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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化 > 第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分析
第六章商标权的保护你是对的,则世界就是对的。•第一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第四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第五节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第一节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一、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一)涵义•(二)分类•(三)混淆的认定二、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一)涵义•(二)情形•1、冲淡•2、玷污•3、退化•(三)淡化&混淆•1、保护原因不同•2、保护利益不同•3、适用对象不同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法条】《条例》第50条、《02解释》第1条•一、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一)商标相同•《02解释》第9条第1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二)相同商品•二、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一)情形•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2、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二)商标近似•《02解释》第9条第2款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形似:“太亨”&“大亨”、“飘柔”&“瓢柔”、“沙宣”&“沙宜”、“SONY”&“SQNY”•音似:“美尔美”与“美而美”、“星夜”与“星液”•义似:“八达岭”与“长城”、“向阳花”与“葵花”•《02解释》第10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02解释》第8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三)类似商品•《02解释》第11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第12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52条(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第64.2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四、伪造商标标识•第57条(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反向假冒•第57条(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帮助侵权•(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其他侵权行为•第57条(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相关法条】《条例》第50条、《02解释》第1、9、10、11、12条•《条例》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注:新商标法第57条(六)•《02解释》第1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一、保护方式•二、民事救济•三、行政救济•四、刑事救济一、保护方式•第60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民事救济•(一)诉讼主体•《02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二)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02解释》第2条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1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2项第一审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2、地域管辖•第6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相关法条】《02解释》第7条•3、特殊管辖•《最高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完善司法保护制度,规范司法保护行为,增强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国家经济发展大局服务,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三)诉讼时效•《02解释》第18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四)诉前措施•1、诉前禁令•第65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2、诉前证据保全•第66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五、民事责任•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三、行政责任•【相关法条】第60、61、62条•四、刑事责任•【相关法条】第59条,《刑法》第213-215条第四节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相关法条】《商标法》第13、14条,《条例》第5、45条,《02解释》第22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09年驰名商标司法解释》,《商标授权确权意见》第五节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教材P257-260•相关法条:商标法第7条、13、15、31、32、45、58条•反不正当法及其解释
本文标题:第五章 商标权的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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