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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绩效管理 >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1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次分类)裁量幅度行政处罚权限条款规定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轻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属初次违法,假冒的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2、假冒者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尚属初次违法,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假冒产品尚未出售的;3、尚属初次违法,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内,产品尚未售出的,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并主动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登记违法行为,没收假冒产品或将假冒标记销毁,予以告诫,不予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较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1个经销点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经销期限在1至3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2、在辽宁省内同一市(区)经销,经销点2至4个,或经销时间在3至6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以内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假冒他人专利,情节较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市(区),或经销点5至8个之间,或经销时间在6至12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2、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城市以上,或经销点在8个以上,或经销时间在1年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3、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在广告中假冒他人专利进行欺骗宣传且违法所得在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超出省际范围,经销点在2个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2、已公开销售假冒产品,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并已收取费的,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3、假冒他人专利,并已公开销售,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假冒他人专利并已收取费用,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上述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消除影响,并处违法所得2至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4、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5、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6、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0元至500000元之间;7、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或非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6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6条规定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0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的数额在100000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0000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的,根据局长办公会意见移送司法机关。由法规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查后,经局长办公会通过处罚意见。7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冒充专利行为,情节轻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尚属初次违法,冒充的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冒充专利产品的总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2、冒充者的年龄在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尚属初次违法,冒充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冒充产品尚未出售的;3、尚属初次违法,或冒充产品的总价值在2000元以内,产品尚未售出的,违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并主动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的;登记违法行为,没收冒充产品或将冒充标记销毁,予以告诫,不予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冒充专利,情节较轻,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1个经销点销售冒充专利产品,经销期限在1至3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内的;2、辽宁省内同一市(区)经销,经销点2至4个,或经销时间在3至6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1000元至2000元以内的,消除影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法规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9冒充专利,情节较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市(区),或经销点在5至8个之间,或经销时间在6至12个月内,或违法所得在2000元至10000元之间的;2、经销地点在辽宁省内两个城市以上,或经销点在8个以上,或经销时间在1年以上,或违法所得在10000元至20000元之间的;3、在合同中冒充专利,或者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献,或者在广告中冒充专利进行欺骗宣传且违法所得在2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0冒充专利,情节严重,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销地点超出省际范围,经销点在2个以上,或违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2、已公开销售冒充产品,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冒充专利并已收取费的,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的;3、冒充专利,并已公开销售,同时变造、制造他人专利证书,在媒体中广为传播;或在合同中冒充专利并已收取费用,其非法所得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上述违法行为不是初次违反的;责令消除影响,处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规处提出处罚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14、冒充专利非法经营额在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5、违法所得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6、冒充两项以上专利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或非法所得在3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注明:罚款额在10000元以上,应给予被处罚人听证的权利。12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四条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四)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代理的;2、申请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4、因明显过错,造成当事人权利丧失或不能取得权利的,警告。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案件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的;2、故意延迟履行或故意不履行委托业务,造成当事人权利丧失的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通报批评。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2、年检逾期又不主动补报的;3、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造成恶劣影响的;4、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造成权利丧失或不能取得权利,损失重大的;5、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用以取得非法收入的;6、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7、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3至6个月。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5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造成恶劣影响,范围较广的,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6个月。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致使当事人无法取得权利,损失巨大的;2、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用以取得非法收入,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因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4、其他严重违法活动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批准。16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为:(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四)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3、妨碍、阻扰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4、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警告。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诋毁其他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机构的,或者以不正当方式损害其利益的;2、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退休、离职后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对本人审查、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案件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的;3、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4、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5、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重大损失的,通报批评。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造成权利丧失或不能取得权利,损失重大的;2、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用以取得非法收入的;3、向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行贿的,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4、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指使、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故意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致使当事人无法取得权利,损失巨大的;2、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用以取得非法收入,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3、因知识产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4、其他严重违法活动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批准。20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九条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为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有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惩戒。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但没有取得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接受专利代理为委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记录在案。协调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专利惩戒委员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利用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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