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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许可概述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管理性行为3.行政许可是外部行为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建筑许可建筑许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终止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建筑行政许可的特点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性质建筑许可制度实施的目的建筑许可制度的强制性建筑许可制度实施的被动性建筑许可制度是事前控制制度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1、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不必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1、限额以下的建筑工程2、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申领时间申领条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可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四、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报告制度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从业单位的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建筑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
本文标题: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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