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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第二节WTO与SPS协定第三节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四节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四节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立法的一般程序主要目的是形成法律文件的草案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使该草案列入议事日程,成为立法机关的讨论、审议的对象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动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从事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依据法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两大类别。动植物检疫法客体: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富。主管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从事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生产、贸易的单位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动植物检疫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行政执法包括5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对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惩处,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方面工作加以正确的合法性指导的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包括5个层次,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及党的监督。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再次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在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监督中,行政复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行政复议①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禁运②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③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④不断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当属1660年法国颁布的铲除小檗植株的法令;英国于1869年制定了《动物传染病法》;印度尼西亚于1877年颁布了亚洲地区最早的动植物检疫禁令。英国于1877年制订和颁布了禁止马铃薯进口的《毁灭性昆虫法令》,1965年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植物健康法令》。检验、检测与处理动植物检疫法规一般由国际组织或各个国家(地区)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框架趋于一致。1983年,FAO向各成员国传发了《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介绍了制订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的11项基本内容。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法规的名称如有变动,必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的名称。(2)立法宗旨法规中的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对本法规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应进行特别的说明。(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具体说明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的检疫范围。(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等。(8)奖惩和法律责任应明确指出违反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等级的惩处。(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订具体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阐明法规中上述各部分尚没有包含的内容。第一节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and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WTO的前身。GATT是关于规范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最早签署于1947年。当时,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协定,协定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自1947年至1994年,GATT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成员达130余个。GATT的宗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歧视待遇,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GATT与WTO的关系第二节WTO与SPS协定1994年4月15日,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摩洛哥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依据此协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TO的成员国已由最初的104个发展为目前的14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其正式成员。一、WTO概况GATT与WTO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GATTWTO性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成员构成权利义务140个国家,90%世界贸易量临时协定国际法人资格永久性组织货物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一揽子协议可接受也可不接受128国家,构成人员不够广泛完全协商一致权威性(无一反对)WTO被称为是当今世界的经济联合国,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架马车”,其中又以WTO发挥的作用最大,由此可见WTO的重要性非同一般。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经济的“三架马车”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WTO的宗旨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最优运用世界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称的份额通过互惠互利安排,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在内)、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WTO的目标第二节WTO与SPS协定第一,管理职能:负责WTO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同时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第二,谈判职能: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第三,争端解决职能: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产生的贸易争端第四,政策评审职能: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促进所有成员遵守多边贸易协定第五,合作职能: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第六,援助职能,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相关培训一、WTO概况WTO的职能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WTO的组织机构(一)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应每两年举行一次。(二)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机构。(三)理事会(四)专门委员会(五)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六)秘书处和总干事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wTO秘书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二、WTO的相关协定经过GATT乌拉圭回合,形成了现在的《WTO协定》,该协定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SPS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影响。《SPS协定》的产生与《关税与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以及《农业协定》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始终集中于削减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这一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担心处于削减中的贸易壁垒(如关税的降低等)或许会被伪装的保护主义措施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简称SPS措施)的形式所取代。但TBT协定很有限地允许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等,在此背境下制订了《SPS协定》。2008.9.12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定的其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壁垒。在SPS协定中,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SPS协定》的总体目标第二节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1)协调性问题(harmonization):强调国际协调一致。2)等效性问题(equivalence):避免在没有国际标准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出现争端。3)合理性问题(justification):首先,《SPS协定》强调了各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时应确保这些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设定SPS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减少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这一目标;其次强调了各成员应承认不以行政区来界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原则。4)透明性问题(transparency):要求各成员必须指定一个国家通报机构负责通报程序的执行。5)特珠性问题(specialization):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WTO各成员同意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其得以维持和扩大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6)分歧性问题(dissension):在国际贸易中,会有关于SPS措施的争端。面对双方的分歧,《SPS协定》规定应遵循WTO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SPS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三节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OIE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过去习称国际兽医局)的简称。作为最具权威的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其制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准已成为全球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权威性法规和标准。《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强调各成员应尽可能在其领域内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应及时报告其管辖区内流行性动物疾病的发生情况、诊断方法、控制措施及结果,并通报动物检疫相关法规。第三节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创建•国际兽医局(OfficeInternationalDesEpizooties,简称OIE)成立于192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近年来,一般称国际兽医局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该组织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并与一种严重的动物疫病——牛瘟的暴发有着密切的联系。•OIE是动物卫生的国际组织,是处理国际动物卫生协作事物的政府间组织。OIE管理着一个庞大的动物疫情信息系统,负责制订有关的动物和产品贸易的卫生标准。•OIE的成员国数量在不断增加,最初是28个成员,1950年为53个,1990年是114个,到2003年成员已发展为164个。•目前,OIE已与20多个国际和区域组织签署了合作协定,如WTO、WHO、FAO等。OIE在人类和动物健康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三节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主要任务①收集并向各国通报全世界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②促进并协调各成员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和控制的研究;③协调各成员之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规定。第三节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主要目标(1)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动物疫病常常使畜牧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2)实现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安全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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