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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2第一节基本制度概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在民事诉讼的某个阶段或者某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制度,主要是规范法院审判行为的基础性制度。3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的区别•(1)基本原则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基本制度却是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2)基本原则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具有宏观指导性,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而基本制度则主要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3)基本原则较为灵活,伸缩余地较大,其运用的程度往往不易把握和评价;而基本制度则属于硬性规定,比较容易把握、操作和评价。4第二节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5•缺陷::•(1)上诉条件过于宽泛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2)终审法院级别过低,难以保证司法的统一性。•(3)两审终审使上诉审的纠错功能明显降低。•(4)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5)以审判监督制度弥补二审的不足,导致“终审不终”。6•四级三审制(德、日)•三级三审制(美、法)•西方国家为减少多审级审制所存在的弊端,立法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1)不服一审判决直接向三审法院上诉确认事实不存在争议,法律适用“飞跃上诉”•(2)双方签定不上诉协议判决作出前,以书面订立并经当事人或其律师签字。•(3)诉额较小的不得上诉。•(4)对向最高院上诉案件进行限制。7•有限三审制构想•(1)审理范围•只能就原审判决中的法律问题提起第三审,即实体法适用错误或诉讼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2)提起条件的限制•案件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第二审判决违背最高人民法院的先前判决。•(3)程序规则的限制•实行律师强制代理;以书面审为原则。8•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最大的差别,它是一审终审。我国出现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简单的民间借贷和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等小额财产损害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小额程序的建构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还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9第三节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单数审判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为合议庭。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只适用于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具体来讲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一些特别程序。10(一)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因审级和案件的性质不同而不同•(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3)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11•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12(二)合议庭的外部关系•合议庭应当接受审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应当在合议庭审理的基础上进行,并且应当充分听取合议庭成员关于审理和评议情况的说明。13•(三)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四)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14第四节陪审制度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存废之争完善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15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16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17•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18•人数有待增加•人员结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比重过大)•陪审员产生方式单一(自愿申请和推荐)•任期长(连选连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平衡•陪审员参与案件范围有待扩大•陪审员具体职责缺乏明确规定•“陪而不审”现象仍然存在19第五节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者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20•(一)关于回避的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方式。•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遇到回避事由时由原来的“必须回避”变为现在的“应当自行回避”,对法官等的约束力更强,它更强调对法官等的自律性。21•(二)关于回避的原因回避原因即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也叫回避的法定事由。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的原因包括以下三种:1.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审判人员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2•明确规范了法官等不得接受请吃请喝,不得违规会见,同时规定了处理方式,即审判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三)关于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也即应当回避人员的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23回避的程序(1)申请程序应当在案件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2)决定程序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由审委会决定。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原则上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3)复议程序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25•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26•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27•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人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回避问题,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2000年1月31日28•回避方式(依职权回避?)•二审出现真空(迳行判决)•回避的决定主体不合理•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困难•缺乏有关法院整体回避的规定•回避的理由过于原则(“近亲属”、“利害关系”)•检察人员是否回避29第六节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审判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30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判是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体现,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1)它将案件的审判活动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加了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从而有助于审判人员增强责任感,正确行使审判权,提高办案质量。•(2)它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一定约束作用,可以促使他们在公众监督之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3)它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很好的法制教育,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从而有利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稳定。31(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公开审判制度包括三项内容:•第一,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二,开庭时允许群众旁听和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第三,公开宣告判决。32(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三种:•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33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4日•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基本
本文标题:民诉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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