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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建筑许可法规6203608255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一、建筑许可的定义二、建筑许可的表现三、建筑许可的意义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一、建筑许可的定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建设单位发包、开工或确认单位、个人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二、建筑许可的表现(1)建筑工程报建制度(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3)从业单位资质许可制度(4)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制度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三、建筑许可的意义(1)体现国家对基本建设的宏观调控,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总体控制(2)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3)保护建设方、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主要内容: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前期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发包条件,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建设部于1994年8月13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一、建筑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一)报建的范围指“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独资、合资等。(二)报建的时间是指“在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一)报建的内容包括:1、工程名称;2、建设地点;3、投资规模;4、资金来源;5、当年投资额;6、工程规模;7、开工、竣工日期;8、发包方式;9、工程筹建情况。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二、建筑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二)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建设单位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3、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进行招标准备;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验报建材料,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三、建筑工程报建的审批权限和职责(一)报建审批权限分级管理:大中型建设项目,归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工程归当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贯彻实施、管理监督、核实汇总、上报查处。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一节建筑工程报建制度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指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施工开始之前,对开工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法定开工必备条件者,发放施工许可证。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施工许可证申领时间与范围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四、施工许可证争议的解决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施工许可证申领时间与范围(一)申领时间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以施工的证明)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一、施工许可证申领时间与范围(二)申领范围是指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规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一)工程用地已获批准(二)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的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已按规定审查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且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落实(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述九个条件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主体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二)申请程序1、建设单位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2、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3、发证机关对申请全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三)发证时间符合申领条件的,在15天内发证。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四、施工许可证争议的解决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准施工许可证申请,或长期无故拖延不做决定的,建设单位可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一)有效期有效期为: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二)延期因故可申请延期开工2次,每次可延期3个月(即建设单位有理由不开工的最长期限为9个月)。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五、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三)自行废止分两种情况:1、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2、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即建设单位在申请的延期内仍没有开工。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一)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在中止施工起1月内报告发证机关。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六、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二)恢复施工1、中止施工未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2、满1年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包括:一、从业单位的条件二、从业单位的资质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条件(一)有注册资本(二)有相应的法定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二、从业单位的资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二、从业单位的资质(一)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施工企业、勘察设计院、监理公司等),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工程业绩、管理水平等”进行审查;由此核发以确定其“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的资质证书。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二)资质等级与资质标准1、施工企业资质分为:(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2)专业承包(一级、二级、三级)(3)劳务分包2、工程勘察与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3、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三)资质申请与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申请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并实行分级审批。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四)承包工程范围资质等级不同,承包工程范围不同。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五)监督与管理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归口管理。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六)企业资质年检制度按企业资质不同,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年检。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七)企业资质升级和降级1、升级建筑施工企业连续3年年检合格,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可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七)企业资质升级和降级2、降级建筑施工企业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年检不合格,或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低于原资质等级,达不到最低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七)企业资质升级和降级降级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的整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达到规定的资质标准,可以重新申请原资质等级。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三节从业单位资格许可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一、执业资格制度的定义二、执业资格制度的种类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一、执业资格制度的定义指对具备一定专业学历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和注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获得相应的“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二、执业资格制度的种类目前,我国已建立起12种执业资格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一)注册建筑师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9国务院)》、《条例实施细则(1996建设部)》2、级别为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3、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条件(略)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一)注册建筑师4、《考试合格证书》的颁发5、个人注册与单位统一申报办理相结合6、注册建筑师的执业以设计单位为主体,注册建筑师不得私自承接业务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二)注册结构工程师1、依据《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9.1建设部、人事部)》2、级别为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3、其他要求——同“注册建筑师”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1、注册建造师2、注册造价工程师3、注册监理工程师4、注册安全工程师5、注册土木工程师6、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7、注册电器工程师等自学“注册考试方法、执业范围、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第四节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许可(三)其他注册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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