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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本章教学内容及要求:了解安全管理立法的意义与基本原则了解安全管理法规体系与标准体系熟悉我国主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第一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立法一、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立法的意义1.安全管理立法是国家管理道路交通运输的主要手段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和完善各项法制,明确责、权、利三者关系,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才能保证在道路交通运输生产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人们的生命安全健康、个人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安全,才能保证经济的快速稳定增长。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32.安全管理立法是规范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主要措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科技含量高的工作。因此,只有用法律来作出相关规定,用法律来规范政府、行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人等各方面的行为,才能对各种违法乱纪者予以法律的制裁,才能保证道路交通运输市场安全、健康地发展。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43.安全管理立法能促进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手段及汽车技术的进步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国家相继出台和修订了相关法规和标准,不断严格对车辆结构的安全性及制动、灯光等方面的要求;汽车安全性能的年检工作、汽车安全性能检测线设备的开发、安全检测项目的增加与指标的提高等都对汽车技术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的引导作用,促进了汽车安全性能的提高;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也进一步促使有关部门研究制造出更为坚固、可靠,操作更为简单,科技含量更高的零件和机械设备、电子检测和监控设施,用以更好地保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54.安全管理立法是促进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重要内容安全管理立法是全人类健康发展的共同需求,是衡量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保障生命财产的安全是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条件。安全生产管理立法也是国家形象的体现,是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参与国际间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6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立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就是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必须服从安全;“预防为主”就是做好事故防范工作,强化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搞好。通过法规形式明确各自职责,不仅有利于安全管理,而且有利于监督检查,还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处理。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73.鼓励科技进步,促进道路交通运输文明行业建设道路交通运输生产中的安全设施,是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物质基础;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的建设、配置时,应当积极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和电子产品,逐步采用和普及车辆运行安全管理先进设备,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电脑化和网络化程度;提高文明化操作程度,促进道路交通运输文明行业建设。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84.查处责任事故,吸取事故教训通过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依法依纪处理,摸索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找出预防事故的对策,指导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还可以使通路运输企业和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从中吸取教训,受到教育。5.坚持积极慎重的方针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具有稳定性和权威性,不成熟、没有把握的内容不能勉强制定,否则必然影响法规的稳定性和严肃性,甚至无法执行。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9三、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体系及标准体系1.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体系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的总称。我国的法规体系可以分为五大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包括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家部委颁布的规章、地方人大及政府颁布的法规和规章等。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0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修改,如刑法、民法通则、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等。其他法律(或称:一般法律或普通法律,是指“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解释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修改。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2地方性法规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修改。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局、办、署经国务院批准制定的一种在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有效的低层次法律,与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3交通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法的一部分,是调整交通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法规,则又是交通行政法的一部分。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法规是在调整道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维修检测等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管理关系、合同关系、运输主体经营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该定义明确了道路运政法规调整的对象,就是道路交通运输各个子行业中的运输行政管理关系、合同关系、运输主体经营管理关系,也就是对道路交通运输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和管理时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42.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安全标准体系所谓“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是可供同类事物比较、核对的事物。中国国家标准GB/T3935.1-1996《标准化和有关领域的通用术语第一部分:基本术语》给出标准的定义为: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调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标准与技术法规在制定目的、批准和采用机构、约束力等方面是不同的。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5技术法规是为政府法制化的行政管理活动服务的;是由政府的某一个权威机构制定、批准和执行;技术法规是法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为贯彻法律的原则通过一定形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则。因此它具有法律含义上的约束力。标准的起草、批准和采用是由一个公认机构(国家或国家认可的机构)负责的,不是政府职能。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两种。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性,是标准和技术法规之间重要的、原则性的区别。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6我国的安全标准体系主要分三个层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种。强制性标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的标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作为法规的补充,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贯彻执行。除此之外,就属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虽不在标准体系范围内,但它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的,只要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7四、我国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分类我国的道路交通运输法规主要由三大类组成:一是关于道路管理的法律规定;二是关于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法律规定;三是关于运输活动及其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道路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和《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8关于驾驶员和车辆管理的法规主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汽车外廓尺寸限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及测量方法》、《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等。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19关于运输活动及其安全管理的法规主要有三个方向:一是运输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0二是行车安全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三是事故处理法规,如《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外交部关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等。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1尽管我国已有上述许多交通运输法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法规尚不健全,配套性差,内容比较原则笼统,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所以在实施中灵活度过大,不易掌握和操作;加上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屡见不鲜。所有这些都会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带来严重影响。下面主要就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运输服务、车辆与驾驶员等方面安全管理法规作一介绍。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2第二节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试行)》等,都对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一、道路旅客运输开业的安全条件交通部颁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道路客运开业的安全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客运开业的安全条件,一般是从车辆、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来衡量的。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3规定明确了道路旅客运输在开业时须具备的车辆、设备、设施、人员和企业组织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一方面可以使申请经营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了解开业前必须具备的条件,使开业的筹备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另一方面使运政管理部门,对申请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开业审查,对道路客运经营业户新增项目、扩大规模进行审查时有章可依。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4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①技术性能;②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③技术等级(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3)客车数量要求①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②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③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④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⑤经营省际包车客运;⑥经营省内包车客运。P73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52.人员要求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②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③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④相关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制度要求4.线路及站点方案要求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6二、道路旅客运输的安全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客运安全管理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客运车辆管理①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与检测,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②县级以上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③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④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272.客运经营管理①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件。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本文标题:第三章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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