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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型犯罪雇工乘雇主不备,拉走彩电的行为捡拾他人办公桌下的存折提款的行为承包经营酒店期间将酒店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银行保安兼清洁工窃取银行夜间遗留现金的行为某甲雇三轮车工人某乙,用三轮车将彩电拉到修理店修理,某乙蹬车在前面走,某甲骑车在后面紧紧跟随。途中路过一家商店时,某甲让某乙停车,自己进店去买包香烟。某乙乘某甲暂时离开之际,蹬车逃回家中,将彩电据为己有。问题:此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盗窃罪(保管权始终没有移转)侵占罪(在某甲进商店之时就以默示的方式将保管权转移给了某乙)符合侵占罪的特征。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的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已有,拒不退还。因此,从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基础之上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1)委托关系。(2)租赁关系。(3)无因管理。(4)借用关系。(5)担保关系。张某系某公司应聘工人。一日,张某与同事陈某、李某到隔壁办公室打扫卫生,陈某发现办公桌底下有一张存折,被张某捡到,接着张某去另一办公室接电话。接完电话在上厕所的路上,张某掏出存折看,方知是同事郑某的活期存折,存额为16650元。回到办公室后,张某将存折锁到自己的抽屉里,没有声张。当天下午,郑某找到张某问是否见到她丢失的存折时,张某称:“在接电话时,把存折扔到桌子,不知被谁拿走了。”几天后,张某持引存折到储蓄所提出现金16600元,并到另一储蓄所把提出的钱款存入自己的名下。问题:对张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应由民法来调整(存折是遗失物,张某在公开场合捡拾,不具有秘密性)盗窃罪(以拾取的方式掩盖了秘密窃取的本质)诈骗罪(张某不是存款人而冒用存款人的名义非法从银行骗取存款即属于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侵占罪郑某虽然暂时遗忘了掉在办公桌下的存折,但从该财物所处的时间与空间来分析,都不能认为已经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它处于办公室的管理人员的控制内。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犯罪嫌疑人:魏某、张某、温某,均系某地停薪留职人员。2004年3月4日,魏某、张某与温某三人到某市与某酒店原承包经营人淮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合伙经营酒店,该酒店为集体性质。经营3个月后,因亏损严重,三人向淮某提出终止合同,双方协商未成。为“减少损失”,经密谋,三人于10月12日凌晨17时许,雇出租汽车将酒店的彩电、影碟机、功放机等财物盗出。19日,回到原籍,随后,将这批财物以8万元价格卖给张某之妹。破案后从张某之妹家追回财物价值7万元。问题:此行为应如何认定?不构成犯罪(魏、张、温三人与淮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对酒店的彩电等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不享有处分权,同时对这些物品负有保管义务,对物品的灭失负有赔偿义务。侵占罪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本案中魏某等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他们三人系酒店承包经营者,享有经营管理酒店的职权和责任,属于企业工作人员,而并非只是酒店财产的保管人,所以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范围。客观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罪嫌疑人:黄某、刘某,原系某银行保安兼清洁工。2005年1月2日晚9时许,黄某、刘某在打扫银行营业室清洁卫生时,发觉有一个钞箱较重,遂打开一看,内装现金人民币50.8万元(后查明该款为一出纳员因工作疏忽未递上钞车装入金库而遗留在此)。二人商议后,决定占为已有。刘到室外看别人打麻将作掩护,黄用一件衣服将现金包裹好装入皮箱内送至一同乡处藏匿。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问题:对黄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在本人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黄、刘二人虽然非银行的出纳员、保管员,但是其守夜保安的职责要求他们对银行在夜间的所有财物负有保卫其安全的任务,其保管范围既包括银行的整幢建筑物,又包括黄、刘二人所不知晓的但放置于银行内的且属于银行的财物。因此,黄、刘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黄某等人毒杀耕牛案李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张某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黄某等四人为达到毒死耕牛后低价收购再变卖的目的,先后窜到某县八、九个乡,以将呋喃丹农药涂抹在菜叶上给事先选好的牛吃或直接倒在牛嘴里的方式,投毒作案27次,毒死耕牛25头。而后低价收购死牛20头,得赃款1万元。问题:对黄某等人的行为应定何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黄某等人的行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被告人李某为扩建娱乐场,在未经任何部门批准同意下,雇佣他人毁坏邻近村民承包的果树100多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万元。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盗伐林木罪(明知砍伐树木需经林业部门批准,但其为了个人私利,违反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未经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将村民承包的果树推倒毁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了村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具体说是侵犯了村民对果树的收益权)破坏生产经营罪(毁坏他人的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果)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的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张某因与同为农场职工的李某等三人发生争执,而怀恨在心,蓄意报复。将李某等三人堆在屋外场地上(不相连)的稻谷烧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放火罪(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是故意的,其动机是出于报复)故意毁坏财物罪(客观上,行为人焚烧的是特定的公私财物,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情节严重)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毁灭或损失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此类犯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不同的主要特点在于,犯罪人一方面使公私财物受到损失,另一方面犯罪人没有将财物占为已有或转归第三者所有的目的。
本文标题:挪用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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