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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3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青格勒图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本章的教学内容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五、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后产生的,即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是一种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1、劳动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它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是一种社会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联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而劳动法律关系则以劳动关系为实际内容。劳动关系也正是通过获得法律关系的形式而得到巩固和保护。区别:性质和所属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2、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关系区别:范围不同劳动法调整的仅仅是一定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的一部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包括的内容要广泛的多。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仅以劳动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联系:都是法律关系,都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区别:(1)性质和所体现的法益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性的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两个个体(私人、单位或个人)的利益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性的法律关系,或者称为管理性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国家利益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兼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以国家意志为主,以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区别:(2)所产生的依据和前提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劳动法律关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依据和前提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3、劳动法律关系是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有区别的法律关系区别:(3)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职权(权力)和行政职责(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4)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且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工会或用人单位团体)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4、劳动法律关系是与劳动法上的其他法律关系如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法律关系区别:(1)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同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管理职权和职责劳动服务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等(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机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再就业服务机构等)、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一)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和集体劳动法律关系1、划分标准:劳动者人数2、基本含义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又称个别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又称团体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工会代表职工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划分意义:个人劳动法律关系由劳动合同确立。集体劳动法律关系由集体合同确立。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二)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学徒工劳动法律关系1、划分标准:劳动者身份和所从事的职业2、基本含义工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三)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和兼职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1、划分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或者劳动者是否兼职)2、基本含义劳动者与本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同其兼职单位所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实践中,把第二个法律关系看成劳务法律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四)全民、集体、个体、私营、外商、外国企业劳动法律关系1、划分标准: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2、基本含义全民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人民群众集体所有制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个体经营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劳动法律关系外国企业劳动法律关系3、划分意义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1、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2、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已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变更主体的前提下,变更其权利义务内容。3、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终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自然灾害、战争、劳动者死亡等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如劳动管理行为、劳动合同行为、劳动仲裁行为等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2、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即劳动合同行为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3、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因劳动者违纪,变更工作岗位事件:劳动者因工致残,变更工作岗位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三、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二)劳动法律事实4、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合法行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单方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劳动者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事件:因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思考题:张三(20岁)和王五(15岁)同一天被甲公司录用,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为张三和王五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但没有参加工伤、医疗、失业保险。乙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张三和王五的申诉后,要求甲公司限期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并罚款2000元。甲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张三和王五向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定,要求甲公司限期内补办工伤、医疗、失业保险,补缴工伤、医疗、失业保险。甲公司不服,向乙市中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定书的起诉。请问本案中有几个法律关系?分别是什么法律关系?请简要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的人,即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劳动者及其团体、用人单位及其团体。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雇员”、“劳工”、“工人”)1、概念: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以从事体力劳动或者脑力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1)年龄条件确定劳动年龄时应考虑的因素:劳动者生理条件、受教育程度、劳动就业人口最低就业年龄:我国16周岁,比较高劳动年龄的上限:我国男60周岁,女职员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比较低“返聘”、“延聘”、“退休人员再工作”等现象的分析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1、概念(2)劳动能力条件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劳动者必须具备行为自由,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能力具有专属性,特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没有继承性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1、概念(3)劳动者是自然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国籍没有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包括我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国家一般没有义务安排外国人就业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2、分类(1)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可分为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2)按照所有制性质不同,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者、外国企业劳动者、个体劳动者等(3)按照不同产业或者部门,可分为工业劳动者、商业劳动者、农业劳动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2)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从年满16周岁时开始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的,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本人依法来行使,不允许第二者代理公民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如果第二者代理公民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仅是无效的,而且也是非法的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某些工种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是有所限制的劳动者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凡已经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的,在一般情况下,公民就不再参加另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劳动者(“职工”、“工人”、“雇员”、“劳工”)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3)我国法律关于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劳动法第59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60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
本文标题: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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