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1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课程导入】:设置案例师生讨论分析导入新课系统学习法律之前,我们首先必须知道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即必须要了解为什么要学法。请先看以下有关大学生涉法的真实案例,从中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学生讨论)案例一:大学生刘某买的两条狼狗丢失。刘某怀疑是邻家小孩狗娃偷的狗,便用拴狗的铁链把狗娃绑回家中,关在养狗的铁笼里,逼其说出狗的下落。三天后狗娃伺机逃脱。司法机关遂依法以非法拘禁罪将刘某逮捕归案。案例二:某在校大学生张亮收到家信,得知家中跑运输的汽车被同村田某偷开翻入沟中,修理费花去2000多元,停运损失达1500多元。田某坚持只付修理费,对其他损失概不负责。张亮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信告知家人,田某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如修理费;失去的可得利益,如汽车正常运输时的纯收益。于是建议到法院起诉。最终张亮家人胜诉而得到赔偿。案例三:李宏,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学生。因其学习优秀,表现良好。实习时被安排到一国有大企业电脑监控室协助工作。实习期间,李宏发现实习单位所用电脑的内芯某配件正是自己所想要的,因买一个新的需要一千多元,一直没钱购买,现在刚好就在自己手中掌控着,于是就趋同事不注意时,将家里的电脑和单位的电脑该配件替换了。后被单位发现报警,派出所以盗窃罪将其逮捕。因其更换后的配件不能操作,导致全厂停产一天,损失上百万元,后果十分严重,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五年。(教师引导)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学法有助于我们不违法或者守法。如果说这种意义是消极的,那么,案例二中张亮用法维护自己家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说明,学法还具有维权和护法的积极意义。【问题讨论】: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引入对大学生为何要学法律的思考。那些觉得法律离自己比较遥远,“法律与我何干?”“学法干什么?”“不犯法就行”的想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是不成立的。作为跨世纪的大学生,面对纷繁芜杂的社会,不应该是“惶惶欲何之”的弱者。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大学生应该懂得用法律、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懂得合法合理、适时适度处理大学学习阶段的问题;知道用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益。了解法律知识,领会法律精神是其中的一条基本途径。现在,我们就进入本章第一节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内容的学习。2第一节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一、法律的词源我们先来看看古汉语中法的含义:现代汉字中的“法”字,是从古体字“灋”演变来的,《说文解字》里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段话有三层意思:(1)刑和法不分,是同义词;(2)三点水是说“公平”,象一碗水那样平,不能歪,一歪就可能泼出去,也就不符合“法”义;(3)廌是传说中的一种兽,据说这种兽既象牛又象羊,但头上只长一只角,性情刚直,有一种能辨认人们之间是非、曲直的特殊功能,会用角去触不正直的一方。所以,后来人们闹纠纷或打架,它就在中间公断。二、法律的一般含义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在原始社会,人们共同劳动,共同生活,收获和交换的东西都要归公,没有个人和集团的经济利益要特别保护,因而也就没有产生法律的经济社会条件。后来,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了,社会产品有了一定剩余,一些人将这些产品据为己有,于是社会开始出现占有者阶级;同时由于战争的俘虏不再被杀而出现了奴隶(也有很多穷人成为奴隶),这样就导致阶级对立的形成,随后又出现了暴力机关(国家)。最早的国家是代表和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而对奴隶则实行压迫和统治。但要有效地进行统治,客观上就需要法律。于是奴隶主阶级以国家名义把原始社会的一些规则、习惯确定为法律,这就是习惯法。奴隶主阶级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还不断制订出新的法律,这些法律是用文字表达出来的,这就有了成文法。成文法既是统治者的有效统治工具,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由此看来,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利益关系和阶级关系,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一定的占有关系和阶级的出现,就没有法律的产生。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创制法律规范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制定,即由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在我国,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它们须按法定程序,依据宪法,创制国家的刑法、民法通则、3教育法等法律。二是认可,即国家机关,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以法律效力,或者赋予先前的判例以法律效力的活动。换言之,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对社会已存在的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例如,我国建国初期,婚姻法有关结婚年龄的规定,即女18周岁,男20周岁,就是依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们的习惯予以确认的。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法律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即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纪律观念等也在保证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讨论: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是否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实现他们的愿望呢?显然是不可以的。为什么呢?用马克思的话讲:法律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之中。物质生活关系,又称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力发展水平、科技状况、生产关系情形、人口状况、地理条件等等。除此之外,统治阶级要制定和推行法律,还受到历史文化传统、上层建筑等方面的影响和制约。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取决于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律由经济基础决定。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但并非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刻板摹写。法律和上层建筑其它因素可以反作用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基础并不直接创造法律规范,它只是从最终意义上和总体上对法律起决定作用。三、法律的历史发展1、奴隶制法律主要特征:一是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二是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三是刑罚方式极其残酷;四是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2、封建制法律主要特征:一是肯定人身依附关系;4二是封建等级制度;三是维护专制王权;四是刑罚严酷、野蛮擅断;3、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都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法律渊源不同;法律结构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三个原则:一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4、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法律是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质要求的反映和表现。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精神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1、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2、从法律的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和它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是统一的,它的性质决定了它有可能充分地反映客观规律,成为最有实效、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但同时也要看到,尽管社会主义社会为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提5供了可能性,但真正实现这种统一,还需要立法者的主观努力,只有在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客观规律,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才能使立法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客观规律的要求。二、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和实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除了具有规范作用外,还具有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作用。(一)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指向和侧重,可以将社会主义法律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二)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从法律的社会作用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保障。第一,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第二,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第三,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第四,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案例:教室接吻案刘力伟(化名)和罗莉娜(化名,二人均年满18周岁)是成都某高校外国语学院2003级英语专业学生。2004年5月9日晚8时许,两人在教室里拥抱、接吻,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这一行为被学校监控室工作人员发现,随后用监控设备录了下来。20日,学校根据《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13条第3款“发生非法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给与两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7月5日,学校向两学生宣读了处分决定书,取消他们参加该学期期末考试的资格。两人认为学校认定的“非法性行为”不成立,多次找学校交涉。“我们只是拥抱、接吻,咋就是非法性行为呢?”刘力伟感到不解。两名学生还是决定用医院鉴定来“说话”,罗莉娜经过检查结论为:处女膜完好无损。罗莉娜和男友向学校递交了撤销处分决定申请书,附上了检查结果。8月18日,学校作出答复,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非法性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两位学生的处理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适用规章得当,决定维持原来的处理意见。当天,他们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成都武侯区法院受理了此案。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20046年12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月24日作出裁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因此裁定驳回起诉。2005年1月14日,刘、罗二人不服武侯区法院的裁定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4月27日,上诉人刘、罗二人收到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书,原因是在上诉法院作出中止裁定前的20多天,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该规定不再干预和不再禁止在校学生结婚。问题:1、学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它可以随意制订吗?它与法律是什么关系?2、大学生在教室接吻合不合适?该行为是道德范畴问题还是法律范畴问题?3、学校依据本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对二人作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是否合法?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1、法律制定社会主义法的制定,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它是指我国国家机关依照其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立法权限。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社会主义法的创制体制的核心是立法权限的划分。我国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本文标题:第五章领会法律精神理解法律体系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0252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