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_领会法律精神_理解法律体系(XXXX年版)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灋法,古作“灋”。《说文解字》说:“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zhi)是传说中的一种独角兽,能够分辨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对有罪的就“触”,对无罪的则不“触”。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二、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二、法律一般含义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二、法律一般含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按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三、法律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法律特征:一是内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三、法律的历史发展2、封建制法律特征: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三、法律的历史发展3、资本主义法律特征:一是私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三、法律的历史发展4、社会主义法律特征:一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二是以消灭剥削、消除两级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3、从法律的社会作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授权性规范——授权性指引禁止性规范——禁止性指引义务性规范——义务性指引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5、教育作用4、强制作用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1、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2、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3、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4、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立法)法律制定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我国的立法权限比较内容法的表现形式制定或决定机关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宪法全国人大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全国范围内(特别行政区有特殊性)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的效力次于宪法同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各部、委等行政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同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方适用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比较内容法的表现形式制定或决定机关法律地位适用范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同上(有作变通规定之权)仅在民族自治地方适用特别行政区的法全国人大和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不得违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地位特殊)特别行政区内适用军事法规和规章中央军委及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军事法规的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也有特殊性),军事规章的效力低于军事法规武装力量内部适用国际条约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次于宪法全国范围(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2、法律执行(执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专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称为行政执法。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3、法律适用(司法)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司法权,审判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及违宪案件的活动。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公正、合理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三、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4、法律遵守(守法)法律遵守,又称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守法不仅包含履行义务,还包含正确行使权利。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一)宪法的特征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集中的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础。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根本任务国家性质根本制度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现代化建设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宪法的特征1、宪法的内容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性最重要的问题。诸如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宪法的特征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首先,宪法是普通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最后,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政治力量、政治组织和一切社会组织、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三节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一)宪法的特征3、宪法制订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在修改程序上,我国宪法的修改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我国的国家制度(一)国体政体人民代表大会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民主专政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不仅体现国家政权特定的阶级本质,而且为国家政权的运转、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保障。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国家性质(国体)我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国体或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三)政党制度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发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中央人民政府赠送“民族团结宝鼎”祝贺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胡锦涛题写鼎名周永康、郭声琨为宝鼎揭幕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城乡基层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五)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六)基本经济制度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含义: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教学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有4、人身自由权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6、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7、文化教育权8、特定主体的权利(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教学内容(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一)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1、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族人民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的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2、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汪大喹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3、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发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实现中华
本文标题:第五章_领会法律精神_理解法律体系(XXXX年版)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4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