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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章仲裁法律制度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第二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第三节仲裁协议第四节仲裁程序第五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第六节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第七节涉外仲裁第一节仲裁与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二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概述(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具有以下三要素:1、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2、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3、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仲裁的特点1.自愿性2.专业性3.灵活性4.保密性5.快捷性6.经济性7.独立性(三)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二、仲裁法概述(一)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法的概念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我国仲裁法的特点1.机构仲裁;2.对涉外仲裁进行特别规定;3.仲裁和调解相结合。(二)仲裁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或裁或审制度;3、一裁终局制度。第二节仲裁机构一、仲裁委员会二、仲裁协会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协会1.仲裁协会的设立2.仲裁协会章程3.仲裁协会的组成4.仲裁协会的职责三、仲裁规则1.仲裁规则的概念2.仲裁规则的制定3.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4.仲裁规则的作用第三节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二、仲裁协议的分类三、仲裁协议的内容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一、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概念:1、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2、从形式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书面协议;3、从内容上看,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二、仲裁协议的分类(一)从仲裁协议的存在形式看,可将仲裁协议分为三种类型1、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合同中订立的,将今后可能因该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实践中最常见的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一般来说,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2、仲裁协议书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3、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在民事经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订立合同之外,还可能在相互之间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材料的往来。这些文件中如果包含有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内容,那么,有关文件即是仲裁协议。(二)从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来看,仲裁协议可分为两种类型:1、争议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2、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一般来说,当事人采用哪种仲裁协议形式更便利?三、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1、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明确;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必须符合两个条件: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1)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2)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3)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第2条“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1、应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在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时,应注意其名称的规范性和准确性。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只约定仲裁地点,而不指定具体的名称,应区别对待。2、选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考虑的因素(1)地点(2)仲裁员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如何处理?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与仲裁法的规定有不一致。仲裁法规定,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中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但对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该仲裁协议即为无效。199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146条规定,仲裁协议不明确无法执行的,或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法院可依一方当事人的起诉而受理案件。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仲裁协议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二)对法院的法律效力——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三)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限定仲裁的范围五、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二)仲裁协议的失效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表现:双方书面明示放弃;双方书面变更纠纷解决方式;双方默示变更纠纷解决方式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1、对于当事人来说,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2、对于法院来说,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3、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第四节仲裁程序一、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二、申请与受理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四、仲裁庭的组成五、仲裁审理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七、简易程序八、仲裁时效一、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一)仲裁当事人(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当事人是指依据仲裁协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程序,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仲裁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2.当事人之间必须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3.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二)仲裁代理人二、申请与受理(一)申请仲裁申请仲裁的条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申请仲裁的方式必须是书面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二)审查与受理对仲裁申请的审查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2.审查仲裁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申请手续是否齐备。审查后的处理对仲裁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三、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一)仲裁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仲裁申请后,对案件作出仲裁裁决前,为保证将来仲裁裁决得以实现,而由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执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制度。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仲裁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2.必须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将来的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3.仲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1、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2、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3、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三)申请人的责任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四、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合议仲裁庭独任仲裁庭(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确定仲裁员(三)仲裁员的更换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五、仲裁审理(一)仲裁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二)开庭通知(三)开庭审理程序开庭仲裁仲裁庭通常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开庭调查:1、当事人陈述;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4、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5、宣读鉴定结论。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当事人进行辩论开庭笔录六、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一)仲裁和解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二)仲裁调解仲裁庭除了可以制作仲裁调解书之外,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作出的方式独任仲裁员作出仲裁裁决由合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1、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2、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种类:1、先行裁决;2、最终裁决;3、缺席裁决;4、合意裁决。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的纠正仲裁裁决的效力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七、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简便2.审理方式灵活3.各种期限的规定相对较短4.在简易程序中未作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争议标的不大2.案情简单3.经双方当事人默示或者书面同意(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八、仲裁时效(一)仲裁时效的概念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仲裁时效分为普通仲裁时效和特殊仲裁时效(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起算,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第五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三、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所谓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对符合法定应予撤销情形的仲裁裁决,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行为。(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必须由当事人提出2、撤销仲裁裁决是法院的职权3、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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