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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根据《河北省教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依法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使辍学学生及时入学或者复学,以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是指依法应当入学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中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者。第二条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是政府、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共同义务和责任。在我校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学校负总责。第三条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按照属地划片就近入学原则,实行名单过度制,我校招生范围的学生在我校初中注册,第五条在校学生1日不到学校的,班主任电话联系家长问明原因。继续不到学校达3日或要求退学,由班主任(或协同科任教师)进行家访,并填写《家纺记录卡》,复学的填写《复学记录卡》一并交教导处存档。第六条经家访等措施仍不到校,学校确认属于辍学的,应当做出如下处理:(一)家访后第二天学生不到校的,第三天由班主任代表学校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回执交学校存档),规劝辍学学生监护人在7日内送学生复(入)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通报辍学学生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请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说服动员监护人送辍学学生按时复(入)学;(二)送达义务教育劝学书后,学校和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对辍学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复(入)学教育,宣讲有关法律法规,敦促监护人在义务教育劝学书限定的时间内送辍学学生复(入)学;(三)对经劝学教育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监护人,自送劝学通知书8日起学校及时报告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并建议对辍学学生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罚,责令其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第七条中心校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学校报告和建议后,应当做出如下处理:(一)在3日内向辍学学生监护人送达复(入)学通知书,并进行批评教育。(二)监护人接到复(入)学通知书后7日内仍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给予监护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在7日内送被监护人复(入)学。(三)被行政处罚的监护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送被监护人复(入)学的,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适龄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的,学校应当向中心校或镇人民政府报告,会同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帮助适龄少年复(入)学。第条因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运用不适当的方法教育、管理学生,或者因乱收费,而使学生辍学的,学校必须采取措施使学生尽快复学。并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雇佣童工的,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并建议对招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总之,本着“谁使学生辍学就找谁”,“绝不轻易让一个学生辍学”的原则,采取“3、7、3、7”方法,力争使我校每年在校生年巩固率达到97%以上。
本文标题: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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