)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与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退的,予以辞退。(五)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六)聘用合同的内容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专业技术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期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聘用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七)聘用合同的种类和期限(八)聘用合同的解除1、聘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2、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2)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6)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3、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2)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4、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1)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3)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出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第二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体权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力、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一、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一)工资分配原则(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构成简要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具体办法:(1)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报人事部批准。在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暂统一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暂统一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3)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暂统一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4)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共设置6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2)岗位变动薪级工资(3)绩效工资(4)津贴补贴(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的管理1、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2、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一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以及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二是岗位变动调整工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三是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四是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及调控收入分配关系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3、完善高层次人才的分配激励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方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4、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实行工资分级管理,明确中央、地方和部门的管理权限,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四)相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特别政策1、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2、对在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3、军队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专业部队原职务的,根据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4、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5、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提高。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各项福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事业单位职工普遍享有的福利保障。(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职工福利制度概述事业单位职工与企业单位职工实行不同的福利制度。事业单位职工的福利制度,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起来的。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生活方面得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保险待遇之外,对职工在经济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的制度。1、职工福利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生活有保障作用。2、职工福利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支出有弥补作用。3、职工福利制度对劳动力的再生产有保护作用。4、职工福利制度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职工假期制度及假期待遇1、节假日p852、工作时间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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