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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唐代法律制度主讲:葛少芸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著名盛世,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口增加,文化繁荣。唐朝盛世推进了典章制度的发展、完善,而完备的典章制度又起到保障并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繁荣、稳定、和谐、清明的社会政治环境,为法律及其相关制度和文化的进步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和动力。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治思想和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二者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内核,并对以后各朝以及对于东亚各国产生重大影响。本讲主要内容:一、立法思想(一)要求立法宽简,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二、立法活动(律典的编纂修订)(一)武德开篇(二)贞观定律(三)永徽注疏(四)开元刊定(五)《唐六典》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相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对明清两代编定《会典》产生重大影响。钱大群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唐六典》是官制典籍,不是行政法典。不过,它毕竟是有关国家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的法制文献编纂。(六)《大中刑律统类》三、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四、唐代法律基本体系五、唐代行政法律制度六、唐代刑事法律制度七、唐代民事经济法律制度八、唐代司法制度九、唐律的基本精神与历史地位一、立法思想(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命修撰《律疏》,在《唐律疏议·名例》篇开宗明义,提出国家治理的基本方针:“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它集中体现了初唐法制指导思想的基本精神,是唐朝开国三十多年来法制建设经验的总结。其一是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如同一天之中有早、有晚;一年之中有春秋四季.其二是在实施政(治)教(化)中,德礼和刑罚之间的关系是“本”和“用”的关系,即根本的、主导的与辅助的、派生的关系。德,这里主要是指君主要以“宽仁治天下”;礼,主要是指以封建纲常对臣民进行教化。在伦理道德和各种关系上严格自我约束,不致犯上作乱,以图王朝的长治久安,这才是“政教之本”。二、立法活动唐代立法活动以安史之乱为界,大致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以修订基本法典唐律为主,还有令、格、式的制定及唐六典的编纂,是唐代立法的高峰时期;后期则以编敕和修订“刑律统类”为内容。经过前期的全面立法,唐律的基本规模、内容和特色皆已形成。(一)武德开篇——唐朝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高祖李渊登基后,全面废除了隋朝的大业律令,并根据隋开皇律令,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制定了“53条新格”,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至武德四年,唐高祖下令参照隋《开皇律》,根据唐初的社会情况,制定自己的法典,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称为《武德律》,共十二篇,500条,篇目、刑名及内容基本上沿袭《开皇律》。(二)《贞观律》——奠定唐律的基础鉴于《武德律》已不适应当时形势的需要,唐太宗李世民刚即位,便命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经前后10年的时间,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所作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高祖时曾将死刑中的绞减等为斩右趾,至太宗定律时认为,斩趾虽能保全性命,但仍属残酷的肉刑,于是在《贞观律》中改为,应处绞者,直接服“加役流”刑,即犯人至流放地后,在一般流刑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居作(即服劳役)两年,作为宽恕死罪的办法。加役流在后来的《永徽律疏》中改为流放三千里(流刑最高等级)并居作(即服劳役)三年。此刑罚成为轻重介于死刑与流刑之间的一种刑罚。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据《唐书·刑法志》记载,《贞观律》比旧律减少死罪92条,减流入徒71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第三,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改变了凡犯反逆则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以配官为奴或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的族刑连坐“兄弟惧死”之法。第四,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原则。第五,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贞观律》内容为《永徽律》全面奠定了基础。(三)永徽注疏——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注解是永徽年间对立法的最大贡献1、《永徽律疏》的制定及历史地位《永徽律疏》,这部法典当时称《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最高成就,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也是流传于今世的最完整的法典。唐高宗李治时期,唐朝的政治、经济、文化已发展到鼎盛阶段。永徽二年(公元652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了《永徽律》十二篇,500条。同时,为了每年科举考试时统一标准,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的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地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这部分内容被称为“律疏”,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它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和注律的立法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律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永徽律疏》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1)《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与《开皇律》篇目完全相同。