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部分法律和政策为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华投资,中国政府自1979年起逐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制定了以产业政策、地区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为主体的外商投资政策体系,体现于外资法律、法规中。中国的法律、法规(包括有关外资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本指南中仅列举了较为重要的法律、法规。第一节法律法规适用于外商在中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一、有关外资的特别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5)《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8)《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9)《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暂行规定》二、一般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三、国际条约(1)《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目前已与10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2)《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国目前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此协议(注1.本指南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仅供参考,引用时请以法律法规原文为准。可于“中国投资指南”网站上查阅—.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投资适用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请美工排版时将上述注1、注2放在本页页底)第二节外商投资形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是外商投资在中国最主要的方式,其他投资方式包括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性公司,合作开发、BOT等。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中国法人地位。外国投资者所占注册资本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25%。合营者可用现金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及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汇出境外,也可以在境内再投资。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外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共同举办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由合作各方就各自提供的条件、权利、义务、收益分配或风险、债务的承担、企业的管理方式、期满后的财产处理等共同协商,在企业合同中明确约定。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由外国合作者提供全部或大部分资金、技术、关键设备等,中方通常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厂房设施或部分资金等。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相关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四、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各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它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形式,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五、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其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必须资信良好,拥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并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一定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且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被赋予较一般外商投资企业更为广泛的经营范围,以鼓励跨国公司开展系列投资活动。目前,投资性公司可在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能源等领域进行投资。六、中外合作开发中外合作开发是指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通过订立风险合同,对海上和陆上石油、矿产资源进行合作勘探开发。它是目前国际上在自然资源领域广泛使用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其最大的特点是高风险、高投入、高收益。合作开发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勘探、开发和生产阶段。七、BOT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在中国BOT方式以设立项目公司形式,被试用在高速公路、电厂、污水处理等领域。第三节政策及优惠一、产业政策《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9年,中国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内外资企业前往投资。政府有关部门颁布了《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列入目录的投资项目可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上述两个目录见本指南第五部分。(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水平落后的;•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近几年中国政府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地区政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采取了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有:•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及上海浦东新区。•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含威海)、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共14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49个,遍布于各省、市、自治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遍布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到中西部内陆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3)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4)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投资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设计公司、铁路和公路货运企业、市政公用企业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5)拓宽外资渠道: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方式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6)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三.税收政策(一)主要税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
本文标题:第二部分法律和政策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44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