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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市场运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秩序,制裁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反不正当竞争概述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违反竞争原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所引起的社会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建立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提高经济效益。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经营者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以下特征,见图: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欺骗性交易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正当竞争行为(二)限定专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六)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4方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各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品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面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不正当竞行为(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销售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八)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销售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正当竞争行为(九)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为扩大商品销路、吸引顾客,通过把售出商品所得全部利润的一部分拿出来设立奖金或奖品进行推销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有奖销售行为表现形式:一、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信誉:是指经营者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通过诚实劳动所取得的“精神成果”。商品声誉:是指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道路,从而使生产出的商品质量高,价格合理,性能齐全,用户信得过。(十一)通谋投标的行为该行为是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对手,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职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查询、复制与相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依法给予处罚。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一)当事人的义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二)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以下两种救济途径:12申请复议不服,15日内提起诉讼直接提起诉讼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各种形式的舆论督促。国家对上述社会监督予以鼓励、支持和保护。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宣布行为无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分。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式内容停止侵害经营者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查出,首先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办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或是实施假冒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他人信誉,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应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经营者违法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违法实施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贿赂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第二节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经济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和状态。2、特征主要方式-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效果-限制或排斥了竞争-违法-危害社会3、垄断的分类市场占有情况:独占垄断、寡头垄断、联合垄断。垄断的原因:经济性垄断、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自然垄断。4、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与区别二者联系:都违反市场竞争的公平、平等、自愿原则,破坏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机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区别:性质不同,是否属于竞争;主体范围不同,广泛还是特定;行为的方式不同;直接后果不同,破坏竞争秩序导致竞争过度与有效竞争不足、损害竞争活力5、适用范围:境内经济活动;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不适用领域:1)经营者按法律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但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反垄断法;2)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并对合法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二、垄断行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以及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1)经营者通过公平、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3)公用企业、依法实施专营专卖的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对其商品后服务价格实施监管,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4)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垄断协议1、概念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从订立协议的目的、协议产生的后果或影响来判断是否限制竞争)2、分类:(1)横向协议:指竞争者之间的限制竞争协议;(2)纵向协议:不同经济阶段的经营者订立的限制竞争协议(生产商对销售商或销售商对生产商的限制)3、横向协议(1)概念:出于共同的经济利益,同类产品的生产商或经营者串通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2)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A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B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C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对这些对市场竞争损害严重又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好处的垄断协议,适用本身违法原则;D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F联合抵制交易;G企业集团和行业协会制定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决定以及竞争者之间的协同行为,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被禁止的垄断行为;若几个经营者存在着一致的行为(涨价或涨幅相同)而且它们之间还存在着合作的行为,即被认为违法。4、纵向协议(买方与卖方之间订立的)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横向协议与纵向协议的区别:横‘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是为了共同限制竞争;纵’不是竞争者之间的协议,不是为了限制商品数量或抬高价格。5、垄断协议的豁免经营者之间达成下列协议的不仅不会严重限制竞争,而且可以使消费者受益的,可以得到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正当利益的6、违法垄断协议的法律后果1)经营者违法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处以罚款50万元以下;2)行业协会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处以罚款50万元以下,严重者可以依法撤销登记;3)经营者主动报告达成的垄断协议,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4)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述禁止滥用市场地位,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市场支配地位的取得或是由于政府授权取得、或是因自身经济效益而取得2、相关市场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相关因素:相关产品、相关地域和相关时间相关市场的界定,目的是确定相关企业实际的竞争对手,即确定哪些企业有能力约束这个企业并阻止它因不受有效竞争压力而为所欲为的行为,因此才能计算市场份额相关产品:产品的特性、价格和用途,消费者认为他们具有相互可替代性的所有产品,既要考虑需求替代,又要考虑潜在(涨价时)替代相关地域:这些具有可替代性的相关产品所活动的地理范围3、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概念: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能够控制商品的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一种能力,反映企业与其竞争者、消费者、市场竞争的关系,即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受竞争的制约,自由定价或经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1)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一个经营者达到市场份额的1/2,两个合计达到2/3,三个合计达到3/4)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性;(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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