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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直接投资政策和法律管理小组成员:张海川安然暴捷怡第一节投资国对外投资政策和法规管理※发达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在国际直接投资中处于主要地位,对待对外投资的态度也主要是鼓励和保护,对对外投资的限制是比较少。首先,发达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指导和约束有关投资活动。其次,发达国家拥有了较多的相对剩余资本,是世界上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并且具有各种垄断优势。再次,发达国家为了寻求更大的利益空间,并扩大其势力范围,在本土投资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开展对外投资。因此,发达国家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限制也只存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上,如国防、交通运输等行业。※发展中国家对对外投资的态度:由于其经济的发展未达到一定高度,各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善,发展中国家对待对外投资的态度主要是保护,其在国际直接投资中也处于从属地位。投资国在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发展,投资国必须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来鼓励、保护和限制私人海外投资。一、投资国的鼓励性政策和法规主要有税收优惠、财政支持和鼓励以及信息、技术和人才支持。(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下给予纳税人减免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抵免、税收饶让,延期纳税和免税等。(1)税收抵免税收抵免是对纳税人来源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课征所得税时允许以其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税款抵免应纳税款的一种税收优惠方式,是现在税收制度中解决的国际间所得或财产重复课税的一种措施。例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允许纳税人从其在美国应纳税款中扣除投资国对海外企业已征收的税额。我国税法施行限额扣除,即对境外已纳税款进行扣除时,其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许多国家还通过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来实现税收抵免优惠。(2)税收饶让税收饶让是指投资国不仅对海外投资者已向东道国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而且对海外投资者因享受东道国的优惠政策而未缴纳的税收也视同已缴纳而给予抵免的一种税收政策。税收饶让措施一般也是通过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来实行的。显然,税收饶让是一种比税收抵免更优惠的政策,也更能鼓励本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3)延期纳税延期纳税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收政策。在国际直接投资中,是指投资国对海外企业的投资收入,在汇回本国之前不予征税的一种税收政策。优点:在一定时期内缓解纳税人的纳税压力,减轻海外投资者的纳税负担投资者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缺点:延期纳税不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现象,只是延长了其发生的时间。(4)免税免税是指投资国对其海外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收益免予征税的一种税收政策。它比税收抵免、税收饶让更为优惠,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往往带有一些限制条件。例如:荷兰政府规定,如果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5%以上的股权,且外国公司所在国征收的所得税税率与荷兰公司所得税相似,则本国公司来自外国公司的股息就可以在荷兰免征所得税。(5)其他除了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外,投资国还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关税方面给予优惠。例如:我国为鼓励境外投资事业,规定资源开发项目的产品,凡纳入国家进口计划的,享受同等关税待遇和补贴;海外投资者如果使用国产设备、材料作为境外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则免征出口税。(二)财政支持和鼓励财政支持和鼓励能够直接促进本国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通过对其提供资金支持、财政补贴和融资担保来调动投资者积极性,各国也十分注重财政方面的政策制定。(1)资金支持很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本国投资者进行对外投资,通过设立开发性的金融机构或公司,以优惠贷款、股权投资或特别投资资金等形式向海外投资者提供资金支持。(2)其他财政支持各国为了鼓励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特别是对一些中小投资者提供投资启动支持,也会采取少数股权收购的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部分资金,待到投资项目盈利后再向其他投资伙伴出售其拥有的少数股权,或者帮助投资者寻找融资来源,为投资者提供贷款担保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及前期调查,而不是直接参与到投资项目中。这些财政支持都可以帮助企业顺利启动投资项目。(三)信息、技术和人才支持(1)信息服务投资者作为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只能通过东道国的相关政策估计其投资环境的优劣,或者通过国内特设机构和驻外领事馆设计的经济情报中心了解当地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投资机会等有关情况。此外,投资者在进行对外投资前,需要对投资项目的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获取、传递、整理和分析这些信息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一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型投资者来说,是难以承受的。投资国政府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专业的信息服务,不仅能够节约投资者的成本,而且能够鼓励投资者对外投资。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介绍东道国政治经济运行状况,出版投资信息刊物,介绍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资料、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以及外国投资相关的法律框架和管理程度等基本资料。例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就为促进私人投资流入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系列投资前服务,如出版投资者信息手册,介绍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基本商业、经济和政治情况、投资环境和投资机会,建立投资机会数据库,设立投资交流项目,协助并组织美国投资者代表团到发展中国家调查等。(2)技术和人才支持大多数发达国家为海外投资者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使投资者掌握除涉及有关国防、军事等有关国家安全的前沿科学技术外的先进技术,以技术作价获取境外公司股权。不仅如此,投资国还为海外投资者提供人才的培训服务。例如:有些国家在政府的协助下设立非营利机构,训练在发展中国家执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有一些国家对本国培训发展中国家技术人员的民间机构提供补贴。此外,发展中国家政府也采取了许多措施培训国际直接投资管理和技术人才。