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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投资法规管理一、国际直接投资法规二、国际间接投资法规三、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第一节国际直接投资法规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一、国际直接投资的国内法规范(一)投资国的国内法规范1.对外投资审批的法律规范2.海外投资保险的法律规范(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由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首创者是美国。1948年,随着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实施,它的对外援助体制也日臻完善。当时,由美国政府的“经济合作署”管理援外事务及海外投资,首创投资保险制度,但其仅适用于欧洲发达国家,保险范围也仅限于外汇风险。后来,随着美国私人海外投资大量流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这些投资往往要面对征用和国有化等政治风险,而保险制度也转而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OverseasPrivateInvestmentCorporation,简称OPIC)从1971年开始承担海外投资保险业务,成为主管美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为鼓励资本输出,纷纷效仿美国制定了投资保险制度。(2)海外投资保险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一,在承保机构方面,美国对外投资保险业务由OPIC全权经营,它是直属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机构,自负盈亏。日本的承保机构为通商产业省出口保险部。德国则由指定的两家公司,即“信托股份公司”和“黑姆斯信贷担保股份公司”作为政府代理人承办德国海外私人投资的保险业务。第二,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方面,美国、日本和德国均要求投保的投资者与承保机构的所在国有密切联系。第三,在合格投资与合格东道国方面,美、日、德三国均规定:凡前来投保的海外投资,均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可以承保的先决条件,这是对东道国主权的一种应有的尊重,也是提高当地海外投资安全系数的需要。第四,在承保的政治风险险别方面,各资本输出国的投资保险机构通常承保三种主要政治风险,分别为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和战争内乱险。第五,在保险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方面,一般来说,最大保险额为投资总额的90%,但德国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将保险额提高到95%。未予承保的份额由投资人自行承担风险后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提高投资者的自我责任感和积极性。关于保险期限方面,所有各国的投资保险制度均提供15~20年的长期保险。各国的年保险费和费率标准差别较大。美国的OPIC在经营上必须自负盈亏,因此保险费也最高,如果三种主要政治风险一揽子投保,合计保险费约为15%。大部分国家均对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提供补贴,因而保险费较低。第六,在赔偿和救济方面,各国均规定了赔偿投保人的条件以及向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二)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1.发达国家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2.发展中东道国的国内法规范(1)对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2)外国投资的范围。(3)出资比例。(4)投资期限。(5)国有化和征用。(6)经营管理权。(7)劳动雇用。二、国际直接投资的国际法规范(一)双边性国际法规范1.双边性规范产生的原因2.双边性规范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双边投资保证协议(3)双边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二)区域性国际法规范1.欧盟的相关规定2.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范3.阿拉伯区域内投资保证公司公约(三)全球性国际法规范1.华盛顿公约在世界银行主持下,一些专家拟定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该公约于1965年3月18日在美国华盛顿市正式签署,因此也称为《华盛顿公约》。《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为建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CenterforSettlementofInvestmentDisputes,简称ICSID)。该中心主旨在于专为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国际解决途径,但并不直接承担调解和仲裁工作,而只是为解决争端提供各种设施和方案,为针对各项具体争端而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庭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他们开展调解或仲裁工作。2.汉城公约为缓解和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政治风险的担心,1984年,世界银行重新修订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并于1985年10月正式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InvestmentGuaranteeAgency,简称MIGA)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1)产生背景(2)主要内容(3)产生的影响4.未来的多边投资协议(1)未来多边投资协议(MAI)的规定性和主要内容(2)经合组织对制定MAI所做的努力(3)在世贸组织框架下推进MAI的制定第二节国际间接投资法规国际证券投资的法规管理国际投资基金的法规管理国际期货和期权投资的法规管理一、国际证券投资的法规管理(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法规管理1.证券发行人的母国对国际证券发行的管制2.证券发行的东道国的法律管制(1)证券发行批准制度(2)证券发行披露制度(二)国际证券流通的法规管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最为完善,其他国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非常相似,以美国为例:1.在业务方面,SEC规定外国公司必须将其一般业务发展情况陈述出来,并且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再分、兼并或合并的性质及结果;在一般业务过程之外买卖任何重大数量的资产;母公司及重要的子公司的破产,破产产业接管或类似的性质和结果。2.在法律诉讼上,外国公司必须公开母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官方牵涉的重要未决的法律诉讼。如果诉讼涉及损害赔偿要求,只有当其金额超过外国私人发行者及子公司流动资产总和的10%时,才需要其进行公开。3.在控制权方面,必须公开说明其是否直接或间接为另外一个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和拥有,如果有,则必须提供这些额外情况。