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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导语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还包括工程建设参与者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它反映在他们的服务是否及时、主动,态度是否诚恳、守信,管理水平是否先进,工作效率是否很高等等方面。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建筑从业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第三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第五节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第六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第七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第九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管理制度第十节法律责任本章学习重点建筑从业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责任制度、检测制度、保修制度建筑材料使用许可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管理制度第一节建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其主要内容是:(1)认证申请。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以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接受企业认证申请的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2)颁发证书。对企业提出的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我国GB/T19000族标准随着ISO9000的发布和修订,我国及时、等同地发布和修订了GB/T19000族国家标准。2000版ISO9000族标准发布后,我国又等同地转换为GB/T19000:2000族国家标准。GB/T19000:2000族系列标准主要由4个核心标准组成。(1)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一基础和术语》(2)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一要求》(3)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一业绩改进指南》(4)ISO1901l《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第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且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一)勘察工作的质量管理1.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2.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3.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4.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5.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6.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二)设计工作的质量管理1.设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1)贯彻国家建设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2)设计方案合理,满足功能要求,运行安全可靠,技术经济指标适度;(3)计算完整、准确,设计标准恰当,构造措施合理,便于施工、维修和管理;(4)符合设计深度、正确表达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完整,图面质量好。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①建筑物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及结构主体的安全;②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③是否达到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施工图审查的程序在施工图完成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审查结束后,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报告应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审查合格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在收到审查材料后,应在一个期限范围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工作报告。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施工图审查所需经费,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收取。第三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政府质量监督管理制度1.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2.监督的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3.监督的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即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监督。4.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5.监督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二、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群众监督制度的形式1.检举。检举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口头进行,也可以书面报告。2.投诉。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3.控告。控告人必须是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受害者,即控告人必须与质量案件有利害关系,才能进行控告。受理机关应当接受控告,认真审查,并积极处理。第四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地区)、县四级。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筑工程和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它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第五节建材使用许可制度为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实行了建材使用许可制。这一制度包括: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4.建材进场检验制等制度第六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二)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三)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四)委托监理的责任(五)送审施工图的责任及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六)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七)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九)提供资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4.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三)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一)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二)回避责任(三)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五、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②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③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则应符合下述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的厂名和厂址;③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④设备应有详细的产品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⑤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第七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通过竣工验收:1.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按设计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正常生产;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总结经验教训;3.建设单位对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及时移交固定资产,使其由基础系统转入生产系统或投入使用。一、竣工验收的条件和类型(一)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二)竣工验收的类型在工程实践中,竣工验收一般有两种类型:1.单项工程验收2.全部验收二、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一)竣工验收的范围有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二)竣工验收的标准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造完毕,能满足生产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3.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三、竣工验收的程序(一)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1.整理技术资料。2.绘制竣工图纸。3.编制竣工决算。(二)竣工验收的程序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质量的监督机构。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一)备案时间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如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一)建筑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及保修期限1.保修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相配套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2.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二)建筑工程保修的经济责任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三)建筑工程保修的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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