(四)优惠的金融政策发达国家向对外投资提供的金融方面的支持主要集中于其国内企业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金融支持政策主要有:资金支持股本融资贷款担保二、投资国的保护性政策和法规海外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美国、日本和德国。(一)海外保险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投资国政府为本国海外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给予事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虽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取了传统的商业保险形式,但其本质却是投资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海外保险制度是由美国率先创立,并被发达国家广泛效仿。1984年4月,美国制定了《经济合作法案》,规定,美国对欧洲投资保险的主办机构是美国经济合作署,保险内容仅限于货币兑换险,经济合作署有权收取保险费,并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权。1969年,美国国会修订了《对外援助法案》,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交由新设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全权经营,这家公司即成为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由于发达国家在发簪中国家投资常常会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及外汇禁兑等政治风险,使他们认识到必须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进行保护,避免其因遇到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各发达国家纷纷效仿美国,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如日本,德国,法国等。(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1)承保机构:政府部门、政府公司、公营公司例如:美国于1969年成立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它只属于美国政府,又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独立机构。德国由政府机构与公营公司共同负责对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的承保,财政部是其法定保险人,具体业务是由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信托与监察公司来执行。日本、新西兰、瑞典由政府部门直接经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承保机构分别是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国家保险署和出口信贷提供委员会。(2)承保险别战争和内乱险:指东道国战争、内乱、革命、暴动等带来的风险。征收险:指东道国因东道国政府的征收行为而给投资者直接造成损失的风险。禁兑险:又称外汇风险,是指投资者无法将其在东道国获得利润、投资收益或清算所得兑换成本国货币汇回本国风险,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投资者提出的汇兑申请做出行动的情况。其他险种: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承保营业中断险;德法两国的保险机构承保延期支付或停止支付险;日本的保险机构承保独立的政府违约险及信用险等;英国承保其他非商业性风险。(3)承保条件合格的投资者,合格的投资以及合格的东道国合格的投资者:一般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本国有相当的联系。例如:美国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必须是由美国人控股的美国公司或至少95%的资产为美国人所有的外国公司;德国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是在德国有住所的德国公民及根据德国法律设立、在德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公司或社团。日本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者是日本公民或法人。法国要求投保人为法国国民和法规企业,其中企业的公司部必须在法国,且其海外投资应能够对法国经济起作用。合格的投资:各国一般都向新项目的股权投资者提供保险,包括新建、扩建、恢复和改建。除股权外,美国也向租赁、贷款、技术援助协议、许可证协议等形式的投资提供保险,但要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在承保投资项目时,必须考虑投资项目是否有利于美国经济;德国还承保与股权投资密切相关的贷款、向海外分公司提供的资金以及一些再投资;日本则仅向其计划长期进口的原材料的开发项目的贷款提供保险。此外,各国也有限制,比如美国法律对于不能维持本国商品市场利益,特别是不能保持国内就业水平的项目,不允许投保,包括农业生产的投资、以向美国出口为目标的投资、从事军事生产产品的投资、关于旅店及赌博设施的投资、从事商业投资实业的投资9类;法国法律则明文排除了投机性金融业、农业、房地产业(不包括旅馆业)以及科研的投资。合格的东道国:各国家要求不同美国要求海外投资者投资的东道国是友好的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人均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尊重人权和国际上工人的工人权利以及与美国签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德国要求合格的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日本无特别限制,但在实践中要求东道国的外资保护政策应较完备,且政治,经济状况须是已被认定为显然无重大问题和安全的国家。(4)其他规定投保程序保险期限保险费率三、投资国的限制性政策和法规(一)对外投资规模和区别的限制总的来说,投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本国的对外投资持鼓励和保护态度。但在实践中,投资国政府为了实现其总体目标,在一定时期会对本国的对外投资规模与区域分布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和限制。发达国家:一般奉行自由政策,对对外投资的规模并不加以限制,除非是在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特别时期,才会对本国对外投资规模加以限制。例如:美国在1965-1974年期间因为国际收支恶化而限制本国公司的对外活动;日本、澳大利亚没有明确的闲置,但政府也十分关注带外投资活动对本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的影响。在对外投资区域方面各国几乎没有什么限制。但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实现某种政治、经济和军事目的,对一些特点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提供“援助”,同时通过各种措施限制向与本国外交关系恶化的国家进行投资,以达到政治目的。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比较薄弱,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不得不普遍选择积累大量外汇储备,若储备货币币值出现不稳定,发展中国家的外汇储备就将面临贬值风险,如果投资管制不严,就及易影响国内经济发展和政局稳定,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对外投资的限制比发达国家严格。但是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放宽对对外投资的管制,这就需要政策的指导。(二)对外汇限制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是一些国家在认真总结墨西哥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采取的一种对外投资管理措施,主要是将对外投资管理的重点放在外汇管理上。(三)对高新技术输出的限制对外投资处处技术地海外投资者御用的最重要的垄断优势,也是其国际竞争力的主要体现。目前,大多数国家鼓励投资者输出标准化的中间技术,而对高新技术输出的闲置较严,也是许多国家限制对外投资的一项重要措施。例如:有些国家给予对国家安全维护的理由,限制本国企业向特定国家出口某些高新技术或产品,这样,由本国投资者拥有的关键技术就不能作为出资,进入东道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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