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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P43)•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第三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四节公务员•第五节行政相对人第一节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拥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的享有者•行政活动的实施者•行政责任的承担者•(二)行政主体的特征:•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三)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1、行政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行政职权(p.45--49)•(1)行政职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委托、监督权•行政司法权等•(2)特征–国家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单方性–优益性•(3)行政优益性概念: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含义: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其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内容: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效力先定权。•行政受益权(P51)–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3、行政管理手段p.128•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规划、计划•3)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4)征收税费、财政资助和征收、征用财产•5)调查统计和发布经济、社会信息•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四)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P5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3、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行政人)•(五)确定行政主体的法律意义1、依法行政的需要;2、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的需要;4、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和统一性的需要。•二、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P57)•第二节国家行政机关•一、国家行政机关概述•(一)概念p.58•(二)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国务院省政府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政府自治州政府(县级)市政府县政府自治县政府乡政府镇政府民族乡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二、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p.63•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包括•27个部委行署•17个直属机构如国资委•4个办事机构如国务院侨办•18个直属事业单位如银监会•22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信访局、海洋局.••地方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省、市、县、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区、州、县),特别行政区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2008年3月11日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将新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第三节行政授权(被授权组织)•田永案•田永系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1996年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被监考教师认为有作弊嫌疑。北京科技大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9月,北京科技大学还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被告行使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北京科技大学关于考试作弊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29条的规定相抵触,应属无效;被告所作的退学处分决定在程序上缺乏正当性;被告为并未实际注销田永的学籍,而为其补办学生证等行为,证明退学处分的决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判决(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等。•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中包括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行政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组织)p.72(一)概念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行政职权授予除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使行政职权,并由自己对外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责任•(二)行政授权存在的必要性•(1)行政机关的规模和人数受到限制,不能无限扩大,能够有效管理的行政事务是有限度的;•(2)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行政事务授权或委托给某些专业性的其它组织办理,能够提高效率和节省费用;•(3)将某些次要的临时性的行政事务授权或委托给其它组织办理,有利于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4)将某些敏感的行政事务授权或委托给其它组织办理,有利于调节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减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矛盾;•(5)行政事务社会化已是当今世界行政管理的一种潮流,将日益增多的行政事务授权或委托出一部分给其它组织办理,也符合这一潮流。•(三)行政授权的特征•(1)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规定作为该方面或该项职权的来源;•(2)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3)被授权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4)行政授权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授权组织取得所授予行政职权的主体资格,成为某方面或某项行政职权的法定行政主体,如果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行为之前已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就只是职权范围的扩大或职权内容的增多;•(5)行政授权导致行政职权和行政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四)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1、条件:•相应组织应与所授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的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相应组织应具备与所授的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等。•2、范围•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二、行政委托:•1、行政委托的概念p.72–行政委托的特征–a、行政委托的职权来源是行政主体的委托行为;–b、行政委托事项的法律依据不像行政授权那样严格;–c、委托者与委托对象之间是一种专项代理关系;–d、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e、行政委托是有限制条件的。•行政委托是有限制条件的•(1)行政委托主体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是行政主体,否则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权力是有限制的,委托者必须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委托,越权委托无效,而且受委托者不得将自己接受委托的职权和事项再自行委托给其它组织或个人。•(3)行政委托对象是有限制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方可接受行政委托.•(4)行政委托的事项是限制的•2、行政委托的理由–第一,随着民主的发展,国家职能将不断向社会转移;–第二,行政权过于集中会助长官僚主义、贪污腐败和滥用权力;–第三,有的行政职能由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更为合适;–第四,某些国有企业单位和组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公行政性质。•3、行政委托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2)受委托组织应接受委托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3)由于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管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受委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只能由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诉,因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1、二者产生的基础不同•2、行政权力的运行不同•3、作出行为的名义不同•4、所创设的主体不同•5、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不同•6、实施的条件和程序不同•7、行为后果的归属不同第四节公务员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1、理论基础:政治与行政二分论;行政管理的职业主义倾向•政治与行政二分论的基本论点是,政府具有两大的功能,即政治的功能和行政的功能。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而行政则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政治的作用在于国家对体现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进行制定,而行政的作用在于实施公共政策•2、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奉行“政治中立”原则•“通才型”与“专才型”用人标准•实行“两官分途”•功绩制原则•形成公务员利益集团二、公务员法的概念、范围(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1987年就有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设想•1993年出台《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0年为《公务员法》的起草做准备•2001年成立了《公务员法》的起草小组•2005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并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二)公务员的概念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①依法履行公职②纳入国家行政编制③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以上3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三)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第2条、第14条、第16条、第17条•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三、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一)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1、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对象的分类制度,是根据个人的学历的高低、资历的深浅、职务的高低和工资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制度(以“人”为中心)•2、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对象的分类制度,将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要求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以“事”为中心)职位包括三个要素:职务、职责和职权。职位分类是指将适合分类的职位,按照工作性质、责任大小、工作难以程度和所需人员的任职条件,而进行的职位类别和等级系列的划分。•二)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1.专业技术类•专业技术类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2.行政执法类•行政执法类是基层行政机关中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3.综合管理类•综合管理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以外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
本文标题:第二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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