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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法(第三版)吕波南京工业大学法政学院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关键术语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在线自然人用户电子商务企业主体的认定法律责任第一节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概述一、主体的概念电子商务法律主体是指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二、主体的分类(一)在线自然人用户和电子商务企业(二)直接主体和间接主体直接主体是指直接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间接主体是指不直接进行交易、但是交易的进行和完成有赖于其提供服务的参与者,可分为三类:一是网络服务提供商,二是电子认证服务商,三是在线金融服务商。三、主体的特征(一)主体表现虚拟性(二)主体属性不确定性(三)数量、种类多于传统交易(四)跨地域性第二节在线自然人用户一、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概念在线自然人用户是指借助电子化手段参与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自然人二、在线自然人用户的能力制度(一)民事权利能力(二)民事行为能力(三)民事责任能力三、在线自然人用户的权利保护(一)网络隐私权1网络隐私权的概念2网络隐私权的内容•(1)个人数据隐私权•(2)私生活安宁的隐私权3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类型•(1)软件嵌入•(2)搜索引擎•(3)木马、黑客程序•(4)论坛、购物网站、电子邮箱的注册信息4我国的相关规定及完善•首先,完善隐私权的民事立法•其次,在刑法中应规定“侵犯隐私权罪”•再次,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或《个人数据保护法》(二)虚拟财产权(或财产利益)1存储形式2效用形式3感知形式四、作为卖方从事电子商务的法律资格(一)现行法律缺陷(二)因应之策第三节电子商务企业一、电子商务企业与网站二、网站的概念及分类(一)网站的概念(二)网站的分类1按照设立人的性质进行分类2按照功能进行分类3按照是否营利进行分类三、网站设立的法律制度(一)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制度(二)特种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制度(三)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四)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和程序1经营性网站设立的条件2经营性网站设立的程序•(1)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办理企业登记•(3)网站名称的注册四、网站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1按照经营许可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2提示身份的义务3保证信息内容合法的义务4记录所提供信息的义务5停止传输非法信息并报告的义务(二)特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子公告)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1提示身份的义务2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提供服务的义务3不得发布非法信息并删除非法信息的义务4信息监控的义务5记录信息的义务6保密的义务第四节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一、认定的必要性二、认定的基本原则1主体真实原则2主体资格法定原则3主体公示原则三、电子商务企业的认定(一)经营性网站的认定一般非经营性网站(绝大多数个人网站都属于非经营性网站)登陆备案就可以。经营性网站都必须办理ICP经营许可证,和非经营性网站的“ICP备*****”号不一样。经营性网站在备案时还需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ICP经营许可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等服务活动。经营性ICP,经营的内容主要是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国家对经营性ICP实行许可证制度。规定各公司网站必须办理ICP许可证。为什么要办理ICP经营许可证?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5日)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二、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五、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六、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办理ICP证、备案证明须提交的材料一、单位介绍信。二、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三、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四、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五、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六、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七、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八、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二)网上商店的认定有些电子商务企业或自然人,考虑到节约成本,或者利用他人网站的市场资源,在他人网站(尤其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上开设网上商店,而不是自行独立建站。此类电子商务法律主体,称之为网上商店。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网上商店是否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网上交易偷税第一案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张某全面负责这家公司的经营管理。由于看好网上销售的前景,2006年6月起,黎依公司开始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生意越做越大,堪称红火。2006年6月至12月,短短半年时间,黎依公司销售货物的总金额达到289.5万元。尽管销售额节节攀升,但黎依公司为了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上海市普陀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应缴增值税11万余元,已缴增值税0元,少缴比例为100%。2007年6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偷税罪”,将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黎依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网上的人都是那样(指交易不缴税)干的!”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曾这样为自己辩解。近年来,网络购物在我国发展迅速,但网上店铺不开发票、不缴税的现象较为普遍。上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久前公布了一项网络购物调查结果:调查人员从7家知名度较高的网站,包括卓越、淘宝、易趣、拍拍等网站购买了58种玩具。其中,能够开具发票的仅有21种,只占总数的三成左右;此外的其他商品除了不规范的无章收据、手写收据、发货单外,还有13种玩具没有提供任何票据。网上商店与传统实体商店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都应向国家缴纳税款。经营者缴纳的税款一般包括所得税和增值税,具体由税务部门依据经营范围、交易金额等核定税种及税金。仅仅因为销售模式不同,或者消费者不主动索取发票,经营者就想当然地认为可以不缴税,这样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2008年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意见》同时列举了三类无需登记注册的电子商户:一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二是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电子商务经营范围与原经营范围相一致;三是已经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网络购物的交易量和发展前景巨大保障交易安全和纳税两大问题已经逐渐浮出水面。北京市率先实行个人“网上商店”牌照制,应是为将来C-TO-C、B-TO-C网上交易法律规制的第一步。第五节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网络侵权行为及归责原则(1)侵犯他人著作权(2)发布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信息(3)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信息导致的侵权(4)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商业秘密(5)传播非法或有害信息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一)国外立法经验1欧盟•(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2)主机服务提供者免责的条件2美国3其他国家(二)我国立法1网络中介服务商的义务•(1)监控义务•(2)协助调查义务2网络中介服务商的责任•(1)直接侵权责任•(2)共同侵权责任
本文标题: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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