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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规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建筑质量遭到质疑人们开始呼吁关注建筑质量关注房屋抗震CompanyLogo学生家长手捧废墟中的水泥残渣质疑教学楼质量地震-考验建筑质量CompanyLogo钢筋铁骨在哭泣……如果我们的建筑质量能好一点,在地震中坍塌的房屋就会少一些。CompanyLogo我们自己盖房子,也不会用这么细的钢筋。———学生家长绵竹市五福镇富新二小的教学楼,如积木般地垮了下来,堆成了一座大坟,永远埋葬了127个幼小的生命。教学楼倒塌的外墙在基座上可以看到,是齐刷刷的切面,与地面之间没有粘合的东西,就好像搭积木一般,将外墙垒在地上。主梁的里面只有4根钢筋,水泥板中的钢筋大约只有成人小指粗。“我们自己盖房子,也不会用这么细的钢筋。”一位学生家长说。教师办公室震后无恙家长看到,校园内的教师办公室、宿舍,却在地震后完好地保存了下来。“他们不是死于天灾,而是人祸!”悲愤的家长表示,这所1989年建成的校舍,充斥松散的水泥灰、少量的钢筋,完全是个豆腐渣工程。是天灾,还是人祸?CompanyLogo丧子父母坚守聚源中学废墟要求彻查建筑质量CompanyLogo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学校建筑质量监管四川汶川地震,有很多学生丧生于倒塌的校舍之下,令人心碎。痛定思痛,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学校建筑质量监管,提高防震标准。CompanyLogo理想家园?思考下列相关的问题:1.你认为造成建筑质量问题的最主要责任在哪里?2.建筑活动各主体对建筑质量的影响上,都存在哪些问题?1.政府监督力量不足,监管不力。2.建设单位(开发商)的责任。3.施工单位的责任。4.监理单位的因素。5.法律法规的不健全。6.预售制度的因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几项制度:1.工程质量标准化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工程质量监督制度4.工程质量责任制度5.工程竣工验收制度6.工程质量保修制度CompanyLogo一、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对基本建设过程中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由政府或立法机关颁布,是对新建建筑物的最低技术要求,以从技术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国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技术标准。CompanyLogo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设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的编号: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GB50300-2001GB/T50430-2007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设部《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工程建设企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CompanyLogo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的质理责任与义务(二)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三)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四)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责任主体,但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这是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1)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对于分包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受到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双重保护。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既可以向总承包单位索赔,也可以向有关的分包单位索赔。2)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检测的规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提。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CompanyLogo图为:江苏省工程质量检测中心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或过程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或过程网络上的所有工序或过程的质量都受到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验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规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h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并重新验收。如果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h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已经批准,施工单位可继续进行隐蔽或施工。《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合同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5)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先培训、后上岗。特别是与质量工作有关的人员,如总工程师、项目经理、质量体系内审员、质量检查员,施工人员、材料试验及检测人员,关键技术工种如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等,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或作业。CompanyLogo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某市花园小区工程,开发商为A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为B建筑公司,监理单位为C监理公司。市质量监督站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于是责令B公司停工整改。但B公司仍然继续施工。一周后,质量监督站第二次来检查时发现B公司并未进行整改,于是当场对B公司进行了罚款的处理。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还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7.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8.依法进行装修工程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建筑法》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2、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4.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拥有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每道施工工序的检查权,对检查不合格的,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在工程上使用或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本文标题:第七讲质量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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