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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keyi_nuaa@163.com第三章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12:432章节介绍3.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13.2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23.3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33.4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保护43.5电子商务的其他法律规范512:4333.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构成的网络“虚拟”世界完成,区别于传统的商业环境;环境和手段的改变,使得在传统交易方式下形成的规则难以完全适用于新环境下的交易;需要有新的法律法规,创造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律环境12:4343.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11种新问题: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建设及其法律地位问题在线交易主体及市场准入问题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商务中产品交付的特殊问题特殊形态的电子商务规范问题网上电子支付问题在线不正当竞争与网上无形资产保护问题在线消费者保护问题网上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网上税收问题在线交易法律适用和管理冲突问题12:435计算机犯罪案件调查取证的困难计算机系统处理的数据相当大计算机犯罪很少留下传统意义上的痕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因为人眼的不可见性,不直观性,给采集和证明增加了困难,增加了侦查与取证的困难;信息种类繁多,跨越很远的地理区域,犯罪行为往往涉及的范围很广,非常复杂;涉及个人隐私资料或商业秘密,当事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有意无意的会增加侦查取证的困难12:436电子商务法涉及到的案例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B.电子签名案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利案D.信息服务案例E.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12:437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美国)匡威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原告:(美国)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萨诸塞州北安多尔一高街01845号。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执行官。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5层N1室)。法定代表人赵惠川。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案由:•原告匡威公司(旧译康沃斯公司)创建于1908年,拥有商标“CONVERS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90多年的发展,“CONVERSE”已经成为世界运动鞋类和服装领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个国家通过约9000家经销商向顾客销售,在中国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专卖店和专柜。•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抢先于2000年2月23日注册了“converse.com.cn”并使用了该域名,但被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为网络类,与服装运动鞋类无关。12:438你认为本案应当如何判决?为什么???????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12:439A.域名抢注\域名纠纷/域名管理案判决结果:我国与美国均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在其正当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匡威公司有权依照该公约规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将依据有关法律和公约的规定进行审理。匡威公司是中国注册的“CONVERSE”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国网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CONVERSE”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与匡威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混淆,并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误认为该域名的持有者与匡威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引起公众对其出处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该行为无偿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害了其权益,具有主观恶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网公司注册、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为对匡威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了侵害,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匡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销“converse.com.cn”域名。12:4310C.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的案例央视“经济与法”节目上海的韩斌在易趣网上发现一辆二手帕萨特,起拍价只有10块钱,就参加了进去,即轮下来他成功竞拍,成交价为116块,网站也给他发来了电子合同;韩斌跟卖主——卖二手车的汽车公司联系,他们在收到网站的那份电子合同之后,发现出了差错,起拍价应该是10万元,网上标错了,不愿意执行合同;韩斌选择把汽车公司给告了!12:4311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的案例央视“经济与法”节目该案件最后以双方和解的方式撤诉;对于此案件很多媒体进行了报道,大家对于它的审理结果都翘首以待,甚至不少学者、专家、法律界人士都极为关注;目前我国地方性网上交易条例主要借鉴美国、联合国,甚至包括香港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的内容,还不是太完善;它的内容主要是把电子商务、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给与了确定,只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操作性。12:4312【案例分析】北京首例网上错标价格案2003年6月25日,崔某上网浏览时发现,安腾思路公司在硅谷动力公司的IT商城里开设的新惠普金牌店网页上,正开展“全新惠普笔记本网上促销”活动,其中有一款型号为533MHAZ的惠普笔记本电脑新款上市,网页上显示:“市场价:14499.00,eNet价:1100.00”,崔某立刻提交了订单,系统提示订单有效。然而当天下午,安腾思路公司向崔某发来电子邮件,声明因其疏忽,将笔记本电脑的实际价格11000元误写为1100元,并表示原订单无效。12:4313【案例分析】北京首例网上错标价格案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标的为一台全新惠普笔记本电脑,因安腾思路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其价格误写为1100元,该价格与市场上相同型号的笔记本电脑的交易价格相差十倍以上,将对安腾思路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安腾思路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过海淀区法院也以安腾思路科技公司有过错为由,判其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000元。12:4314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谢某于2002年下半年起在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戏服务器上注册了名为“热血传奇”的网络游戏。他花费大量精力、财力投入到游戏中去,靠不停“修炼”提高等级,从而获得了传送戒指、记忆项链、龙纹剑等一批珍贵“网财”。12:4315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2004年1月10日,谢某上网玩了12小时后下线,可再上线时,却发现自己辛苦得来的那些装备不翼而飞。谢某某立刻向无锡市公安局网络监理处报案,并亲自前往上海的公司交涉,在未取得满意答复的情况下遂将该公司告上法院。3月3日,无锡市滨湖法院受理了此案。12:4316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法院认为,网络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从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因此,网民在进行网络娱乐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保护。12:4317江苏省第一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经无锡市滨湖法院审理结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上海某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协议,被告及时恢复原告丢失的网络财产,原告撤诉结案。12:4318章节介绍3.1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13.2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23.3电子商务的立法范围33.4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立法保护43.5电子商务的其他法律规范512:4319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卖方的义务(1)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2)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3)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2.买方的义务(1)买方应承担按照网络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2)买方应承担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3)买方应当承担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12:4320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对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补救措施:(1)买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①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替代物或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补救;•②减少支付价款;•③对迟延或不履行合同要求损失赔偿;•④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2)卖方可以选择以下救济方法:•①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并为此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额外的延长期限,以便买方履行义务;•②损害赔偿,要求买方支付合同价格与转售价之间的差额;•③解除合同12:4321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网络交易中心在电子商务中介交易中扮演着介绍、促成和组织者的角色;既不是买方的卖方,也不是卖方的买方,而是交易的中间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按照买卖双方委托业务的范围和具体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12:4322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的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①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②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③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④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12:4323二、网络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网络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负责地执行买卖双方委托的任务,并积极协助双方当事人成交。在进行介绍、联系活动时要诚实、公正、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招摇撞骗,否则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买卖双方之间各自因违约而产生的违约责任风险应由违约方承担,而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因买卖双方的责任而产生的对社会第三人(包括广大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其他经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概不应由网络交易中心承担。12:4324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发送银行:在整个资金划拨的传送链中,承担着如约执行资金划拨指示的责任。一旦资金划拨失误或失败,发送银行应向客户进行赔付,除非在免责范围内。如果能够查出是哪个环节的过失,则由过失单位向发送银行进行赔付,如不能查出差错的来源,则整个划拨系统分担损失。12:4325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接收银行:接收银行与其客户的合同要求它妥当地接收所划拨来的资金。如有延误或失误,则应依接收银行自身与客户的合同处理。发送银行与接收银行一般都是某一电子资金划拨系统的成员,相互负有合同义务,如果接收银行未能妥当执行资金划拨指示,则应同时对发送银行和受让人负责。在电子资金划拨中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如系欺诈,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12:4326三、网络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间的法律关系银行承担责任的形式:(1)返回资金,支付利息;(2)补足差额,偿还余额;(3)偿还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12:4327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现行的法律中尚无涉及。隶属于国家工商局的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功能主要有:接收个人或法人的登记请求;审查、批准或拒绝请求;保存登记者登记档案信息和公开密钥;颁发电子证书等。12:4328四、认证机构在电子商务中的法律地位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对登记者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标题:第三章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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