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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环境法律责任一、环境行政责任(一)概述——环境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为违法: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行为而违反了法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P53•2、行为有危害结果: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后果。•如采伐林木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3、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破坏或污染危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如:一个有污染的工厂的投资者•4、行为者有过错•故意:对危害的结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态度•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二)行政处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对污染环境者的处罚形式:警告、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责令停业关闭。•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形式:罚款、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责令停止破坏行为、责令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没收等。•(三)行政处分•——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人员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法》第45条;《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1、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2、救济措施:复议或申诉陕西省旬阳县环境监管失职案•由于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严重失职,在陕西省旬阳县汉江边先后批准建立了13家铅锌选矿企业,超标准排放大量的有毒废水,严重污染了汉江水域。•2001年7月,国务院调查组逐个检查了旬阳县的13个选矿厂,除银联选矿厂按国务院调查组要求实施整改外,其余12家铅锌选矿企业所有证照全部被吊销,生产用电被切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全部被拆除,同时,拆除厂房30余间。•8月10日安康市委做出决定,责成旬阳县政府向市政府写出深刻书面检查;给予旬阳县政府副县长肖文彦行政警告处分;撤销白建友旬阳县环保局副局长职务;撤销张海彬旬阳县庙坪乡企业办主任职务;给予旬阳县水电局副局长周登平行政警告处分;截至8月20日,陕西省针对环境违法行为共行政处理16人,拘留6人。(四)环境行政复议与环境行政诉讼1、环境行政复议2、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法》第40条——司法审查之诉——请求行政侵权赔偿之诉——请求履行职责之诉宁波村民因机场噪音诉环保总局案•宁波市栎社机场与宁波鄞州区戴家村仅一网之隔,过去20年,村民一直生活在机场飞机起落的噪音之中。特别是2007年机场二期扩建后,戴家村村民所承受的噪声污染进一步加剧。•村民委托律师调查后得知,机场扩建工程施工之前,经过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同样是经过环保部门验收的。通过了环保部门的批准和验收,噪音依然超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有问题,就应该由环保部门承担责任。•2007年8月8日,99名村民以“环保总局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通过验收时,没有征求村民们的意见,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复议申请。•有研究显示,噪声如果超过50分贝,人的神经系统就会受到影响。噪声平均每提高3分贝,能量就会增强一倍。根据宁波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机场附近的噪声测定,戴家村有100多户人家超过75分贝,即超过了国家标准。•虽然国家环保总局受理了此案,但机场施工并未停止。2007年8月16日,几十位村民联合起来到机场阻止施工,与机场方发生了冲突。鄞州公安分局先后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传唤了10余名村民,并拘留了4位村民。•这场风波引起宁波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村民们不同意以“新农村建设”名义搬迁,强调是“机场移民”,要求在搬迁的同时,赔偿多年来噪声给他们造成的损害,协调一度陷入僵局。•2007年11月,国家环保总局3位官员专程赶到宁波,听取了村民代表们的意见和要求。•2007年11月8日,村民与鄞州区方面达成协议,鄞州区古林镇政府出资120万元用于戴家村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但协议没有明确噪音污染补偿性质,而是作为新农村建设专项补助。之后,村民们向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撤销复议申请。2007年11月9日,环保总局作出了终止复议决定。•类似的纠纷,2004年就曾在北京首都机场发生过。但是机场噪声造成的损害无法定量,赔偿额度也就无法确定,加之目前航空器噪声污染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国内外均无赔偿的标准。建德市更楼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诉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案2001年4月4日,由于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厂因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远的更楼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里,造成正在上课的345名学生发生头昏、恶心、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一过性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易燃、易爆、剧毒的化学物品,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事故发生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企业作出停产整顿和罚款1万元的处罚。数百名学生家长、代理律师先后向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但环保部门均未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建德市新安江镇更楼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环境行政处罚等职责,遂以浙江省环保局环境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杭州中院以建德市劳动局已做出行政处罚,裁定不予受理。请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否正确?