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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劳动合同法(二)•第一节劳动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第五节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第三节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二、劳动合同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变更的概念•(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三)用人单位的变更(一)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2、亲自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二)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权利的保护•1、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2、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的保护•3、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护《劳动合同法》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劳动合同法》85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并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使劳动者适应工作要求,并变更劳动合同内容。•3、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5、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使原合同内容需作修改。(三)用人单位的变更•1、用人单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不影响合同的履行•2、用人单位法律资格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节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概述•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四、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一、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概述•(一)劳动合同终止概述•1、劳动合同终止的概念•广义和狭义•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3、劳动合同的延期终止•(二)劳动合同解除概述•协议解除•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辞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辞退或解雇)2、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劳动合同的延期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会法》18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预告辞职(预告解除)•(二)即时辞职(随时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辞职的特点•2、随时通知的辞职•3、无需通知的辞职《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即时辞职的特点•(1)没有预告期,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2)须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3)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2、随时通知的辞职•(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5)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无需通知的辞职•(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合同法》32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合同法》88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5-12]•下列情形中,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A.用人单位规定未结婚者签订合同后3年内不得结婚•B.单位保安殴打工人、强迫工人劳动•C.支付的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D.用人单位随意加班加点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即时辞退的许可性条件•1、特点•2、许可性条件•(二)预告辞退•(三)经济性裁员•(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1、特点•(1)只要具备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辞退;•(2)其法定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经试用不合格和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3)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许可性条件•(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例5-13]“偷拿苹果”与“偷吃猕猴桃”两案处理结果缘何大不同•2012年2月12日凌晨,和平饭店员工小张和小王因饥饿,到厨房偷拿了两个苹果。被发现后,单位解除了与两人的劳动合同。两员工不服单位的处理,分别诉诸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一审支持了公司的做法,员工不服提起上诉。10月30日,上海市二中院二审对“偷拿两个苹果”的劳动争议案当庭判决,公司解聘有理,维持原判。•在“偷拿苹果案”中,尽管两位员工认为和平饭店任意解释规章制度,以原告“偷窃”作出违纪辞退处理,处罚过重,但是饭店人事部门对员工手册中有关“偷吃”与“偷窃”的规定有详细解释。“吃喝饭店食品饮料”是指餐厅服务员、厨师利用工作便利,私自吃喝饭店食品饮料;“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是指秘密窃取他人钱物的行为。•按照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工作范围、内容并不涉及饭店厨房相关工作,他们的行为不是“偷吃”而是“偷窃”。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和平饭店对有关“偷吃”与“偷窃”条款的解释合理,符合该酒店作为涉外场所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另一类似案件。2011年5月11日下午,某食品加工公司裱花车间操作工王某在工作时,拿起一小片裱花蛋糕用的猕猴桃就吃,被新来的副理发现。副理当场就批评了他,还把王某叫到办公室写下了事件陈述。5月30日,公司以王某“偷吃公司物品”为由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合同。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尚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公司应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例5-14]李伟诉佩里·约翰逊(上海)咨询有限公司案•2000年6月7日,李伟与佩里公司签订自2000年6月7日至2001年6月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同日,李伟冒用其弟李辉签名向公司出具了担保其不发生损害被告利益的行为的保证书。此前,即2000年6月6日,李与同佩里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案外人瀚泰公司签订了自2000年6月7日开始生效的、有效期为一年的兼职协议书,约定原告为瀚泰公司的兼职业务员,原告为瀚泰公司所签的咨询合约按咨询费的20%提成。•2000年7、8月间,李将交其联系落实的国际标准体系认证咨询业务介绍给瀚泰公司。2000年9月15日,佩里公司以李伟曾签订兼职协议书,并将咨询业务介绍给瀚泰公司为由谈话,书面通知原告即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此后,佩里公司与李伟均就上述纠纷分别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佩里公司要求李伟退还3个月工资3600元、赔偿经济损失85000元,并承担仲裁费和律师费。李伟要求佩里公司补发2000年8月及9月15日之前的工资2025元、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27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分别立案后,合并处理,支持佩里公司的申请。李伟不服,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由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平等性与隶属性并存之特征,因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全心全意维护其利益的忠诚义务。原告李伟作为被告佩里公司的职工,不仅恶意向被告隐瞒其同时在与被告经营相同业务的瀚泰公司兼职之事实,而且冒用其弟李辉签名,向被告就担保不发生损害被告利益之行为出具保证书,表明其在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时,就已存在可能侵害被告利益之故意;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实施了将被告之客户擅自介绍于被告竞争对手致被告蒙受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这不仅严重违背了原告、被告劳动合同中保密事项的约定,有悖于原告对被告所负有的忠诚义务,而且亦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善意竞争规则,原告对被告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被告已领取的工资2403.75元,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56500元。(二)预告辞退•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经济性裁员•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3、裁员时的优先留用以及裁员后优先录用的规则1、经济性裁员的条件•(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2、经济性裁员的程序•(1)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2)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43条•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3、裁员时的优先留用以及裁员后优先录用的规则•优先留用人员:•
本文标题: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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