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本章主要讲授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组织机构、货币政策、金融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一、中央银行法概述(一)中央银行的概念(二)中央银行法的概念、性质与地位(三)中央银行法的立法模式(一)中央银行的概念1、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根据公共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一般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等重要职能。2、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中央银行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1)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2)票据交换和结算的需要(3)贷款支持的需要3、外国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沿革(1)初创阶段瑞典里克斯银行英格兰银行英镑票样(2)成长完善阶段(3)成熟发展阶段中央银行的建立方式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建立并发展起来的。第一种方式是从一般商业银行演变而来,由国家立法逐步确定其中央银行的地位。英国的英格兰银行是这种方式的典型。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建立中央银行,如美国联邦储备体系。4、中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创新5、中央银行的类型按机构设置划分的中央银行(1)单一式中央银行制度(2)复合式中央银行制度(3)跨国式中央银行制度(4)准中央银行制度按资本金构成划分的中央银行(1)国有资本的中央银行(2)国有资本和私人资本混合持股的中央银行(3)私人股份银行(4)会员集资的中央银行(5)资本为多国共有的中央银行(6)无资本的中央银行(二)中央银行法立法的概念、性质、地位(三)中央银行法立法的立法模式二、中国人民银行法律制度(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1货币政策目标2货币政策工具(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中央银行的性质1、作为国家机关,中央银行与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为履行其职能,须经营一定的银行业务。2、作为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虽经营特定银行业务,但它又与普通银行相区别,是为履行国家职能而从事业务经营活动,仍属国家机关的性质。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1、对中央政府的隶属性(第2条第2款,第5条)2、依法享有独立性(第7条、第29、30条)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中央银行的职能1、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2、服务、监管和调控三大职能。1、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项新的法定职能。2、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第四条)(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结算、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2、咨询议事机构3、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1、领导机构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2、咨询议事机构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199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人民银行行长,副行长2人,国家计委副主任1人,国家经贸委副主任1人,财政部副部长1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监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2人,金融专家1人,共11人组成。基本职责:在综合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3、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的含义及其意义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货币政策目标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根据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力和影响速度,通常把货币政策划分为三个层次,即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通常认为货币政策最终目标有四个: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我国目前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为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总量,操作目标为短期利率和基础货币中的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2、货币政策工具是中央银行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政策手段。可分为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和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所采用的、对整个金融系统的货币信用的扩张与紧缩产生全面性或一般性影响的手段。一般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调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选择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银行用来调整某些商业银行或某种信用活动的货币政策工具。(1)证券市场信用管理(2)消费信用管理(3)不动产信用控制其他货币政策工具(1)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中央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用业务活动直接干预的行为。(2)其他间接的货币政策工具。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第23条))(1)存款准备金政策(2)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政策(3)再贴现政策(4)再贷款政策(5)公开市场业务(6)其他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公开市场业务–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五)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的概念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监管仅指国家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广义的金融监管还包括国家其他机构如审计、财政、税务等对金融业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自律监管、金融行业自律机构的监管以及社会鉴证机构的监管。1、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演变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的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监管(1)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2)黄金市场(3)实施外汇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4)管理支付结算、清算4、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直接检查监督权、建议检查权、全面检查监督权5、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报表资料6、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的职能?2、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3、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4、试述中国人民银行金融调控职能。5、简述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特点及其原则。6、简述货币政策的含义及意义。7、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8、什么是金融监管?它的目的、原则?9、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哪些方面。10、试述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能剥离的理论与实践。中央银行的业务一、中央银行的业务及其基本原则(一)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二)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特点(1)不以营利为目的(2)不经营普通银行业务(3)以国家机关的名义和身份开展业务活动(4)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三)中央银行开展业务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2)市场原则(六)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负债业务(1)发行人民币(2)吸收财政性存款(3)集中存款准备金2、资产业务(1)办理再贴现(2)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3)公开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及外汇3、金融服务业务(1)经理国库(2)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3)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4、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禁止性规定(1)不得规定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2)不得对金融机构帐户透支(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4)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本文标题: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35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