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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讲稿 定稿
1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考点:1、支付结算的方式,还可以是“银行卡”,除了“现金”。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2、支付结算方式:第一、按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作,分:(1)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指支票、本票和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2)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指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第二、按适用区域,分:(1)同城结算:结算双方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账结算。支票和银行本票,适用于同城结算。(2)异地结算:“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转帐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仅限于此。既可同城结算,又可异地结算: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和委托收款。3、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一)。(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考点:①支付结算主体:银行(含: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政策性银行。但不含:中国人民银行)、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②中介机构: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③批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非国务院。④支付结算实质关系,是当事人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2、必须依法进行。3、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包括“要式行为”法定要求。即,支付结算是“要式行为”。考点: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如,日期,必须大写,不是小写。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考点:统一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行政管理原则的表述。5、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考点:银行的善意审查。)二、支付结算的原则(重点)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符合:银行是“中介机构”观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应依法开立、使用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22、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第一、大写金额要求。(1)字的要求。①应用正楷或行书,也可繁体字。得自造简化字。②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公使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或者外国文字记载。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2)金额须同时记载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必须一致。①票据不一致,则无效。②结算凭证不一致,银行不予受理。第二、小写换成大写。(1)阿拉伯小写有“0”时,要转化为中文大写“零”。①中间有“0”时,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②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③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例如,¥1680.32,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例如,¥107000.53,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④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例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例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2)书写时注意格式。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②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第三、日期书写。(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2)当月为:第1、2和10月份;日为:从1至10、20、30日,应在其前加“零”。如10月20日,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日为:从11至19日,应在其前加“壹”,表达完整,。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考点:①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②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是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3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其他记载,原记载人可以更改,在更改处签章证明。(3)不得伪造、变造。①变更签章的,属“伪造”票据。②变更签章以外的内容,属“变造”票据。③伪造、变造票据,是欺诈行为。④票据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答案]√【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无效的是()。[答案]CA.原记载人更改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名称,并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单选题】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答案]B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B.票据无效C.以中文大写为准D.以数码记载为准【判断题】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由出票人承担。()[答案]×【单选题】在填写票据的出票日期时,下列各项中,将“2月12日”填写正确的是()。[答案]DA.贰月拾贰日B.贰月壹拾贰日C.零贰月拾贰日D.零贰月壹拾贰日【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答案]ABD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C.票据的出票日期可以使用小写填写会计从业论坛D.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单选题】某单位于2003年10月19开出一张支票。下列日期的写法中,符合要求的是()[答案]DA.贰零零叁年拾月玖日B.贰零零叁年拾月壹拾玖日C.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拾玖日D.贰零零叁年零壹拾月壹拾玖日【多选题】下列有关票据金额中文大写的填写中,符合规定的有()。[答案]ABA.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B.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C.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伍角叁分”D.将“107000.53元”填写为“人民币壹零万柒零零零仟元伍角叁分”【判断题】根据支付结算中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对于存款人的资金,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答案]:×。【判断题】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可以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不能写“整”(或“正”)字。()[答案]:×。[解析]:根据规定,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不定项】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答案】:D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票据,无效(还包括: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金额须同时记载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不一致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4A.银监会B.商业银行C.国务院D.中国人民银行【不定项】下列不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为()。答案:DA.银行B.城市信用合作社C.农村信用合作社D.保险公司【判断】将10万元存入银行,因一次存入银行10万元,数目巨大,银行出于对王某的安全考虑,在王某离开后,就打电话到王某单位查询。()[答案]:×。违反“存款保密原则”。【单选题】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答案】:DA.公司盖章;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判断题】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答案]:√。【不定项】某单位出纳张某签发现金3000元到开户银行提款,在该现金支票上的签章应为()。[答案]ADA、预留银行的该单位财务专用章;B、经授权的出纳张某的印章;C、该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印章;D、预留银行的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依提款人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藏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二、现金使用的限额1、核定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2、(考点)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3、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的附属单位,也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5、(考点)商业和服务业,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5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3、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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