《唐律疏议》中,名例律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二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名例律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畴。虽然这只是一种大致的划分,但《唐律疏议》中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2)《名例律》的主要内容——“五刑”刑罚体系《唐律,名例律》继承隋律,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五刑内共分为二十个刑罚等级的刑罚体系。五刑及其等级分别是:笞刑五等:笞十、笞二十、笞三十、笞四十、笞五十;杖刑五等: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百;徒刑五等:徒一年、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三等: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干里;死刑二等:绞、斩。除五刑二十等之外,唐初一度恢复“斩右趾”为减死之刑。太宗时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二年)。这是赦免死刑后的替代刑。后来《唐律疏议》正式确定为流三千里,居作三年。居作:即强制在官府服劳役的刑罚。——“十恶”“十恶”内容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十恶”罪名中占四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大不敬”。第二类: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不道”罪。(《北齐律》重罪十条中“不道罪”为杀人手段极端残忍。)第三类: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的重罪。罪名中占五恶。——“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使官僚贵族特权法体系化、法典化“八议制度”:溯源于《周礼》“八辟”之制,曹魏《新律》正式定入法典。唐代的“八议”承袭了曹魏以来的基本规定,其用意在于贯彻“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所谓“八议”,就是规定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犯死罪时特殊对待。“请”:即所谓上请制度,就是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死罪时,法司进行审理后,列举罪状,拟判决,并开列其应该享受“奏请”特权的理由,不通过宰相,直接奏请皇帝裁决。“减”:即例减制度,狭义上讲,就是对于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之罪,照例减刑一等。这个范围,大约是两种人:一是七品以上官员,二是应“上请”之人的近亲属(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所谓例减一等,就是流刑减为徒刑,徒刑则可以从徒三年减为徒二年半之类。“赎”刑制度:是指一定范围的官僚贵族犯流刑以下罪时,依法可以缴纳资财代刑。官僚贵族主要指三种人:一是应“八议”、“上请’”、“官当”之人,二是九品以上官员,三是应“例减”之官员的近亲属。还包括“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赎刑的金额标准,法律有明文规定,如流刑是铜80斤到100斤,徒刑是铜20斤到60,杖刑是铜6斤到10斤,笞刑是铜1斤到5斤。死刑在皇帝特旨赦免时也可以赎,赎金铜120斤。除作为特权的赎刑外,还有“疑罪从赎”的赎刑。——“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累犯”加重的原则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自首的原则共犯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类推的原则,“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名例律》中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并非都是唐代首创,而是对前代相关内容的继承、借鉴和发展。唐律的贡献在于:经过它对以往立法经验的总结和提高,使封建法律制度更加系统、科学和完备。(四)开元刊定开元六年(718年),唐玄宗命大臣宋璟等人删定律、令、格、式。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又命李林甫等人修改格、令。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李林甫等删定旧律、令、格、式、敕,并刊定《律疏》30卷,是为《开元律疏》,其后,玄宗“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这次对《永徽律疏》的修订,主要是在注解用语上,如将“十恶”之“大不敬”条的“盗及伪造御玺”改为“盗及伪造御宝”,以便包括皇后、皇太后等的印信。开元年间的刊定,使唐律及其疏议更为完备,其后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终定名为《唐律疏议》,流传至今,是我国至今尚存的最早的完整古代法典文本。(五)《唐六典》《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唐六典》,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完成,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其内容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和规定,可以称作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这种做法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效法,明、清的《明会典》和《清会典》在结构和内容上皆以《唐六典》为蓝本,足见《唐六典》对后代封建行政立法的深刻影响。《唐六典》的编纂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继《永徽律疏》以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六)《大中刑律统类》唐代末年,唐宣宗于大中年间(公元847年至公元859年)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编制成了《大中刑律统类》。这种以律为主、分类编排的法典编纂形式便于官吏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对后来五代及宋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三、唐代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关于律、令、格、式四者各自的概念及相互关系,唐人编纂的《唐六典》序言说:“凡律所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
本文标题:第九讲唐代法律制度-12-11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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