4.在税收方面,外国发行者必须简要描述与美国证券持有人有关的各种税收,包括预扣税。美国的证券持有人除必须受制于发行者本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外,还必须服从发行者本国与美国两国间签订的共同税收条约。5.在对财务报表的要求上,外国发行者必须以母国货币建立财务报表,建立财务报表所用货币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显著表示。必须公布已审计过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二、国际投资基金的法规管理(一)美国国际投资基金的法规管理美国管理投资基金的法律主要为《1939年信托契约法》、《投资公司法》等。《1939年信托契约法》规定:(1)禁止契约的受托人与证券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因为此种冲突可能干扰受托人为购买者更好地履行职责;(2)受托人必须为一个公司,它的资本和盈余必须达到法定数额;(3)当发行人发生违约,难以如数清偿时,受托人不得要求发行人对其给予优先清偿;(4)受托人必须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等。《投资公司法》规定:(1)禁止投资公司未经大多数股东同意,从实质上改变公司投资政策;(2)政策的管理合同和实质性改变须征得证券持有人同意;(3)禁止各投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和证券渗透;(4)禁止开放型投资公司以低于净资产价值的价格出售基金份额等。(二)英国国际投资基金的法规管理英国对基金的管理以自律为主,通过民间管理协会进行。这些管理协会包括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单位信托协会和基金经理协会等。它们的具体管理办法是采取会员制的办法,即所有从事有关基金业的个人或机构,无论是充当基金经理人、经纪商、投资顾问还是自营商,只要开展基金业务,必须取得相关协会的会员资格。(三)近期发展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性投资基金的管理日益重视。因为投资基金过去的透明度很低,而且因调动资金量巨大,对世界经济影响很大。亚洲金融危机首先由投资基金冲击东南亚国家汇率而引发。由于投资基金所用资金往往是从银行借贷而来,所以对金融体系稳定性有不利影响。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即因投机而引发巨额亏损而不得不由美联储出面救援。从发展趋势来看,国际社会对投资基金的透明度方面会作出规定。三、国际期货和期权投资的法规管理(一)政府机构的管理美国对期货期权的管理由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委员会成员经参议院批准,由总统任命,行使对全美所有的期货、期权的管理权。该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任期5年,主席由委员会选出。CFTC通过制定有关期货和期权交易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宏观管理。各个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新条例,或修改现行条例均需事先经CFTC批准。CFTC还被授权管理所有期货合约、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特权。CFTC对于法定的期货市场交易人员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具有宏观管理权,包括注册登记、业务测试等。CFTC有监管交易所行为准则,审查其业务活动的权利。当发现或有预兆出现某种市场垄断时,或当其他突发事件大幅度影响市场价格时,CFTC有权对期货市场采取紧急措施。(二)期货期权交易法规美国的有关期货期权交易的法规主要有:《谷物期货法》、《商品交易所法》、《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和《期货交易法》。各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登记(资格审查)制度。参加期货业务的个人或公司必须经过审批,还必须被监督。违纪者甚至要受到取消登记注册的惩罚。2.公开信息。即要让客户得到充分的信息,从而了解交易全过程及其必备程序,以防止误导和欺骗。3.妥善保管客户资金。这是针对乱用客户资金的可能性而提出的,从利益而言,这在期货管理中至为重要。具体的办法是:规定经纪商的最低资金限额,客户资金与经纪商资金分别记账;每日结算,清算所成为交易第三方。4.迅速准确处理客户订单的报告和记录。5.市场监督。市场监督的目的在于避免垄断、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交易。具体做法是:监视客户持盘规模,监视并确认空头持盘的交割能力和多头持盘者的提货和交付能力。6.强制执行制度。(三)行业的自律管理美国的期货协会是由期货行业成立的、进行自我管理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期货协会的职责有:1.保护客户权益。期货协会的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交易者不得参与欺诈、操纵价格及采用不正当交易行为。此外那些负责管理客户委托账户的雇员也必须遵循有关的规章条例。2.会员资格审查。法定的期货交易人必须为在CFTC注册登记的协会会员。对于申请加入协会的期货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审查。3.监察。监察是指为期货佣金商和经纪商代理人制定审计条例和设施最低资金需要量的监管及职业道德规范的监督。具体可分为财务监察和一般监察。4.仲裁。大多数情况下,协会会员的纠纷均应通过协会仲裁解决。对于不按仲裁决定执行的协会会员将给予处罚。第三节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发达国家对外投资政策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的对外政策一、国际投资争端的主要类型(一)企业间的国际投资争端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投资者之间由于对合同或规定的不同理解等发生的争端。(二)企业与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此类争端的引起主要是因为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在政策、法律执行中产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有因为东道国的国有化和征用,对投资利润的汇回限制,对政策的不同理解而引起的争端。由于国家不能成为司法诉讼的对象,因此,此类争端主要由国家间的协定来进行处理。(三)国家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此类争端主要由于税收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引起。1.税收管辖权引发的争端2.司法管辖权引发的争端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方式(一)非司法解决方式非司法解决包括谈判或磋商、斡旋、组建调查委员会、调停和调解等多种方式。1.谈判或磋商2.调停(Mediation)3.调解(Conciliation)(二)准司法解决方式——仲裁1.仲裁方式与调解方式和司法方式的不同(1)与调解方式比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以裁判者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调解无此约束力。(2)与司法解决方式比较,仲裁方式主要特点为:仲裁机构均为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
本文标题:第十章国际投资法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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