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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物资采购相关法律法规2.1买卖合同法2.2招标投标法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2.4国际贸易术语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流企业在物流活动中进行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掌握货物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了解国际上物资采购相关规定,并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基本内容,掌握并能运用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2.1买卖合同法一、合同订立的相关法律问题•1.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除意思表示外,还要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一般是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的失效:要约丧失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事由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承诺内容须与要约一致。合同法第21、30条撤回:受要约人在其作出的承诺生效前将其撤回的行为。延迟: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要约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取消要约的失效承诺承诺的撤回和延迟2.1买卖合同法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数目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地点•《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1买卖合同法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特征•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示合同内容•标的质量和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价款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2.1买卖合同法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出卖人的主要义务•交付标的物-交付时间-交付地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品种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的主要义务•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义务2.1买卖合同法四、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分配风险:–买方自提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约定或法定地点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出售运输中的标的物的,自合同成立时起,风险转移给买方。–对需要运输的标的物,没有约定交付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起,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受领迟延,自迟延时起承担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2.2招标投标法引导案例2-1:•此案被称为安徽省“串投标第一案”。•经法院审查了解,原芜湖华融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等11名被告人,于2005年5~6月间,分别在由芜湖市政府招标办组织对外公开招标的“人爱美”毛巾厂厂房拆除项目、光华玻璃厂厂房拆除项目以及滨江大道拆迁工程招投标市场,获取非法利益,如在“人爱美”毛巾厂厂房拆除项目公开招标时,许某等人将参与该拆迁项目报名的其余拆迁公司约到特定地点,指明这个工程由自己来安排,让其他公司不要参与投标,并给这些公司每家一定数额的损失费。由于许某手下有不少人是“两劳”人员,他亲自出面“垄标”,其他投标人因害怕均表示同意。之后,许某指定几家拆迁公司参与陪标。当年5月30日,被指定的这几家公司的代表与许某参与了投标,在许某的授意下,其中一家拆迁公司中标,之后,许某交给该拆迁公司1万元管理费,将该工程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12万元,再进行内部分赃。•2006年9月中旬,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人相互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七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采取胁迫的手段强行买卖商品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法作出判决。2.2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法概述招标投标的概念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1强制招标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2.2招标投标法一、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招标人的条件:1.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2.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一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人有权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委托办理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2.2招标投标法三、招标和投标的程序•(一)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点是能保证其竞争的充分性,具体体现在:•(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为:•(1)招标人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2招标投标法(二)招标投标程序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12联合体投标编制投标文件12招标程序:投标程序:2.2招标投标法四、开标、评标和中标•招标人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封揭晓。•开标应当在标书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在此之前,投标文件由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开标•评标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选出最佳投标人,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评标•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引导案例2-2:•我国某公司出口棉布一批,交货后进口商寄来一件上衣,声称该上衣系我公司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成成衣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以此证明我公司提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进口商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我国某公司不承担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重新按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的责任。•我国某公司将出口棉布按合同规定交货进口商后,此批棉布的所有权及风险皆转移于进口商所有和承担,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规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确定了以交货时确定风险转移原则(第69条):过失划分原则。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一、《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必须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或者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都是缔约国;或者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不是缔约国,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于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买卖都属于公约的调整范围,公约排除了以下7种买卖:股票、债券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提供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二、《公约》的主要内容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交付地点(公约第31条)、交付时间(公约第33条)•品质担保义务: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公约第35条)•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售出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也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主主张任何权利。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支付货款的地点(公约第57条)、支付货款的时间(公约第58条)•收取货物:一是要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二是接受货物(公约第60条)。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三、《公约》不涉及的问题•《公约》第4条:本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订立和买方卖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其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无关。•《公约》第5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因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和惯例的有效性问题《公约》不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有关货物所有权的两个问题:一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问题,二是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可能提出的权利和要求问题《公约》不调整产品责任问题2.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四、我国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公约》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注意我国自动适用《公约》的情况•关于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两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第11条:买卖合同无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我国不同•自动适用指分处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如不作相反的法律解释,《公约》自动适用该合同。我方当事人如不愿适用《公约》的全部条款,就应在合同中注明。注意我国对《公约》的保留2.4国际贸易术语引导案例2-3:•2004年,我国福建省某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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