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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组成员:周群向永刚王瑶胡桂容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2、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判决结果必须公开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1、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失宣死案件、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2、督促程序3、公示催告程序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免予证明的事实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预决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6、自认的事实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出: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调解前置的案件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出示证据原件、原物的例外1、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证据失权的例外---新的证据1、一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A.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B.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新的证据包括:A.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B.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申请再审的例外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包括:1、调解结案,当事人不能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案件2、解除婚姻关系的生效判决3、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发生效力后,如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移送管辖的例外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影响,人民法院不得以此为理由移送管辖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民案的例外A、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C、最高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侵权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倒置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侵权行为)2、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因果关系)3、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过失)4、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果关系)5、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过失)“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7、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制作调解书的例外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事不再理”的例外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予受理2、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不予受理3、离婚案件和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经过调解没有解除该关系或者法院判决不准解除该关系的,被告可以起诉,符合条件时原告也可以起诉(A原告6个月以后起诉,B本案有新情况、新理由)4、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例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民诉法法条中的例外规定第45条第2款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69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民诉法法条中的例外规定第124条第1款第5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127条第2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民诉法法条中的例外规定第180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第189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第204条第2款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199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民诉法法条中的例外规定第217条第2款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第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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