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1、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和民事法律事实;2、理解民事权利的分类;3、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李某入室盗窃张家的古董。2、私营企业主范某没有依法纳税被税务机关罚款。3、王某花5000元购买金某的字画。刑事法律关系公安机关追诉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处罚税务机关范某民事法律关系买卖法律关系王某金某打架斗殴事件重伤害,触犯刑律轻伤害,触犯刑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造成一定损害情节轻微,没有造成损害由公安机关主管,并立案侦察(刑事诉讼程序)自诉案件,由法院主管(刑事诉讼程序)由公安机关主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的,由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程序)法院不受理,可由有关行政部门、单位或社会团体处理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P23民法所确认的人们之间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平等的社会关系。二、特征(了解)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受民法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民事主体的私益受国家强制力保障案例赵、钱、孙三人决定合伙养鹅,三人推选孙某主要负责放养,派钱某去农场购回小鹅500只。一天,孙某发现王某的儿子偷捉了一只小鹅,怒而责打,王某的儿子遂扬言要毒死小鹅,孙某告之赵、钱注意。当晚,警惕的钱某果然发现王某的儿子用水瓶在水塘中放毒,于是追至王某家责骂,并声明如果毒死了鹅,要王某赔偿。第二天,小鹅开始死亡,两天后全部死亡。此时,农场来索要鹅款。赵某拒付,认为应向王某索要;王某也拒付,认为自己儿子下毒是孙、钱二人责打所致,错在孙、钱二人;钱某认为,自己责骂王某的儿子是在其下毒之后,孙某负责放养,故应由孙某负责。为此,农场诉至法院。赵、孙、钱农场王某的儿子王某分析:1、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农场应向谁索要鹅款?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24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P24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权利: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自己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P25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利。2008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1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P25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自然事实:状态事件行为:合法行为、不法行为(违约、侵权行为)划分依据: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P25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以产生某种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原无产生某种民事后果的意识,但却引起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违法行为甲需要一辆自行车,到乙商店购买,由于乙商店暂时缺货,甲便向乙商店支付了自行车款,两天后来取车。甲在回家途中,发现一辆别人丢弃的自行车,便推回家中。因该车修理后仍可以使用,甲便决定不再从乙商店买车。第二天,在甲前往商店的途中,丙开车逆行,将甲撞死。在本案中存在哪些民事法律事实?案例某百货公司诉某建化公司合同纠纷案某建化公司(供方)与某五金厂(需方)签订一份购销6000吨钢材的合同,约定单价每吨1520元,总货款91.20万元。合同签定后,某五金厂到某百货公司联系推销钢材,与百货公司签订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单价上浮为每吨1620元。合同签订后,百货公司派员携带25万元的特种转帐支票,随五金厂的业务员到建化公司,要求其发运200吨钢材。建化公司则以百货公司所携带的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发货。后经协商,建化公司同意发货,但提出要将预付款先进帐户后才能发货并结算。当百货公司到银行办理转帐手续时,银行以百货公司与建化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而不同意转收支票款。于是,百货公司便在特种转帐支票上写上“代五金厂付钢材款25万元”后,银行方同意将预付款转至建化公司的帐户。款进帐户后,建化公司仍以预付款不足为由拒绝交货,要求再付20万元。经交涉未成,百货公司以建化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退回货款。试分析该案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本案存在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是建化公司作为供方与五金厂作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另一个是五金厂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这两份合同相互独立,但又由于具有同一的标的物而存在联系,尤其是后一合同的需方直接向前一合同的供方支付货款,使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看起来更为复杂。通过对本案这两个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的分析,建化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当然不可能成为该案的原告与被告,因此建化公司成为该案的被告是不适格的,百货公司只能将与其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的五金厂作为被告。至于建化公司,五金厂可以将其作为被告另案起诉,或考虑建化公司作为货款的直接接收方,不供货又不退款造成了这次纠纷,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四节民事权利P26一、人身权、财产权(按内容)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侵害人格权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侵害财产权则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例外情况: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品要承担精神赔偿责任。二、绝对权与相对权(按效力范围)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划分。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又称“对世权”。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利均属绝对权。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少数人,又称“对人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三、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按作用)1、支配权(典型的绝对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排除他人的权利。2、请求权(典型的相对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3、形成权:形成权是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2003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34题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2004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1题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4、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永久性抗辩权又称为消灭性抗辩权,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双务合同当事人享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A、只为永久性抗辩权,不为延期性抗辩权B、只为延期性抗辩权,不为永久性抗辩权C、既为永久性抗辩权,又为延期性抗辩权D、或为永久性抗辩权,或为延期性抗辩权张某与李某订立合同,将自己拥有的一幅名人所绘图画卖给李某,在交付之前,该画被邻居王某盗走,转卖给周某。试析张某与李某的权利。张某的名画为他人所绘,没有著作权,但对原件有所有权。所有权是绝对权,不论该画辗转被谁占有,都有权要求返还原物,即可以直接要求周某返还原物(对赃物周某不能善意取得)。李某对张某虽然有权请求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但此属相对权(对特定人享有的权利),故李某对周某、王某不得请求交还原物。2009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1题甲被乙家的狗咬伤,要求乙赔偿医药费,乙认为甲被狗咬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赔偿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B.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属于绝对权C.甲请求乙赔偿的权利适用诉讼时效D.乙拒绝赔偿是行使抗辩权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行使抗辩权的前提是先承认对方的享有请求权利,然后再提出阻止对方请求权利的事由以此对抗对方权利的行使。本题中,乙提出甲被狗咬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是对甲请求权利的否认,而非抗辩。因此,D项错误。2009年司法资格考试卷三第51题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案情】2000年某日,庞某因欲购买电器,差2000元钱,恰巧柳某在场,遂向柳某借了2000元现款。庞某的妻子徐某是某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其所在银行为推销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要求本单位职工每人必须推销20000元奖券,推销不出去就作为自己购买。庞某又找他人借款10000元,买回了100张200元一张的奖券。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便说:“我最近手里没有现款,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00元钱,但我有为爱人推销的奖券,还你奖券行不行?”柳某同意。庞某当即给柳十张奖券,双方债务结清,并未约定任何其他条件。开奖时,柳某所持的奖券中的一张获了头奖,奖金5000元。庞某以该奖券给柳某抵债只是票面金额,所中奖金5000元应归其所有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柳某退还5000元奖金。【问题】柳某是否需要退还?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按依从关系)依据权利是否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区别的意义: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主权利转移,从权利也相应的转移;主权利消失,从权利也消失。五、既得权与期待权张某与其外甥李某约定,如果李某考上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张某就将自己坐落在政法大学
本文标题: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39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