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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会计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企业外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会计人与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机关及社会公众的关系。第二是与企业内部的关系,主要有与上级管理部门的关系和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统一会计法规第一节会计法会计工作管理体系工作谁管?国务院财政部制度谁定?国务院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资质分级要求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根据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真实地、完整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活动。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会计法调整的会计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作为统一衡量或计量的尺度;2.根据会计凭证,按照规定的程序,全面地、系统地、真实地、准确地、连续地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情况;3.运用专门的核算、分析、监督和检查的方法。会计法作为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手段,它属于宏观调控法的范畴,是现代国家进行经济管理所运用的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经济管理职能的法律,它对于加强宏观调控和改善微观经营,对于提高国民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都是很重要的。(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在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根据我国《会计法》所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进一步明确了《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2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企业。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投资企业按照本准则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财务报告。”在我国,除了《会计法》以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它们与《会计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三)《会计法》的原则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是指导会计活动,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等活动的基本要求,它为我国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会计法》总则中规定的会计的原则有:1.合法性原则2.真实性原则3.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4.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5.统一性原则二、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二)会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1.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服帐3.按照银行制度的规定,合理使用贷款,加强现金管理,做好结算工作;4.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5.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薄、报表等档案资料;6.遵守、宣传、维护国家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7.会计人员对上级机关和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来本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另外,《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二)会计人员的资格条件关于会计人员的资格。《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会计法》第40条规定了对会计人员的消极资格的管理,“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核算基本要求会计核算的内容会计年度规定记账本位币、文字记录规定会计凭证的规定会计账簿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财产清查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会计档案:是指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1.会计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由会计单位机构归档,并且保管一年以后,移交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保管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大类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的程序销毁保管期满后,会计文档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并经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销毁。其中未结清的债券债权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立卷,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会计监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的政府监督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也可也以不设会计机构,但应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会计工作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甚至将记账的工作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后果(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四)授意、强令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五)打击报复依法履行会计职责的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某企业2月12日,企业会计科会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算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该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之处?说明理由。有不合法之处。因为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结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一个会计师“指导”做假账为了帮两家企业拿到政府的奖励,身为国家注册会计师的范洪法出具了两份虚假的审计报告,替两家企业虚增投资2000余万元。2004年2月19日,有关部门吊销了范洪法的会计执业许可证和国家注册会计师证书,此前,浙江省桐乡市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范洪法有着六年国家注册会计师的从业经历,在桐乡市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供职。2002年9月,桐乡市政府为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决定对企业实行投资项目奖励的政策。当年12月,桐乡市政府确定了几家具有财务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奖励。范洪法所在的事务所获得了资格,他自己也成为负责此项业务的会计师。2002年12月底,接到审计任务的范洪法了解到桐乡市某公司实际投入的资金只有247万元时,范洪法竟提醒股东孙某说,只有投资额达到820万元才能获得财政奖励,要想办法弄几份假合同和假汇款来“增加”投资才行。几天后,范洪法又来到这家公司,当面“指导”有关人员采用签订假合同、虚假汇款、编制虚假不入账凭证等方法,虚增投资达544万元。范洪法如此一番“审计”后,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审计报告。这家公司将此报告上报桐乡市政府,并获得了22万元的奖励。不久,范洪法又如法炮制,帮桐乡市的另一家公司虚增投资1520余万元,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该公司获得奖励48.3万元。范洪法为此得到了1.68万元的审计费用。2003年10月,桐乡市审计局和财政局联合组成调查组,对2002年度得到财政奖励的企业进行复核,结果发现了范洪法和两家企业的造假行为。2003年12月10日,桐乡市检察院以涉嫌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范洪法依法批准逮捕。该市法院就此案经审理后认为,范洪法身为国家注册会计师,在负责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专项审计中,指导企业造假账,并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国家财政直接损失达70余万元。2004年1月18日,范洪法因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而被那两家企业骗取的70余万元奖励款,也被悉数追回,返还财政。一、审计法概述(一)审计和审计法的概念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依照审计法规应当接受审计的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审计法》的制定,使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基本形成。(二)审计法的原则为使审计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人员应当在审计活动中遵循一定的原则。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活动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客观公正原则4.保守秘密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运用审计方法,在对被审计单位的预算和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及其记录进行审核、评价等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审计机关具有法律规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具体职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5、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6、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本文标题:第九章会计、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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