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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1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5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3工程勘察设计标准2违反勘察设计法规的法律责任7中外合作设计65.1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概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勘察是基础,而设计是灵魂。它们对工程的质量和效益都起者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依法加强勘察设计管理是十分重要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的主要法规有:1)1978年国家建委颁发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办法》;2)1983年国家计委颁发的《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勘测工作管理暂行办法》;3)1986年国家计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的《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4)1986年国家计委颁发的《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办法》和《优秀工程勘测设计奖评选办法》;5)1992年建设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颁发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审批管理的规定》。2、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勘测设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国家正在积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勘察设计法》,届时它建成为我国第一部工程勘测设计方面的法律,对工程勘测设计的法制建设,将有极大的推动作用。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任务的发包除有特定要求的一些项目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直接发包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招标发包方式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有: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定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但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后,可将除工程建设主体部分外的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其他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单位工程勘察单位资质等级:综合类——甲级专业类——甲、乙级;(个别丙级)劳务类——无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甲、乙、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需要设置级别。职业资格管理:——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禁止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或以其它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职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95.2工程勘察设计标准5.2.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1、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性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统一,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2、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安装、验收等需要协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指标。3、制定和实施各项建设标准,并逐步使其各系统的标准形成相辅相成、共同作用的完整体系,即实现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实现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也是现阶段我国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经济、技术政策。它可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及安全生产,全面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1、根据标准的约束性划分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木结构试验方法标准GB/T50329-200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①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②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③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④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⑤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⑥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2、按标准的内容划分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T50621-2010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073)经济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经济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标准化经济效果评价GB/T3533.1-20093、按适用范围划分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GB50***-**(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GB/T50***-**(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发布标准的年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强制性行为标准的代号《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设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勘测设计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和标准设计两种。1、工程建设勘察设计规范。它是强制性勘测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就是技术法规,在一切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都必须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计单位四级。2、标准设计。它是推荐性设计标准。“一经颁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因地制宜的积极采用,凡无特殊理由的不得另行设计”。标准分为国家、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工程勘察设计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原则(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积极开展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3)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5)条文规定严谨明确,文字简练,不得模棱两可。(6)注意与先行标准的协调。(7)发扬民主、充分讨论。5.2.2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审批和发布(1)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颁行。(2)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行,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发布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标准发布后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送备案。工程建设标准的特点1、综合性强(1)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多数是综合性的。例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内容不仅包括了民用建筑设计的各个方面应当采取的防火安全措施,而且也包括了各类工业建筑中应当采取的一系列安全防火措施。在制订标准时,就需要对各个不同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和经验教训,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分解,并需要保证标准的综合成果达到安全可靠的目的。(2)制订工程建设标准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综合性的。这些因素不仅包括了技术条件,而且也包括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以《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为例,技术水平定高了,应当说对减少室内环境污染有利,但市场上能否有足够的高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满足实际工程的需要;即使部分工程能够在市场上采购到相应的高标准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投资者、使用者的经济条件能否承受得了;目前的施工条件、检验手段等能否满足要求等等。这就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衡量,统筹兼顾,以求在可能的条件下获取最佳的效果。2、政策性强(1)工程建设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人体健康和公共利益,但安全、健康和公共利益并非越高越好,还需要考虑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可能性。(2)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效益,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效益,不能单纯着眼于经济效益,还必须考虑社会效益,例如有关抗震、防火、防爆、环境保护、改善人生活和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各种技术标准,首先是为了获得社会效益。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从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状况来看,都是考虑了幅员辽阔的因素。首先在技术标准的分级上设置了地方标准一级,充分体现了对自然环境条件影响的重视;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的自然条件同时,专门制订了相应的技术标准,如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技术规范等。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1、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限制概算的需要。3、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4、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5、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实施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3、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不得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来的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修改。4、勘察设计内容需要做出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5.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5.3.1建设工程设计的原则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6.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5.3.2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和内容设计阶段——根据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决定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方案设计)总体设计总体设计一般由文字说明和图纸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包括: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料来源、工艺流程概况、主要设备配备、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公用和辅助工程、“三废”治理及环境保护方案、占地面积估计、总图布置及运输方案、生活区规划、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估计、工程进度和配合要求、投资估算等。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计,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先安排,土地征用谈判。初步设计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以下文字说明和图纸: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产品方案、各类资源的用量和来源、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总图运输、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公用及辅助设施、新技术采用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外部协作条件、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本文标题:第五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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