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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4第十五章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所(住所)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物,而另一方向供货方支付货款的协议。(二)特征:1)营业所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2)标的物为动产,需作跨越国境的运输3)隔地订立,遵循要约和承诺4)价款支付一般采用“自由外汇”5)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二、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1974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1)第1条(1)款A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事人之间所订立的买卖合同。(2)第1条(1)款B项:合同当事方营业所不在缔约国时也可以选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一方系非缔约国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对法律作选择,但依据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个公约成员国的法律时,可以适用公约。2、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买卖:(1)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4)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5)船舶或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3、《公约》未涉及的问题(1)合同效力(2)涉及人身损害赔偿(3)货物所有权4、适用效力:公约的适用并不具有强制性公约第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全部排除公约的适用,也可以删减或改变公约的任何规定的效力。ThepartiesmayexcludetheapplicationofthisConventionor,subjecttoarticle12,derogatefromorvarytheeffectofanyofitsprovisions.(三)中国声明保留1、公约规定的合同形式问题:中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包括电报和电传。2、第1条(1)款B项:合同当事方营业所不在缔约国时也可以适用公约。“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1986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一)产生背景1、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卖方在缔约时的惯常居住地或卖方营业地法。——法律选择的方法单一,没考虑买方的利益。2、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实体法公约。其中规定: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应依国际私法规则指定的法律解决。(二)《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与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配套和衔接。2、所适用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为条件:如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以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一个营业地为营业地。如当事人无营业地,则以其习惯居所地为营业地。3、公约所指的货物包括船舶、飞机和电力的买卖。(三)《公约》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选择必须明示或可以明显推断出来。——所选择的法律可仅限于适用合同的某一部分。——可以变更已选择的法律并不受时间的限制。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形式有效性和第三方的权利。特点:广泛的意思自治;允许对合同作分割;默示的有限采用。2、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法律。(特征履行方法)3、适用订立合同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对买方的考虑)这一原则只在下列三种情况下采用:(1)当事人在买方营业地国家进行谈判并在该国订立合同。(2)合同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买方营业地国家履行交货义务。(3)合同主要依买方决定的条件订立和应买方的招标而订立。4、适用与合同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合同明显的与卖方或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以外的另一国家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另一国法律管辖。5、拍卖适用拍卖举行地国家的法律。6、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货物买卖,适用交易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三、国际惯例(一)国际商业惯例的概念与特征1、含义:在商业交往中长期形成的,经过反复使用而被国际商业的参加者接受的习惯做法或通则。2、特征:普遍接受性内容确定性适用上任意性3、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解释(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含义:它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在不同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价格构成、费用负担、手续承办、风险划分以及交货地点等内容用一个简单的表述或字母缩写形式表示的专用术语。2、产生与发展:1936年国际商会至2000年已有六次修改第二节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一、概述(一)含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二)方式:海上运输、江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以及上述若干方式组合的多式联运等。二、租船运输合同1、含义:“整船”2、分类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1、租船合同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但法律适用的选择必须是善意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强制性规则,也不得规避其他可以适用的法律或者可能行使的管辖权。2、如果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应当使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结合合同条款、当事人的国籍、运输的航线等最密切联系因素从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3、租船合同并入提单的适用问题二、班轮运输合同1、含义:固定航线、固定停靠点、固定价格、固定时间2、提单的概念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3、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海牙规则:主要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的义务。(2)维斯比规则:扩大了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对侵权、代理人的适用以及地域的适用范围,提高了承运人的赔偿限额。(3)汉堡规则:扩大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修改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增加了保函效力的规定。中国《海商法》关于海运合同的法律适用第269条: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上述规定既适用于提单运输,又适用于租船运输。海上运输合同的强行性法律的规定不得排除。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1.1929年《华沙公约》:1958年加入。2.1955年《海牙议定书》:1975年加入。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尚未加入。4.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5.各个《蒙特利尔议定书》6.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8条: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第三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述(一)含义:保险合同就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二)内容:1、基本险: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2、附加险:(1)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2)特别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三)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保险粘单二、法律适用:(一)国内法1、当事人约定。由于保险单多是由保险人单方出具,因此,投保人选择了哪家保险公司,一般视为同意保险单上的法律适用条款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一般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二)国际惯例1、《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2、《约克—安特卫普规则》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四节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适用一、支付工具及其法律适用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一)支付工具——票据(二)法律冲突当事人的票据能力票据形式的有效性票据行为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票据的诉讼时效日内瓦体系与英美法系关于汇票的法律冲突(三)法律适用(四)我国规定1、国际条约优先原则;2、国际惯例补缺原则;3、票据债务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或行为地法律;4、票据的行为方式,适用行为地法;5、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6、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7、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8、票据形式的有效性适用出票地或付款地法律。二、支付方式及其法律适用(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第五节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一、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概念(一)含义: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营业地或住所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一方在支付报酬的条件下取得对方的技术使用权或技术服务的合同。(二)分类:1、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二、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1、合同意思自治2、立法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时,只能适用内国法。3、立法虽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但当事人没有作出有效的法律选择(包括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一些国家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通常为法院地法(仲裁地法)、合同履行地法或者工业产权保护国法。4、国际许可协议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适用问题三、我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律适用(一)一般规则1、意思自治原则。但此种选择以不违反国家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规则为限。2、最密切联系原则(2007年司法解释未对技术转让合同作出规定)。(二)强制性规则1、特定领域的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例如投资领域)。2、《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的强制性条款(合同的管理、标的的管理、合同条款的管理)。第六节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一、国际投资合同二、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三、我国关于国际投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国际投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包括:(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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