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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二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一、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观点泛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法律观念也称法制观念,主要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律的思想意识。(二)法律意识的结构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1.法律心理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法律心理状态可以分为积极法律心理、破坏法律心理和消极法律心理。2.法律思想体系法律思想体系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在整个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3.法律观念在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之间存在一个法律观念的层次。所谓法律观念,是指介乎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律观念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三)法律意识的作用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法律意识对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重要作用。二、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64-1844)创造,最初的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性的特征。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2.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律行为。积极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消极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3.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的效力对象和生效范围,可以区分为抽象法律行为和具体法律行为。抽象法律行为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而作出的、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如立法行为、司法解释行为。抽象法律行为与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关。具体法律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就特定的具体事项而作出的、只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公民个人只能是具体法律行为的主体,不能成为抽象法律行为的主体。4.个体法律行为和群体法律行为根据行为的主体情况,人的行为可分为个体行为与群体行为。个体行为就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群体行为是由二个以上的自然人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三)法律对行为的激励机制激励指激发使之振作,即激发动机、鼓励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动力。(利益和风险)法律对行为的激励,就是通过利益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使人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造成理想的法律秩序。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方式有:1、法律的外附激励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2、法律的内滋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3、法律的公平激励亚里士多德说,“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法律历来被视为正义和公平的象征,中国古人就有“平之如水”之说,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4、法律的期望激励5、法律的挫折激励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都要指向一定的目标。如果行为者因某种因素的干扰或阻碍,而未能达到既定目标,未能满足其生理上和心理上的需要,就会感受到失败的痛苦和沮丧。从心理学和行为科学的角度来说,他的行为就是受到了挫折。法学家关注挫折理论,一是为了阻碍不正当行为目标的实现,使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蒙受必要的挫折;二是为了用法律调控防止或减少正当的行为遭遇挫折,并且当挫折发生后在法律上加以补偿或救济。
本文标题:第十二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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