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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配套特殊规定自律规则《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股份回购、吸收合并、分立等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9〕14号2019年4月16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19]128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证监发[2019]94,2019年7月17日发布•《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发[2019]51号,2019年6月16日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0号,2019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号,2019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发布•《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9号,2019年6月30日国资委、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法规体系•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上证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流程》•《备忘录--第二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备忘录--第三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备忘录--第四号交易标的资产预估定价和交易定价差异说明》•《备忘录--第五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信息披露审核关注要点》•《备忘录--第六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备忘录--第七号持续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20%≤持股比例≤30%详式权益变动报书;为第一大股东的,须聘请财务顾问未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反之,详式报告书其后增减≥5%6个月内公告,免于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二级市场达到5%协议转让≥5%3日内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收购报告书及豁免流程持股比例30%其后6个月内变动情况公告公告收购报告书3日内收购人向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涉及MBO,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发表意见履行收购协议全面要约(详见要约收购流程)收购人向证监会申请豁免不申请申请不同意到20日仍未表示任何意见(视为默许)20日内无异议同意20日内有异议收购不得超过30%的股份,拟继续收购的,可以发出部分要约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不得收购重组预案的主要内容•(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可能涉及非公开发行的条件)•(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三)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四)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涉及交易合同安排)。•(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披露发行股份的定价及依据.•(七)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财务指标、盈利能力、控制权、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和占用)。•(八)本次交易行为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情况(进展不确定性)。•(九)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安排。•(十)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审核关注的基本视角•交易主体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处理•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持续经营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他要点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情况•股东背景及实际控制人(延伸关注重组后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是否无经营业务,仅为本次交易而设立•关联关系的披露资产权属清晰•将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股权注入上市公司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是否合法拥有该项股权的完整权利,是否有出资不实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土地、房屋等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是否存在已被抵押或者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采矿企业除具有矿业权证外,是否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资质证书,如煤炭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黄金开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债权债务处理合法上市公司:转移债务——债权人书面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转让债权——履行通知债务人等法定程序承担他人债务——原债务人是否已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同业竞争•严禁同业竞争。支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主业资产的整体上市,重组方案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部分资产的转让需要补充履行一定程序或尚未实际投入运营,这部分资产可能暂不进入上市公司,如这部分资产规模不大,基本不会引起同业竞争问题或同业竞争问题较小,上市公司与重组方可以采用分步实施的方式,但一定要限期彻底解决,或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而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规范现有的关联交易。•重组后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生产经营独立性(在人员、资产、财务、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能否保持独立;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是否同时进入上市公司是否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重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购买资产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出售资产是否导致公司盈利下降;•重组后主要资产是否为现金和流动资产;•重组后有无确定资产及业务,对所购资产的控制权;•重组后业务是否需取得特许资格;•交易安排是否导致购入资产不确定。其他关注点程序是否合法、信息披露是否规范、合同是否有异常条款交易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如收购境外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较大规模职工安置上市公司日常监管情况:上市公司是否涉及诉讼或债务纠纷是否已妥善解决;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拖欠税费问题,是否已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上市公司有无不良监管记录,是否已彻底解决监管部门在巡检或专项核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否正在被我会稽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重组方有无被投诉情况,投诉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问题是否解决。解决途径•严格依照现行规定,在交易双方主体资格明确、标的资产范围和权属清晰、交易合同主要条款齐备的前提下,由董事会决议确认、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方案要点后及时披露预案复牌,同时充分披露交易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和风险事项(包括后续行政审批、境外监管协调等事项).•重组方属特殊行业(如信托、保险、证券、银行等)的•吸收合并、分立等暂无具体规章规范的控股权购买出售参股权购买出售计算原则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资产总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资产总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营业收入为准净资产额与成交金额较高者营业收入为准资产总额为准净资产额为准资产总额×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股权比例营业收入×股权比例净资产额×股权比例与成交金额较高者净资产额×股权比例股权交易计算原则购买出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账面值与成交金额较高者无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和成交金额较高者无资产账面值为准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差额为准非股权资产计算原则计算原则需提交重组委审议的情形“脱胎换骨”式的重组:(1)上市公司出售资产和购买资产的金额同时达到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资产总额的比例70%以上;(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中国证监会在审核中认为需要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上市公司申请提交重组委审核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的流程105号文——明确董事会须在形成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决议内容和中介机构的意见,同时向证监会及其地方派出机构报备材料。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报备材料如无异议,董事会方可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事中监管)《重组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实行核准制,上市公司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后进行申报。初步磋商,保密协议中介机构意见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证监会审核重组委审核上网披露报告书全文补充、修改材料,或终止交易无异议无异议达到标准重大资产重组流程图交易所在并购重组监管中的工作1、及时监管(1)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进行核查;(2)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在重组阶段的突发事件和采取的监管措施应当及时告知上市部;(3)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情况及时提出意见。2、持续监管交易所应建立业务流程记录,对于大股东、上市公司、重组方在并购重组中所作出的承诺、相关股权和资产过户事宜进行持续监管,要求申报人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过户进展及承诺履行情况。上述信息披露情况应与上市部监管信息系统建立链接,保证辖区处可以了解后续情况,并适时监管。关于财务资料1、历史财务资料(1)交易标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资料;(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备考财务资料。注:有效期为6个月,最多延长1个月2、未来财务资料(1)购买资产的,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2)涉及大进大出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还应当提供上市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3、评估资料如重组中的相关资产以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的,须提供评估报告。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已成为主流资产重组方式•动因:•流动性溢价•支付能力考虑•资产重组、收购一并完成•税收考虑•增大持股比例注: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有利于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和独立性★不损害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发行后公司符合持续上市条件;发行所购买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发行对象《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特别事项•向独立第三方发行股份独立第三方是指独立于上市公司现有股东及其关联人的单位或个人,其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不取得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独立第三方拟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必须与上市公司的主业有关联性,如属于相同、相似业务或产业链上下游业务。本次资产购买有利于上市公司主业突出、有利于行业整合或产业升级。•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可以对拟购买资产实施有效控制,并能够提出切实可行的资产、业务、人员整合计划。定向发行股份特别事项•111号文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若满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
本文标题: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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