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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六章_票据法律制度
1第三章票据法律制度重点:票据权利票据法概述汇票、本票、支票2第一节票据法概述•一、票据的概念及特征•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的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到来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可以转让的一种有价证券。•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3特征1:票据的重要特征:无因性票据是无因证券。但是,《票据法》N.12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4特征2: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分离•票据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必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欠缺对抗持票人。•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只应按票载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载文义之外的票据原因关系来改变。•有效成立的票据关系的效力,不受原因关系效力的影响。5其他特征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已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由出票人或者委托他人支付票据可以进行转让6二、票据法的概念及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法的概念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法律。•(二)票据法律关系•1、主体:出票人、持票人、承兑人、付款人、受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2、内容:票据权利义务。•3、客体:货币。7票据法律关系出票人受款人签发转让票据票据当事人之间在票据的签发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的授权行为,而授权行为的原因或者前提则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它是以票据的基础关系为原因和基础的。8三、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有效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具备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无缺陷3、内容必须合法,符合法定形式票据行为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法律行为。9案例3王某(15周岁)之父开设一批发零售中心。1998年7月5日,A家电城从该批发中心购货一批,价值1000元,A向王某父亲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付款人为B银行,出票人是A。当月8日,王某偷偷将其父的转账支票以及印章盗出,到百货商店购买自行车一部,并将该转账支票加盖其父印章后背书转让给百货商店。同年7月10日,王的父亲因找不到支票而以该支票遗失为由,要求付款人停止付款。百货商店于同年7月11日,到付款人处转账,被告之支票已挂失止付。百货商店遂以A家电城、B银行以及王某的父亲为被告提起诉讼。10•王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背书转让行为无效,不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王某父亲没有在票据上真实签章,其签章是王某伪造的,故王某父亲是被伪造人,依法被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任何票据上的责任。因此,百货商店不能向王某父亲行使票据追索权。11•无票据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出票人A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的,持票人可以向其行使追索权;•支票的付款人B银行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其根据失票人要求办理的停止支付手续是正确的。•持票人只能以出票人A家电城为被告,行使追索权。12票据行为法定形式p85-86•法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13•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上的签章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B.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加盖章•C.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D.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C14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1票据的种类,即汇票、本票、支票•2票据的金额•3票据收款人•4出票日期•绝对记载事项是必须记载的,不记载票据无效;相对记载则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不会绝对的影响票据的有效性。15票据行为代理•N.5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16四、票据权利(一)票据权利的概念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17前后与后手追索权,即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请求清唱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只有当请求权遭到拒绝后才可以行驶追索权。18票据权利的取得•取得方式:第一:从出票人取得----直接取得;第二:从持有人处受让取得;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注意事项:1.必须付给相当的对价;2.依税收、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票据,不受上述限制;3.因欺诈、胁迫、恶意等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19票据权利的消灭:主张票据权利的时效•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ACD20票据权利的保全•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经票据权利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有()。•A.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B.应付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C.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D.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质押的票据•ABCD21票据权利的补救•补救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P87.•1.挂失止付——临时性•2.公示催告•3.普通诉讼2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24公示催告程序•1.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2.受理申请,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3.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裁定终结,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4.没人申报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通知支付人。25票据的抗辩p88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物的持票人不依票据文义提出请求抗辩票据债权已消灭票据已失效人的抗辩——特定持票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票据金额的资格、基于基础关系而提起的等。抗辩种类26对票据抗辩的限制•案例甲为出票人,因购销合同而签发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乙,乙交付货物后持汇票请求承兑,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上资金不足”为由退票。而后,甲因乙提供的货物质量有问题而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乙将本案所涉及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悉该诉讼的丙。丙持票向甲请求偿付票款,甲拒绝。丙遂以甲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甲乙之间的纠纷性质?甲是否有权拒绝丙的请求?27•出票人甲与收款人乙因票据所涉及货物质量问题而诉至法院,这是合同纠纷,属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期间,乙将本案所涉及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悉该诉讼的丙,根据《票据法》关于知情抗辩的规定,票据债务人甲有权对知情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在取得票据的当时,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己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不受前述抗辩限制的保护。28票据的伪造和变造•票据的伪造主要包括:票据的伪造(出票行为)和签章的伪造。•持有的伪造的票据即使是善意取得,也没有票据权利,伪造人也不需要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伪造签章并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有效性。•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签章以外的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无法确认是在变造前或者变造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不对变造后的事项承担责任。29第二节汇票p89•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汇票出票时基本当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2.汇票是委托票据•3.汇票须经承兑•4.汇票是信用票据•《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30二、汇票的主要票据行为(一)汇票的格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付款日期•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地、出票地31(二)汇票出票的条件及其效力•出票人:成为汇票上的义务人,其义务的内容是对其签发的汇票能够获得承兑和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或者付款时承担清偿责任。•收款人:取得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人:付款人并不具有付款义务,只有在承兑之后,才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32三、汇票的背书•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的票据行为。•2.背书的分类:背书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33•p91•委托收款背书:持票人以姓氏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质押背书:是指以票据权利设为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做的背书。应当记载“质押”、“担保、设质”等字样,无这些字样的无效。•发令禁止的背书:被拒绝的、超过付款期的,不得背书的这些票据,禁止背书转让。343.背书的格式•(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名称•(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背书类型的文句–背书日期•(3)可以记载的事项:–“不得转让”字样的记载•(4)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有关背书附条件的记载。•(5)记载使背书行为无效的事项–将汇票金额部分转让的记载–将汇票金额分割转让的记载35背书的连续背书不连续36四、承兑1.承兑的概念及特征承兑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2、承兑的程序(1)持票人向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提示承兑期间: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汇票到期日前;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后1个月内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付款人承兑汇票(3)付款人交还汇票37承兑成立•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有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提示承兑后3日呗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日内未作出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事项:承兑文句,日期,承兑人签章。38承兑的效力:绝对责任•汇票的付款人:承兑后由汇票的关系人变成汇票的债务人,而且是汇票上的第一债务人,承担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汇票的持票人:承兑确认和保全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权。•付款人一经承兑,出票人和背书人均免于受由于汇票被拒绝承兑而引起的期前追索。39•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票据债务为内容的票据附属行为。•必要记载事项•1.表明保证之字样。•2.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证人签章。•4.被保证人的名称。•5.保证日期。•根据《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
本文标题:第六章_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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