(一)环境民事责任概述1、环境侵害的特殊性•第一,损害状态具有间接性、连续性和潜在性•第二,主体具有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第三,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具有合法性•第四,环境侵害具有社会性二、环境民事责任•2、环境民事责任•因污染、破坏环境而导致他人环境权益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东京大气污染诉讼案•1996年5月31日,居住或工作在东京都内32区多条道路内侧50米以内且患有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等方面疾病的患者或因上述疾病而死亡患者家属共计600多人,以日本中央政府、东京市政府、首都高速公路公司以及丰田、日产、日产柴油机汽车、三菱、日野、五十铃和马自达7家汽车制造商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上述被告停止向东京32区排放污染物质,并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223850万日元/人。•东京地方法院2002年10月根据《公害健康被害赔偿法》,判决日本中央政府、东京市政府、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向原告支付7920万日元的赔偿,驳回了对汽车制造商的索赔要求。2007年,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时提出正式调解方案,七大汽车制造商赔偿原告共计12亿日元(约970万美元),双方达成和解。(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损害行为——不以行为违法性为必要《环境法》第四十一条2、损害结果——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损害3、因果关系(1)因果关系认定的特殊性——侵害间接性、复杂性、缓慢性、科学性(2)因果关系推定《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4、无过错责任——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环境法》第四十一条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九家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集资在滦河入海口开办海水养殖场。2000年10月,来自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化工公司等9家企业的工业污水突然大量排放到养殖场,致使原告即将成熟上市的文蛤、青蛤等滩涂贝类、鱼类成批死亡。2001年5月,孙有礼等18人以9家企业为被告,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原告诉称,因被告超标排污,给原告带来约2000万元的损失,要求被告停止排放污水并赔偿经济损失。•各被告均否认此次污染事故是其排污所致。迁安化工公司拿出达标排放证书,以此证明该企业属于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案发后,多个部门的鉴定报告表明,各被告排放的污水中含有COD等对养殖生物有害的物质,其中8家企业为超标排放(迁安化工属达标排放),各被告的污水排入滦河流至下游积聚,使原告养殖滩涂水域内的渔业水质严重超标。法院审理认为,8家企业排放的污水中含有有害物质,污水排入滦河流至下游积聚,并到达孙有礼等18人的养殖水域,使养殖水域内水质严重超标,而各养殖场养殖条件、养殖方式均符合渔业养殖规范。因此推断,此次事故是由于大量超标工业污水引发有机物污染,养殖水域严重缺氧所致。迁安化工公司虽属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决定排污者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者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由于迁安化工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放的污水与孙有礼等养殖户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化工公司应对孙有礼等养殖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002年4月12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北省迁安市9家造纸厂、化工厂赔偿原告1365.9777万元,并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周德元诉河南某化工厂污染损害赔偿案•河南省某市大别山麓有一家化工厂,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21世纪,化工厂大力推出新的产品,但污染处理措施却仍然保留在20世纪60年代的水平,因而排放的污染物不仅没有减轻,反而更加严重。附近居民因此受害颇深,多人患有不明原因的气管炎、胸闷、心悸,特别是老人和小孩受害更大。调查发现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主要是二氧化硫,废液污染物则主要是带有氨水成分的碳氨残液。•经双方谈判,化工厂每年给居民5万元健康补助费,减少排污量。协议达成后,化工厂对废气排放严格控制,但不直接影响居民的废液继续大量排放。•2000年3月,周德元得知化工厂排放的废液里有氨水成分,可以用作代替氨肥,可以节省购买化肥的开支,还可废物利用。周德元购买了多个大铁罐,用于装废液,将铁罐深埋于自家的园子里。此后一年,周德元一直坚持搜集废液。2001年5月12日,周家突然全家严重中毒,经过调查,属于氨中毒。•原来周德元埋废液处离自家的饮用水井仅10米远,铁罐腐烂,废液渗入水井引起中毒。周德元认为废液是化工厂排放的,遂向法院起诉化工厂,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中,如何确定污染行为人的责任?•法院判决:周德元虽然受到化工厂污染危害,但该危害结果完全是周德元自身责任所致,化工厂长期排放污染物,应该予以相应的治理,作到达标排放;周德元自己承受全部损失,化工厂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环境民事诉讼1、放宽起诉资格《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资格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矛盾——环境公益诉讼《民诉法》第55条2、证明责任倒置《民事证据规定》第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3、诉讼时效延长《环境法》第42条贾方义诉中海油、康菲中国公益诉讼案•2011年8月9日,北京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方义向天津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和海南省高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成为民间首位向中海油和康菲中国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个人。贾方义提出三点请求,第一要求停止侵害,第二要求二者向公众公开事故信息,第三要求两家公司设立总额为100亿元的赔偿基金。•1、天津海事法院与贾方义进行了两次沟通,最终告知需要经过“领导商量,才能给书面答复”。•2、在设有环境公益法庭试点的海南省,贾方义得到的答案是“不属于管辖范围”。•3、青岛海事法院的一位法官起初主动与贾方义联系,称会“将诉状交由被告答辩”,立案后进行赔偿取证工作。但随后庭长告诉他“案件领导要商量,需要逐级上报。•贾方义在三地的起诉之路就此止步。•环境公益诉讼•——自然人、法人、政府组织、其他组织认为环境公益权受到侵犯向法院提起的诉讼。•2、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1)环境公益诉讼已经取得进步——贵阳清镇、云南昆明等环保法庭的设立——各地出现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环境公益诉讼发展面临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识别标准不清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告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化肥(磷胺)的化工企业,其生产厂区位于红枫湖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每年产生20至30万吨的磷石膏废渣,所堆放的磷石膏废渣总量已有200至300万吨。但该公司没有采取必要的防水、防渗等废水处理措施,磷石
本文标题:第三章环境法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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