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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一、环境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对其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二、环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环境法律责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具有广泛性的特点。2、法律责任的客体环境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和物两种。1、行为具有连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2、物通常表现为自然界的各种环境要素和社会财富。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法律责任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故意:对危害的结果直接追求或持放任态度。过失:应当预见到,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指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1、综合性是多种特定的法律责任组合在一起的综合型的法律责任。2、严厉性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3、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独特性三、环境法律责任的特点1、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范围:主要针对那些性质属于轻微违法失职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情形。一、概念二、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ⅰ判断行为人主观过错的方法:一方面从行为人的客观能力判断;另一方面从一些客观情况上加以判断。ⅱ判断标准:行为人只有在应当注意而且能够注意却未注意的情况下造成了环境危害,才具有过错。(二)行为的违法性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行为人的违法性一般是比较轻微的,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三)行为的危害结果人身财产造成损失(四)危害结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环境行政处分1.概念:是指依照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由上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对实施了环境违法行为的下属工作人员或下级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所做出的行政制裁。这种行政处分又称为纪律处分。三、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2.环境行政处分特点(1)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2)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3)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三)环境行政处分的种类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2006年1月1日失效,)第33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类。《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对企业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七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留用察看、开除。(二)行政处罚是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对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行政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法律制裁。1.行政处罚的特点(1)实施处罚的机关必须是法定的环境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委托、授权的组织。(2)被处罚人必须是实施了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3)环境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再罚、法律救济及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等行政处罚原则。2.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按其性质和作用来分,可以分为四大类:1.声誉罚又叫精神罚或是申诫罚,是指环境资源管理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或者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表示警戒的处罚。声誉罚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处罚方式:警告,只能单独适用。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的相对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为能力罚。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主要的处罚方式有: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停业、责令关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吊销排污许可证、吊销捕捞许可证、吊销狩猎证、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等3.财产罚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环境行政处罚。又称为经济罚。主要处罚方式有:罚款、没收财物(包括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从事非法活动的工具、财物)、责令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责令赔偿损失、加收排污费等。4.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制裁方式。是环境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种类。只能适用于个人。处罚方式:行政拘留。(三)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比较区别:(1)实施机关不同(2)处罚的对象不同(3)适用的违法行为性质不同(4)形式不同(5)救济方式不同联系:都是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违法行为人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环境行政处罚是环境管理主体依法追究环境管理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责任通常运用的一种方式。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环境管理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四)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侵害了国家、集体财产或他人财产与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行为责任,主要是对健康权、自由权、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对受害人赔偿其经济损失。一、概念与一般的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具有的特殊性:1、主观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2、强调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发生损害事实1、直接损害:因侵权行为直接引起的损失。2、间接损失:由于侵权行为间接导致的正常情况下可以期待获得而现在未获得的那部分收入。(二)环境损害事实存在(三)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概念: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实行无过错责任制的原因1、近现代大型危险性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的发展,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重要。2、污染企业的获利,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3、判断污染者主观上的过错困难。三、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无过错责任的限制和免责条件1、限制条件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国家,在实行该项原则时,往往附加规定一些限制条件。各国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对无过错责任原则未做明确限制。2、免责条件(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他人损害(2)战争、军事行为等社会行为(3)因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4)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一)排除危害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防止性责任形式。主要适用于公民、法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已经或可能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情形。(二)赔偿损失1、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对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2、由于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健康损害、伤残、死亡,三者的赔偿范围不同。3、精神损害赔偿(三)恢复原状或返还财产四、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一)调解程序简单,尊重当事人意愿,并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应用广泛。(二)行政处理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对当事人均无强制效力。(三)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争议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判断或裁决。五、追究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途径(四)环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护自身和财产权益,依照民事诉讼的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1、起诉条件放宽2、举证责任的转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3、诉讼时效为三年(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分别是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精神病人。(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意事项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然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有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地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374.74元人民币。案例分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1)排矸场的矸石是“自燃”,人力无法控制;(2)由分选技术限制,矸石中肯定会有可燃物质;(3)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因矸石自燃造成损害而进行赔偿的先例。因而,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问:被告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任事由是否成立?(也即是说,矿务局是否要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1、刑事责任的定义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2、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它们是:犯罪构成要件⑴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⑷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者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中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等。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
本文标题:第五章 环境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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